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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5-07-1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根据上级安排,为规范财务往来管理,现对以下企业和个人的账务进行核对。
  一、有关企业和个人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薛城第一分公司、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强盛电器销售部、滕州市广源金属材料加工厂、枣庄市运兴物资有限公司、衡水昌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微山晟德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鹏宇经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百川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薛城区威润汽车修理厂、枣庄富森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创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枣庄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第三分公司、枣庄市沅艺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枣庄添瑞商贸有限公司、徐州燃石物资有限公司、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枣矿集团第五工程处、徐州光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枣庄青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润发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天津市友邦工贸有限公司、枣庄星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枣庄中信机电有限公司、枣庄市浩然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佳安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辰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耀卓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永翔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鹏程液压机械厂、枣庄市薛城区高轩钢材批发部、枣庄市富鹏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枣庄鑫顺源矿配有限公司、滕州市紫鑫商贸有限公司、枣局一处、枣局一处劳服公司、枣局八一劳服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富美食府、付村物业管理站饮食服务公司、滕州市星翰橡塑有限公司、微山矿山机电设备厂、济宁市新兴矿机械公司、青岛远航数控有限公司、枣庄市腾达服务中心消费器材维修厂、泰安三英坏境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滕州万达矿山机械厂、李伟、刘小娟、枣庄鑫源印刷设备销售服务中心、薛城区浪潮装饰、侯贺峰、邹城市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辉、张桂兰、枣庄润易有限公司、枣庄市海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众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枣庄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二、核对时间及联系方式
  时间: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张宁宁,联系电话:0632—4067835
  三、注意事项
  本次核对为当面受理,核对时,请出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个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相关合同、发票、验收单、明细账等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否则核对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次核对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确认。
  上述企业和个人如未按期前来核对,对应的账务将按上级安排(或其他依据),作核销处理。
  本次核对仅限以上所列企业和个人,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在此次核对范围之内。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根据上级安排,为规范财务往来管理,现对以下企业和个人的账务进行核对。
  一、有关企业和个人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薛城第一分公司、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强盛电器销售部、滕州市广源金属材料加工厂、枣庄市运兴物资有限公司、衡水昌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微山晟德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鹏宇经贸有限公司、枣庄市百川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薛城区威润汽车修理厂、枣庄富森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创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枣庄市机电设备总公司第三分公司、枣庄市沅艺矿山物资有限公司、枣庄添瑞商贸有限公司、徐州燃石物资有限公司、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枣矿集团第五工程处、徐州光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枣庄青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润发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天津市友邦工贸有限公司、枣庄星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淄博万森物资有限公司、枣庄中信机电有限公司、枣庄市浩然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佳安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辰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耀卓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永翔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鹏程液压机械厂、枣庄市薛城区高轩钢材批发部、枣庄市富鹏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枣庄鑫顺源矿配有限公司、滕州市紫鑫商贸有限公司、枣局一处、枣局一处劳服公司、枣局八一劳服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富美食府、付村物业管理站饮食服务公司、滕州市星翰橡塑有限公司、微山矿山机电设备厂、济宁市新兴矿机械公司、青岛远航数控有限公司、枣庄市腾达服务中心消费器材维修厂、泰安三英坏境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滕州万达矿山机械厂、李伟、刘小娟、枣庄鑫源印刷设备销售服务中心、薛城区浪潮装饰、侯贺峰、邹城市宏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辉、张桂兰、枣庄润易有限公司、枣庄市海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枣庄众和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枣庄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二、核对时间及联系方式
  时间: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张宁宁,联系电话:0632—4067835
  三、注意事项
  本次核对为当面受理,核对时,请出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个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相关合同、发票、验收单、明细账等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否则核对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次核对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确认。
  上述企业和个人如未按期前来核对,对应的账务将按上级安排(或其他依据),作核销处理。
  本次核对仅限以上所列企业和个人,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在此次核对范围之内。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