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发现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完能否“代位求偿”

2025-09-19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案情】
  近日,陆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撞上顾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经交警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顾某无责任。双方协商后,陆某与顾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陆某一次性赔偿顾某1000元,且之后不再承担赔付责任。然而,在维修车辆时,顾某发现车辆维修费用高达9000余元,远超陆某此前赔偿的1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顾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保险公司为其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随后,顾某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于是,该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陆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陆某与顾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书中“陆某与顾某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无责任赔付”的条款,应认定为顾某明确放弃对陆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顾某已自愿放弃对陆某索赔其他赔偿的权利,致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向陆某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保险公司要求陆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同时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赔付而获取超额收益。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已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则其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蔺相虹
  【案情】
  近日,陆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撞上顾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经交警认定,陆某负全部责任,顾某无责任。双方协商后,陆某与顾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陆某一次性赔偿顾某1000元,且之后不再承担赔付责任。然而,在维修车辆时,顾某发现车辆维修费用高达9000余元,远超陆某此前赔偿的1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顾某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保险公司为其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随后,顾某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于是,该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陆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陆某与顾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书中“陆某与顾某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无责任赔付”的条款,应认定为顾某明确放弃对陆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顾某已自愿放弃对陆某索赔其他赔偿的权利,致使保险公司失去了向陆某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保险公司要求陆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同时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赔付而获取超额收益。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已与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责任,则其丧失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蔺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