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游戏账号开外挂致被封禁10年 谁来担责
2025-09-26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案情】
2025年3月,张某某在“转转”平台发布《和平精英》账号(昵称“祈诗曲”)出租信息,昵称为“uu”的用户联系租赁,支付租金20元。根据转转平台规则,下单需实名认证,张某某查看发现,“uu”的实名认证信息为林某,其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完整。随后,张某某通过平台将账号登录方式发送给“uu”,约定租赁期间为2025年3月4日。
租赁当天18时41分,案涉账号在IP地址“120.225.157.17”登录,随后张某某收到《和平精英》官方通知:账号因“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使用外挂)”被封禁,封禁期限从2025年3月4日至2035年3月2日,共10年。
张某某查询账号充值记录发现,多年来为该账号累计充值478370点券,折合人民币4.911352万元,包含大量游戏装备、道具。因账号被封10年,不仅装备无法使用,且考虑到游戏迭代快、运营周期不确定,即便到期解封,账号也可能丧失价值,张某某认为损失已实际发生。张某某联系林某索赔,林某却否认租赁账号,称“手机号非本人使用”“微信未实名”“从未玩过《和平精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911352万元充值损失。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虽提交了转转平台实名认证、登录IP等证据,可初步证明林某租赁账号,但存在三大问题。其一,损失无依据:充值记录仅能证明投入金额,因未做专业鉴定无法直接证明账号被封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二,因果关系不足:无直接证据证明“使用外挂的是林某”,仅能证明账号在租赁期间被封。其三,张某某自身违规:《和平精英》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某某承担。张某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补充三大关键证据。
一、转转平台提供的“活体扫脸记录”“交易流水”:证明租赁时林某完成了扫脸认证,而扫脸需本人操作无法替代,排除“身份冒用”可能。
二、租赁前的“禁止外挂提示”截图:证明张某某已明确告知林某“禁用外挂,违者赔偿充值损失”。
三、腾讯官方充值发票:佐证4.911352万元充值金额的真实性。
张某某同时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侵权,而非单纯的租赁违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张某某的补充证据,纠正了一审的部分认定,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某赔偿张某某9822.6元(4.911352万元×20%);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剩余80%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划分,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关键法律要点如下。
一、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账号充值的4.911352万元,转化为游戏装备、点券等虚拟资产,具有“财产属性”。
账号被封10年,导致虚拟资产的“使用权”“利用价值”丧失,属于“实际损失”——即便没有专业鉴定,充值记录、封禁期限也能证明损失存在(现行法律未要求虚拟财产损失必须鉴定)。
二、平台实名认证(尤其是扫脸)可作为“实际使用者”的关键证据
司法实践中,认定“账号实际使用者”常存在难点,但本案中,转转平台的“活体扫脸认证”成为关键:扫脸认证具有“唯一性”,生物特征无法替代,结合“付款账号与实名认证一致”的规则,可排除“身份冒用”“账号被盗”的合理怀疑。若被告否认使用,需提供反证(如“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被盗证据”),否则法院可推定其为实际使用者,本案林某未提供反证,故被认定为使用者。
三、“违规出租账号”不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但会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违反《和平精英》用户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自身风险的放任”,而非“林某侵权的理由”——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因张某某违规出租就完全免责。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张某某违规出租是“主要过错”,承担80%损失,林某违规用挂是“次要过错”,承担20%损失,符合“过失相抵”原则。
四、游戏平台的“禁止出租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和平精英》用户协议中“禁止账号出租”的约定,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内部规范,仅约束平台和张某某,不能约束林某。林某作为承租方,明知“禁用外挂”仍违规,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能因“张某某违反平台约定”而免除。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违规出租”为由完全驳回其诉求,混淆了“内部约定”与“外部侵权”的关系,二审予以纠正。
法官提醒,本案为游戏账号交易双方及平台提供了明确的风险提示,核心建议如下。
一、不要违规出租账号:多数游戏平台均禁止账号出租,违规出租不仅可能被平台处罚,还会因自身过错承担大部分损失;明确约定“禁用外挂”:若坚持出租,需通过书面,明确告知承租方“禁用外挂及赔偿规则”,留存证据;选择正规平台:优先选择有“活体扫脸”“交易担保”的平台,避免私下交易,防止身份冒用后无法追责。
二、禁用外挂等违规手段,使用外挂不仅会导致账号被封,还需承担出租方的虚拟财产损失;确认账号合法性,租赁前核实出租方是否为账号真实所有人,避免租赁“盗号”“查封账号”;否认租赁需提供反证,若被指控“冒用身份租赁”,需及时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登录日志”等反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强化实名认证审核:确保“手机号+身份证+活体扫脸”三要素一致,排除身份冒用风险;明确提示风险,在租赁页面显著位置提示“禁止外挂”“违规出租的平台处罚”,履行告知义务;留存交易证据:为用户保存“聊天记录”“登录IP”“扫脸记录”等,便于后续维权。
杜永宏 陈淑梅
2025年3月,张某某在“转转”平台发布《和平精英》账号(昵称“祈诗曲”)出租信息,昵称为“uu”的用户联系租赁,支付租金20元。根据转转平台规则,下单需实名认证,张某某查看发现,“uu”的实名认证信息为林某,其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完整。随后,张某某通过平台将账号登录方式发送给“uu”,约定租赁期间为2025年3月4日。
租赁当天18时41分,案涉账号在IP地址“120.225.157.17”登录,随后张某某收到《和平精英》官方通知:账号因“修改游戏代码或数据(使用外挂)”被封禁,封禁期限从2025年3月4日至2035年3月2日,共10年。
张某某查询账号充值记录发现,多年来为该账号累计充值478370点券,折合人民币4.911352万元,包含大量游戏装备、道具。因账号被封10年,不仅装备无法使用,且考虑到游戏迭代快、运营周期不确定,即便到期解封,账号也可能丧失价值,张某某认为损失已实际发生。张某某联系林某索赔,林某却否认租赁账号,称“手机号非本人使用”“微信未实名”“从未玩过《和平精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911352万元充值损失。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虽提交了转转平台实名认证、登录IP等证据,可初步证明林某租赁账号,但存在三大问题。其一,损失无依据:充值记录仅能证明投入金额,因未做专业鉴定无法直接证明账号被封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二,因果关系不足:无直接证据证明“使用外挂的是林某”,仅能证明账号在租赁期间被封。其三,张某某自身违规:《和平精英》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自身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某某承担。张某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补充三大关键证据。
一、转转平台提供的“活体扫脸记录”“交易流水”:证明租赁时林某完成了扫脸认证,而扫脸需本人操作无法替代,排除“身份冒用”可能。
二、租赁前的“禁止外挂提示”截图:证明张某某已明确告知林某“禁用外挂,违者赔偿充值损失”。
三、腾讯官方充值发票:佐证4.911352万元充值金额的真实性。
张某某同时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侵权,而非单纯的租赁违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张某某的补充证据,纠正了一审的部分认定,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某赔偿张某某9822.6元(4.911352万元×20%);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剩余80%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划分,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关键法律要点如下。
一、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为账号充值的4.911352万元,转化为游戏装备、点券等虚拟资产,具有“财产属性”。
账号被封10年,导致虚拟资产的“使用权”“利用价值”丧失,属于“实际损失”——即便没有专业鉴定,充值记录、封禁期限也能证明损失存在(现行法律未要求虚拟财产损失必须鉴定)。
二、平台实名认证(尤其是扫脸)可作为“实际使用者”的关键证据
司法实践中,认定“账号实际使用者”常存在难点,但本案中,转转平台的“活体扫脸认证”成为关键:扫脸认证具有“唯一性”,生物特征无法替代,结合“付款账号与实名认证一致”的规则,可排除“身份冒用”“账号被盗”的合理怀疑。若被告否认使用,需提供反证(如“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被盗证据”),否则法院可推定其为实际使用者,本案林某未提供反证,故被认定为使用者。
三、“违规出租账号”不免除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但会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违反《和平精英》用户协议,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自身风险的放任”,而非“林某侵权的理由”——林某的外挂使用行为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因张某某违规出租就完全免责。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张某某违规出租是“主要过错”,承担80%损失,林某违规用挂是“次要过错”,承担20%损失,符合“过失相抵”原则。
四、游戏平台的“禁止出租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和平精英》用户协议中“禁止账号出租”的约定,是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内部规范,仅约束平台和张某某,不能约束林某。林某作为承租方,明知“禁用外挂”仍违规,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能因“张某某违反平台约定”而免除。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违规出租”为由完全驳回其诉求,混淆了“内部约定”与“外部侵权”的关系,二审予以纠正。
法官提醒,本案为游戏账号交易双方及平台提供了明确的风险提示,核心建议如下。
一、不要违规出租账号:多数游戏平台均禁止账号出租,违规出租不仅可能被平台处罚,还会因自身过错承担大部分损失;明确约定“禁用外挂”:若坚持出租,需通过书面,明确告知承租方“禁用外挂及赔偿规则”,留存证据;选择正规平台:优先选择有“活体扫脸”“交易担保”的平台,避免私下交易,防止身份冒用后无法追责。
二、禁用外挂等违规手段,使用外挂不仅会导致账号被封,还需承担出租方的虚拟财产损失;确认账号合法性,租赁前核实出租方是否为账号真实所有人,避免租赁“盗号”“查封账号”;否认租赁需提供反证,若被指控“冒用身份租赁”,需及时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记录”“账号登录日志”等反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强化实名认证审核:确保“手机号+身份证+活体扫脸”三要素一致,排除身份冒用风险;明确提示风险,在租赁页面显著位置提示“禁止外挂”“违规出租的平台处罚”,履行告知义务;留存交易证据:为用户保存“聊天记录”“登录IP”“扫脸记录”等,便于后续维权。
杜永宏 陈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