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如何大有可为

2024-01-0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李勇坚

  ■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全球各国都高度重视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对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的制度框架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平台经济大有可为。平台经济要在创新突破、赋能实体经济、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新贡献
  作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平台经济在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在时代发展大潮中应运而生,从“野蛮生长”到“有序发展”有其必然过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更好地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助力平台经济大有可为。
对于平台的监管治理
  平台本质上不是生产者,而是创造连接的手段。由于数字空间具有无限扩张性,平台经济得以突破时空限制,连接越来越多的多边用户,聚合各方资源,降低相关各方的交易成本,平台企业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成长空间。在全球市值最高的十大企业中,大部分都是平台企业或以平台方式进行运营。然而,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平台的双边市场效应、先发优势、数据滥用等因素,也带来了损害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创新创业生态等问题,引发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恶意低价抢占市场、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数据、限定交易等垄断行为。因此,全球各国都高度重视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在平台监管领域密集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已初步建立起对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国已经搭建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中心,以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平台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数据是数字平台发展的基础要素,平台在其连接各方主体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但是,由于法律对数据的所有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些数据事实上掌握在平台企业手中,形成了数据垄断,并可能对公众隐私、国家安全、创业创新等造成潜在的危害。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全过程、全主体与全维度的数据保护规范体系。首先是建立了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数据保护必须贯彻到数据产生、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数据安全措施等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相关的法律政策已形成了一个基于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其次,建立了全责任主体体系。数据保护涉及众多主体,如数据生产者、数据收集者、数据控制者、数据使用者等,这些主体在数据保护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现有的政策法律规范架构已开始对这些不同的主体进行监管和治理。第三,前后端并重的治理思路。不但关注平台在前端数据收集、数据共享等方面是否合规,而且,也关注平台内部的数据治理制度、数据安全能力等后端措施。
  二是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切入点,以平台反垄断为重要抓手开展平台专项治理行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2021年初,我国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是全球大国中首个专门就平台垄断问题发布的重要文件。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也突出了平台经济内容,规定平台企业以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平台企业的“杀手并购”“掐尖式并购”等行为进行了审核与处罚,并对相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是防止流量滥用,对平台生态进行治理。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汇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生态。例如,平台上的内容生产者,利用平台流量,可以实现内容的快速分发。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平台的治理机制不到位,将使平台上形成不健康的内容生态,出现谣言、欺诈、网络暴力等诸多突出问题。面对网络空间的诸多内容失范现象,我国也采取了大量措施。如开展对“饭圈”乱象、用户账号运营乱象的整治行动等。
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优势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导向确立,相关法律政策正逐步细化,平台经济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常态化监管阶段。在常态化监管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的优势,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的功能与定位。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作用”。2023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平台企业座谈会上也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平台经济大有可为。平台经济要在创新突破、赋能实体经济、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新贡献。这些都说明中央认可平台企业在经济资源配置、促进消费、供需互动、交易连接、就业创造、交易成本减少等方面的重要价值。中央对平台经济的功能与定位日益明确,社会各界也应该对平台经济的功能与作用形成共识。
  二是进一步发挥平台企业在创新突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至2022年,我国市值排名前十位的平台企业累计研发投入超5000亿元,年均增速达15%,是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重要力量。平台积累了大量数据,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隐私计算等领域,具有研发的优势。平台拥有大量高端研发人才,能够为新技术的研发突破提供支持。平台能够连接到更多的B端与C端用户,形成了高效的产业和技术生态,将有利于具有单项技术优势的初创企业通过平台获得技术应用到实践的互补性资源,快速实现技术向产业的转化,并可利用平台的流量资源等,实现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快速扩张,形成良性循环。因此,要建立起在隐私保护与国家安全框架内的最大范围的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平台企业将其数据脱敏或去标识化后进行共享。
  三是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平台能够聚合大量终端消费者,通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更好地帮助实体经济企业找到需求,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研究表明,平台更发达的国家,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更快。而且,规模越小的企业,平台对其生产率的提升作用越大。在经合组织国家,平台流量能够解释微型企业(少于10名员工)10%的劳动生产率增长,而在小型企业(10-49名员工)为7%。在一些平台利用率较高的行业,生产率增长更快。平台的活力越足,其对生产率的影响也越大。因此,要建立政府与平台合作机制,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推动平台与平台上的其他经营者共同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从而将平台赋能实体经济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
  四是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在促消费扩内需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新发展格局下,经济动能持续向消费驱动转换。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高效匹配用户需求,更精准地把握和挖掘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促使生产厂商针对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更加符合需求的产品,满足消费分层和个性化定制。平台能够利用数字技术突破时空的限制,将城市中的优质商品和服务传递到农村地区,提高农村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消费品质。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增强供需匹配度,扩大服务范围,有利于促进服务消费的增长。
  五是进一步发挥平台在创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机会,使中小微企业乃至个体创业者的创业门槛更低、成本更低,从而增加了就业。平台企业通过数字技术降低了许多职业的门槛,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为年轻人和中低收入群体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和高收益兼职岗位。目前,中国灵活就业总数已超过2亿人,其中大部分来自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2021年,以微信、抖音、快手、京东、淘宝、美团、饿了么等为代表的平台企业,为中国净创造就业约2.4亿人,为当年约27%的中国适龄劳动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在政策上,要根据平台型就业的特征,出台与平台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从而将平台的就业创造功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六是进一步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在以常态化监管对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负面影响进行控制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用宏观层面的制度创新为行业发展创造更为公平高效的竞争环境,切实保护用户、创新者和平台生态系统成员的正当合法利益。要在平台经济市场准入、监管协调等方面进行优化,从而建立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推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必然会带来新的市场准入和监管问题,这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在制度上予以明确。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平台上的业务相融合,可能带来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这些新业务新技术,要建立起一整套透明规范的评估制度,从而增强可预期性。降低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成本。要区分商业模式创新、正常竞争策略与违法不当经营的边界,明晰区分垄断、资本无序扩张、不正当竞争、隐私泄露或安全等问题,避免仅仅针对平台经济领域采用“运动式”“集中式”或“选择性”执法方式,从而建立起一个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河北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 李勇坚

  ■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全球各国都高度重视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对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的制度框架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平台经济大有可为。平台经济要在创新突破、赋能实体经济、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新贡献
  作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平台经济在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在时代发展大潮中应运而生,从“野蛮生长”到“有序发展”有其必然过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更好地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助力平台经济大有可为。
对于平台的监管治理
  平台本质上不是生产者,而是创造连接的手段。由于数字空间具有无限扩张性,平台经济得以突破时空限制,连接越来越多的多边用户,聚合各方资源,降低相关各方的交易成本,平台企业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成长空间。在全球市值最高的十大企业中,大部分都是平台企业或以平台方式进行运营。然而,平台经济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平台的双边市场效应、先发优势、数据滥用等因素,也带来了损害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创新创业生态等问题,引发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恶意低价抢占市场、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数据、限定交易等垄断行为。因此,全球各国都高度重视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在平台监管领域密集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已初步建立起对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的制度框架。目前我国已经搭建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中心,以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平台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数据是数字平台发展的基础要素,平台在其连接各方主体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但是,由于法律对数据的所有权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些数据事实上掌握在平台企业手中,形成了数据垄断,并可能对公众隐私、国家安全、创业创新等造成潜在的危害。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全过程、全主体与全维度的数据保护规范体系。首先是建立了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数据保护必须贯彻到数据产生、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数据安全措施等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相关的法律政策已形成了一个基于数据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体系。其次,建立了全责任主体体系。数据保护涉及众多主体,如数据生产者、数据收集者、数据控制者、数据使用者等,这些主体在数据保护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与义务,现有的政策法律规范架构已开始对这些不同的主体进行监管和治理。第三,前后端并重的治理思路。不但关注平台在前端数据收集、数据共享等方面是否合规,而且,也关注平台内部的数据治理制度、数据安全能力等后端措施。
  二是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切入点,以平台反垄断为重要抓手开展平台专项治理行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2021年初,我国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是全球大国中首个专门就平台垄断问题发布的重要文件。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也突出了平台经济内容,规定平台企业以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平台企业的“杀手并购”“掐尖式并购”等行为进行了审核与处罚,并对相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是防止流量滥用,对平台生态进行治理。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汇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生态。例如,平台上的内容生产者,利用平台流量,可以实现内容的快速分发。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平台的治理机制不到位,将使平台上形成不健康的内容生态,出现谣言、欺诈、网络暴力等诸多突出问题。面对网络空间的诸多内容失范现象,我国也采取了大量措施。如开展对“饭圈”乱象、用户账号运营乱象的整治行动等。
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优势
  目前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导向确立,相关法律政策正逐步细化,平台经济监管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常态化监管阶段。在常态化监管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的优势,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明确平台经济的功能与定位。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带动就业创业、拓展消费市场、创新生产模式等作用”。2023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平台企业座谈会上也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平台经济大有可为。平台经济要在创新突破、赋能实体经济、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等方面作出新贡献。这些都说明中央认可平台企业在经济资源配置、促进消费、供需互动、交易连接、就业创造、交易成本减少等方面的重要价值。中央对平台经济的功能与定位日益明确,社会各界也应该对平台经济的功能与作用形成共识。
  二是进一步发挥平台企业在创新突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至2022年,我国市值排名前十位的平台企业累计研发投入超5000亿元,年均增速达15%,是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重要力量。平台积累了大量数据,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隐私计算等领域,具有研发的优势。平台拥有大量高端研发人才,能够为新技术的研发突破提供支持。平台能够连接到更多的B端与C端用户,形成了高效的产业和技术生态,将有利于具有单项技术优势的初创企业通过平台获得技术应用到实践的互补性资源,快速实现技术向产业的转化,并可利用平台的流量资源等,实现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快速扩张,形成良性循环。因此,要建立起在隐私保护与国家安全框架内的最大范围的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平台企业将其数据脱敏或去标识化后进行共享。
  三是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平台能够聚合大量终端消费者,通过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更好地帮助实体经济企业找到需求,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研究表明,平台更发达的国家,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更快。而且,规模越小的企业,平台对其生产率的提升作用越大。在经合组织国家,平台流量能够解释微型企业(少于10名员工)10%的劳动生产率增长,而在小型企业(10-49名员工)为7%。在一些平台利用率较高的行业,生产率增长更快。平台的活力越足,其对生产率的影响也越大。因此,要建立政府与平台合作机制,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推动平台与平台上的其他经营者共同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从而将平台赋能实体经济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
  四是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在促消费扩内需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新发展格局下,经济动能持续向消费驱动转换。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高效匹配用户需求,更精准地把握和挖掘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促使生产厂商针对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更加符合需求的产品,满足消费分层和个性化定制。平台能够利用数字技术突破时空的限制,将城市中的优质商品和服务传递到农村地区,提高农村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消费品质。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增强供需匹配度,扩大服务范围,有利于促进服务消费的增长。
  五是进一步发挥平台在创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机会,使中小微企业乃至个体创业者的创业门槛更低、成本更低,从而增加了就业。平台企业通过数字技术降低了许多职业的门槛,解决了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为年轻人和中低收入群体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和高收益兼职岗位。目前,中国灵活就业总数已超过2亿人,其中大部分来自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2021年,以微信、抖音、快手、京东、淘宝、美团、饿了么等为代表的平台企业,为中国净创造就业约2.4亿人,为当年约27%的中国适龄劳动人口提供就业机会。在政策上,要根据平台型就业的特征,出台与平台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从而将平台的就业创造功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六是进一步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在以常态化监管对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负面影响进行控制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优化平台经济的发展环境,用宏观层面的制度创新为行业发展创造更为公平高效的竞争环境,切实保护用户、创新者和平台生态系统成员的正当合法利益。要在平台经济市场准入、监管协调等方面进行优化,从而建立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推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必然会带来新的市场准入和监管问题,这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需要在制度上予以明确。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平台上的业务相融合,可能带来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这些新业务新技术,要建立起一整套透明规范的评估制度,从而增强可预期性。降低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成本。要区分商业模式创新、正常竞争策略与违法不当经营的边界,明晰区分垄断、资本无序扩张、不正当竞争、隐私泄露或安全等问题,避免仅仅针对平台经济领域采用“运动式”“集中式”或“选择性”执法方式,从而建立起一个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河北金融学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