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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浅析《条例》中的新增规定

日期: 2011-10-28      作者:       来源: 现代交通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11年3月1日施行后,省厅、省局先后举办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而此次培训班,通过系统学习《条例》释义、立法背景和实施难点等内容,使笔者更加系统地学习到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今后的执行和实施有了新的认识。

道路普通货运准入门槛提高
  《条例》提高了从事普通货运的条件,近期拟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业户需要特别注意。《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此条件要求是比较高的,希望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特别是近期拟从事普通货运经营者,要看清条件,不要盲目购买车辆,以免造成被动。

班线客运实施招投标
  《条例》规定,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

汽车租赁经营有新规定
  《条例》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同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但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除外。”

首次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条例》专章规定了道路运输安全,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了系统规范,提高了道路运输安全要求。《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依法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办运政管理处
孙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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