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账房骗局:中介被判担责60%的缘由
——从法律视角解析房产交易风险与责任划分
2025-09-26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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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11月,某老牌连锁中介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向孙某夫妻推荐了一套“低价抵账房”,声称这套房产是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而抵给某单位的房源,价格比市场价低近30%。孙某夫妻在中介的介绍下,被“低价”的诱惑所吸引,随即与中介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张某的指示,在短短3个月内分多次将55万元购房款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而中介公司仅向孙某夫妻出具了1万元的中介费收据,未对房款支付进行任何监管。
然而,当孙某夫妻准备办理交房手续时,却发现这套房产根本不存在。经调查发现,所谓的“抵账房”实为林某伪造公章、虚构房源的骗局,其通过伪造开发商文件、虚构交易背景,以“内部渠道”为名实施诈骗。最终,林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法院虽责令其退赔55万元,但因林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已终结。
面对损失,孙某夫妻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万元中介费并赔偿55万元损失。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1万元中介费已作为赔偿金额的抵扣项,不再另行退还。
【裁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介公司是否应当对购房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要旨从法律专业角度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中介的实质审查义务高于普通二手房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其在“抵账房”交易中负有高于普通二手房的实质审查义务。所谓“实质审查”,不仅包括对房源信息的表面核验,更要求对房源权属、交易合法性、开发商抵账协议的真实性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度调查。本案中,中介公司仅通过网络平台核查了房源的“在售状态”,而未对“抵账房”的来源进行实地核实,这种形式审查显然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审慎标准。
二、员工代收房款构成重大过错
中介员工张某在交易过程中擅自代收购房款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关于“资金监管”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购房款应当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或合同指定账户支付,而张某却引导孙某夫妻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行业规范,更构成对交易安全的严重漠视。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未对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且未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应对其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三、购房人注意义务的边界
虽然孙某夫妻明知房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仍选择交易,但法院认定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注意义务的疏忽”,而非“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受害人若未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孙某夫妻虽未进一步核实房源真实性,但其主要依赖中介提供的信息,且未参与伪造文件的制作,因此责任比例被认定为20%-40%。
【法官说法】
一、对买房人的警示:警惕“低价”背后的陷阱
本案中,“抵账房”“内部房”等特殊房源名称往往成为诈骗分子的突破口。根据中国房地产协会统计,2022年全国涉及“抵账房”的诈骗案件占比达17%,其中70%的受害者因价格优势而放松警惕。 法院特别强调:
(一)资金支付必须规范:任何购房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或合同约定账户支付,不得通过私人账户。本案中,孙某夫妻将55万元打入张某个人账户,直接导致资金无法追回,这是典型的“资金安全红线”违规行为。
(二)核实房源的“源头”至关重要:对于有证房产,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产权调查表》;对于无证“抵账房”,必须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抵账协议》原件,并通过电话或实地走访确认协议真实性。本案中,中介公司未留存开发商核实的书面或音视频证据,成为败诉关键。
(三)警惕“信息不对称”陷阱:所谓“内部渠道”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购房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法院指出,若购房者明知存在异常仍选择交易,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应因此免除中介的法定审查义务。
二、对中介行业的警示:从“信息中介”到“风险防控主体”的转型
本案判决对中介行业提出了深刻警示:
(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根据《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中介公司需对房源进行“三查”:查产权、查抵押、查交易记录。本案中,中介仅通过系统核查“在售状态”,未对“抵账房”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导致风险失控。
(二)资金监管是生命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不得代收购房款。本案中,中介员工张某擅自代收房款,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构成对交易安全的严重破坏。法院指出,此类行为一旦发生,中介公司即被推定存在重大过错。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部分中介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在合同中加入“因卖方违约中介不担责”等免责条款。但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此类条款若未进行显著提示或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本案判决明确否定了此类免责条款的效力,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贾振超 王群
2023年11月,某老牌连锁中介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向孙某夫妻推荐了一套“低价抵账房”,声称这套房产是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而抵给某单位的房源,价格比市场价低近30%。孙某夫妻在中介的介绍下,被“低价”的诱惑所吸引,随即与中介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张某的指示,在短短3个月内分多次将55万元购房款全部打入其个人账户。而中介公司仅向孙某夫妻出具了1万元的中介费收据,未对房款支付进行任何监管。
然而,当孙某夫妻准备办理交房手续时,却发现这套房产根本不存在。经调查发现,所谓的“抵账房”实为林某伪造公章、虚构房源的骗局,其通过伪造开发商文件、虚构交易背景,以“内部渠道”为名实施诈骗。最终,林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法院虽责令其退赔55万元,但因林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已终结。
面对损失,孙某夫妻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万元中介费并赔偿55万元损失。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1万元中介费已作为赔偿金额的抵扣项,不再另行退还。
【裁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介公司是否应当对购房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要旨从法律专业角度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中介的实质审查义务高于普通二手房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其在“抵账房”交易中负有高于普通二手房的实质审查义务。所谓“实质审查”,不仅包括对房源信息的表面核验,更要求对房源权属、交易合法性、开发商抵账协议的真实性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度调查。本案中,中介公司仅通过网络平台核查了房源的“在售状态”,而未对“抵账房”的来源进行实地核实,这种形式审查显然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审慎标准。
二、员工代收房款构成重大过错
中介员工张某在交易过程中擅自代收购房款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关于“资金监管”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购房款应当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或合同指定账户支付,而张某却引导孙某夫妻将大额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行业规范,更构成对交易安全的严重漠视。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未对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且未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应对其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三、购房人注意义务的边界
虽然孙某夫妻明知房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仍选择交易,但法院认定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注意义务的疏忽”,而非“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受害人若未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孙某夫妻虽未进一步核实房源真实性,但其主要依赖中介提供的信息,且未参与伪造文件的制作,因此责任比例被认定为20%-40%。
【法官说法】
一、对买房人的警示:警惕“低价”背后的陷阱
本案中,“抵账房”“内部房”等特殊房源名称往往成为诈骗分子的突破口。根据中国房地产协会统计,2022年全国涉及“抵账房”的诈骗案件占比达17%,其中70%的受害者因价格优势而放松警惕。 法院特别强调:
(一)资金支付必须规范:任何购房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或合同约定账户支付,不得通过私人账户。本案中,孙某夫妻将55万元打入张某个人账户,直接导致资金无法追回,这是典型的“资金安全红线”违规行为。
(二)核实房源的“源头”至关重要:对于有证房产,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产权调查表》;对于无证“抵账房”,必须要求开发商出具加盖公章的《抵账协议》原件,并通过电话或实地走访确认协议真实性。本案中,中介公司未留存开发商核实的书面或音视频证据,成为败诉关键。
(三)警惕“信息不对称”陷阱:所谓“内部渠道”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购房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法院指出,若购房者明知存在异常仍选择交易,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应因此免除中介的法定审查义务。
二、对中介行业的警示:从“信息中介”到“风险防控主体”的转型
本案判决对中介行业提出了深刻警示:
(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根据《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中介公司需对房源进行“三查”:查产权、查抵押、查交易记录。本案中,中介仅通过系统核查“在售状态”,未对“抵账房”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导致风险失控。
(二)资金监管是生命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不得代收购房款。本案中,中介员工张某擅自代收房款,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构成对交易安全的严重破坏。法院指出,此类行为一旦发生,中介公司即被推定存在重大过错。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部分中介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在合同中加入“因卖方违约中介不担责”等免责条款。但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此类条款若未进行显著提示或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本案判决明确否定了此类免责条款的效力,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贾振超 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