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转账款项如何认定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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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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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曹某与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行处理。2018年至2020年,曹某父亲多次向刘某转账,共计29.83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2025年,曹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和刘某偿还借款29.83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父亲称,案涉款项中,25.33万元是曹某与刘某为购房、偿还房贷向其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曹某和刘某共同偿还;余款4.5万元是刘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其所借,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曹某认可借款事实,并同意偿还;但刘某否认借款事实,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上述款项均系曹某父亲自愿赠与,且所有款项均用于购房及偿还房贷。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认定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不仅需要有款项的交付,还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曹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父亲向刘某转账共计29.83万元,但未备注款项用途。现曹某父亲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刘某不予认可。基于双方当时的亲属关系,曹某父亲应继续举证,证明其与曹某、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曹某父亲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仅有向刘某的转账记录,并不能直接认定支付的款项系借款。曹某虽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但基于两人之间的父子关系,结合曹某与刘某已经离婚的事实,曹某这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均存疑。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直接推定为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曹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父母资助成年子女购房并偿还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且父母大多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着深厚的亲情伦理,父母往往出于对子女生活幸福的殷切期望,无私地给予经济支持,希望能助力子女组建稳定家庭、拥有温馨住所。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借款的案例却屡见不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夫妻购置的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若夫妻购置的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本案中,曹某与刘某虽已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对于曹某父亲向刘某转账的用于购房及偿还房贷款项,曹某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方式,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妥善处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秦桂芳 王超
曹某与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行处理。2018年至2020年,曹某父亲多次向刘某转账,共计29.83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2025年,曹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和刘某偿还借款29.83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父亲称,案涉款项中,25.33万元是曹某与刘某为购房、偿还房贷向其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曹某和刘某共同偿还;余款4.5万元是刘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其所借,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曹某认可借款事实,并同意偿还;但刘某否认借款事实,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上述款项均系曹某父亲自愿赠与,且所有款项均用于购房及偿还房贷。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认定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不仅需要有款项的交付,还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曹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父亲向刘某转账共计29.83万元,但未备注款项用途。现曹某父亲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刘某不予认可。基于双方当时的亲属关系,曹某父亲应继续举证,证明其与曹某、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曹某父亲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仅有向刘某的转账记录,并不能直接认定支付的款项系借款。曹某虽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但基于两人之间的父子关系,结合曹某与刘某已经离婚的事实,曹某这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均存疑。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直接推定为借款。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曹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父母资助成年子女购房并偿还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且父母大多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着深厚的亲情伦理,父母往往出于对子女生活幸福的殷切期望,无私地给予经济支持,希望能助力子女组建稳定家庭、拥有温馨住所。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借款的案例却屡见不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夫妻购置的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若夫妻购置的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本案中,曹某与刘某虽已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对于曹某父亲向刘某转账的用于购房及偿还房贷款项,曹某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方式,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妥善处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秦桂芳 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