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不可“高高挂起”
2025-09-1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盖颐帆
近日,半月谈刊文《为何“老赖”还能坐一等座出行》,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被执行对象绕开“限高令”乘坐飞机、高铁出行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施行15年来,对欠钱不还等“老赖”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在限制其违法乘坐交通工具上仍存漏洞。某些“老赖”绕过限制,享受着本不应有的消费待遇。网络上还出现了专门介绍如何“钻空子”的短视频,“攻略”甚至成了明码标价的“生意”,社会影响恶劣。
使用多本护照买票绕过“限高令”,本应是较为容易打击的。即便一个身份证号码可以对应多个护照,却也应当有“数”可循。公安、法院、铁路等各部门须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及时更新被执行人新办、补办护照等信息,牢牢掌握主动权。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司法惩戒与现场执法的脱节。“限高令”是一项司法惩戒措施,但其执行场景(列车)却是一个需要行政执法力量(铁路公安)配合的空间。当司法与行政的权责边界在此模糊,“老赖”便找到了可供游走的灰色地带。
从法律逻辑上看,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确非公安管辖的案件范畴。一旦违反“限高令”的事实坐实,法院可以对该限高人员处以司法拘留,但其执行主体也应当是法院,而非公安机关。
如今,限高人员刷证登车后,列车长会收到系统提示,而铁路民警只能获取二手消息。一位工作在一线的铁路民警表示,对于限高人员可购票上车的D字头列车,就算他们坐上了一等座、商务座,列车长也只能让他们补票了事。铁路民警明知其违规,却因未构成治安案件而无法处置。哪怕通过身份证号码查到了将其限高的法院并联系通报,法院也没办法及时过来处理,最多请铁路公安协助留存证据。“异地找人”的难处显而易见,法院的司法拘留决定便也更加难以执行。
唯有多方联动,赋能基层,方能破解困境。在数据全面联网打通的基础上,还需要出台工作办法,建立一线证据直报执行法院的绿色通道。此外,还应当探索“铁路发现、公安协控、法院处置”的联动机制,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授权和操作依据,在法律上赋予基层民警更明确的执法权力,对无视“限高令”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置,以提高执行效率,震慑此类行为。
“老赖”坐上一等座,反映了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这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侵蚀。若是失信行为总不能得到及时惩戒,就可能形成“破窗效应”,削弱公众对法治和公平的期待。
与此同时,还要健全公众监督机制,激活社会监督力量,继续探索实行“执行悬赏保险”等创新举措,用“小保费”撬动“大监督”,让举报奖励机制落到实处,形成“举报、核实、惩戒、反馈”的闭环。如此,方能彻底堵死“限高令”的漏洞,让失信者真正“寸步难行”。
近日,半月谈刊文《为何“老赖”还能坐一等座出行》,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被执行对象绕开“限高令”乘坐飞机、高铁出行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施行15年来,对欠钱不还等“老赖”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在限制其违法乘坐交通工具上仍存漏洞。某些“老赖”绕过限制,享受着本不应有的消费待遇。网络上还出现了专门介绍如何“钻空子”的短视频,“攻略”甚至成了明码标价的“生意”,社会影响恶劣。
使用多本护照买票绕过“限高令”,本应是较为容易打击的。即便一个身份证号码可以对应多个护照,却也应当有“数”可循。公安、法院、铁路等各部门须建立信息联动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及时更新被执行人新办、补办护照等信息,牢牢掌握主动权。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司法惩戒与现场执法的脱节。“限高令”是一项司法惩戒措施,但其执行场景(列车)却是一个需要行政执法力量(铁路公安)配合的空间。当司法与行政的权责边界在此模糊,“老赖”便找到了可供游走的灰色地带。
从法律逻辑上看,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确非公安管辖的案件范畴。一旦违反“限高令”的事实坐实,法院可以对该限高人员处以司法拘留,但其执行主体也应当是法院,而非公安机关。
如今,限高人员刷证登车后,列车长会收到系统提示,而铁路民警只能获取二手消息。一位工作在一线的铁路民警表示,对于限高人员可购票上车的D字头列车,就算他们坐上了一等座、商务座,列车长也只能让他们补票了事。铁路民警明知其违规,却因未构成治安案件而无法处置。哪怕通过身份证号码查到了将其限高的法院并联系通报,法院也没办法及时过来处理,最多请铁路公安协助留存证据。“异地找人”的难处显而易见,法院的司法拘留决定便也更加难以执行。
唯有多方联动,赋能基层,方能破解困境。在数据全面联网打通的基础上,还需要出台工作办法,建立一线证据直报执行法院的绿色通道。此外,还应当探索“铁路发现、公安协控、法院处置”的联动机制,为一线工作人员提供授权和操作依据,在法律上赋予基层民警更明确的执法权力,对无视“限高令”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置,以提高执行效率,震慑此类行为。
“老赖”坐上一等座,反映了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这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更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侵蚀。若是失信行为总不能得到及时惩戒,就可能形成“破窗效应”,削弱公众对法治和公平的期待。
与此同时,还要健全公众监督机制,激活社会监督力量,继续探索实行“执行悬赏保险”等创新举措,用“小保费”撬动“大监督”,让举报奖励机制落到实处,形成“举报、核实、惩戒、反馈”的闭环。如此,方能彻底堵死“限高令”的漏洞,让失信者真正“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