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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租赁车属性定义新识

日期: 2011-10-28      作者:       来源: 现代交通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在近期省道路运输局组织的《条例》释义培训班上,笔者通过全面学习《道路运输条例释义》,感觉新道条亮点颇多,收获颇丰,特别是对有关租赁车属性的定义,有了新的认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越来越大,汽车租赁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热门行业。然而,对租赁车属性认定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相互对立的争议:租赁车属于营运性车辆或是非营运性车辆?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了对汽车租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导致了执法机关与承租人、出租人之间行政争议的发生,也导致了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矛盾的出现,影响了汽车租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问题的核心是由租赁车的用途与承租人租车的目的决定的,即,承租人租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出行而非为他人提供出行服务的。通俗地讲,租赁车就是“大众的临时私家车”。由此,可以对租赁车的属性给予定性:租赁车属于非营运性车辆。
  认为租赁车是营运性车辆的人往往是以出租汽车作为参考的。个人认为,这是个误区。因为无论是从目的性与手段性来看,租赁车与出租车均各不相同:租赁车的承租人的目的是以自我服务为目的的,而出租车承租人(顾客)是以他人(职业驾驶员)为我服务的;租赁车是承租人的临时私家车,而出租车不是乘客的私家车。同时,我们也要厘清以下几个概念性问题:
  一是汽车租赁经营与租赁车的关系问题。汽车租赁是一种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租赁车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拥有的租赁装备——车辆,这类车辆是承租人用作“私家车”的。私家车是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否则,无证(从业资格证)的人(承租人)驾驶有证(道路运输证)的车(租赁车),管理机构该如何定性?
  二是租赁车驾驶员的属性问题。由于租赁车的“私家车”属性,决定了驾驶租赁车的驾驶员具有相应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即可,无需其他条件要求。这与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有区别的。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除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必须接受相关职业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是对租赁车的管理问题。依照省道条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每年应当对租赁车辆进行一次定级,达到二级车技术等级要求。此项规定对保持租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并不意味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租赁车纳入营运车辆管理。
  省道条既然不把租赁车纳入营运车辆管理,但又对其提出技术要求,看似矛盾,实则是省道条释义留有一点遗憾所致。个人认为,租赁车不纳入营运车辆管理可以,但不意味着不应当纳入许可管理。管理的方式即为“审查型备案许可管理”,即对经营者所购置的租赁车辆实行审查备案制。
  此种审查备案方式既可解决上述矛盾,又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带来方便:可以掌握经营者租赁车辆的数量(有数量要求)、型号、座位数等基本状况,也为车辆定级提供依据。同时,可以为经营许可与日常监管提供依据。为此,建议有关方面在起草《山东省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予以完善。
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于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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