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出于情感动因所作笼统还款表示,能否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判决:属道德性承诺,不承担还款责任
2026-04-13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 长友吉
于某玲为威海某保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于某玲与于某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于某雄。2011年4月9日,文登某电子厂与于某海进行对账并确认威海某保温公司欠付文登某电子厂款项213873.75元,于某海对此签字确认。
2018年6月,于某雄向文登某电子厂经营者之父毕某影发送短信称“找您是想跟您沟通我爸欠您钱的事儿,我爸当时出去也是被逼无奈想出去挣钱回来还您,这么多年东躲西藏也没挣到钱,不管怎样都是我爸有错在先,我代他给您道歉,我爸欠的钱,您放心我一定想办法还您,您方便的时候知会我一声,我想跟您沟通商讨下还钱的相关事宜”。此后上述款项一直未能偿还,文登某电子厂以于某雄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视为自愿加入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于某雄与威海某保温公司、于某玲、于某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签署对账单等情形可见,威海某保温公司的欠款情况属实,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某玲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某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案涉债务,亦可予以照准。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于某雄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债务加入的审查认定应从严把握,除非第三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如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明确的单方承诺等,否则不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本案中,虽然于某雄向毕某影发送手机短信作出“我爸欠的钱,您放心我一定想办法还您”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作出时于某雄并不了解于某玲、于某海的具体欠款情况,短信中也并未提到债务的具体情况。且在文登某电子厂与毕某影对于某玲、于某海均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于某雄所作出的该意思表示也并未明确系针对哪笔债权。虽然民间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该说法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于某雄所作出的该意思表示不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而仅系其作为子女在面对父母的债务问题时展现出的孝道和担当精神,属于道德性承诺,并不产生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据此,法院认定于某雄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威海某保温公司、于某玲、于某海连带支付文登某电子厂213873.75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解释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如何准确区分债务加入与道义承诺从而认定还款责任承担主体,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对此,可从以下承诺动因、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三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从承诺动因来看,因第三人作出道义承诺系出于情感、道德动因,故其与债务人通常具备情感链接,且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口头或短信、微信等非正式书面形式,在内容上也侧重于表达关心、鼓励、安慰或歉意等情感内涵;债务加入则并无以上特征。本案中,于某雄系债务人于某玲、于某海之子,与债务人存在较深的情感链接,其沟通方式为发送短信而非更加正式的出具承诺书承诺函件,其所作承诺也主要陈述父亲未能如期还款的理由以及表达歉意,而非明确债务加入,可见其所作承诺系出于情感、道义考量。
其次,从构成要件来看,因债务加入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其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具体;道义承诺则停留于道德关怀层面,不具备合同成立所需的法律要件。因此,债务加入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基本要素如还款人、还款对象、债务金额、还款时间等,从而使其承诺存在履行可能。本案中,于某雄仅承诺其将会偿还父亲欠款,但其对欠款的由来、具体金额、实际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具体欠款情况其均不了解,对还款方式、还款计划、还款时间等在承诺中也均未提及,此后也并未有还款行为,或进一步沟通、明确还款计划,可见,其实际并不具备债务加入的真实意图。
最后,从法律效果来看,因债务加入将导致第三人承担较重还款责任,因此对其意思要件采取严格审查标准,需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或“共同还款”等意思表示。于某雄虽然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该表示语义并不清晰明确,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体系解释、习惯解释。考虑其承诺时具体情形、“父债子还”的道德约束等实际情况,无法确认该笼统承诺具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
综上,债务加入的成立需同时具备真实的内在意图与明确的外在表示,与社会性、非强制性的道义承诺存在本质区别。故第三人未通过书面、言辞或行为明确表达债务加入的意思的,其模糊承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案件审理中,需借助第三人是否与债务人存在情感链接、是否了解债务情况、是否做出准确的表示内容、是否实际履行还款责任等外在表现来考察第三人的还款承诺是出于鼓励、安慰、礼仪等考量的道义承诺,还是具备法律效果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作者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于某玲为威海某保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于某玲与于某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于某雄。2011年4月9日,文登某电子厂与于某海进行对账并确认威海某保温公司欠付文登某电子厂款项213873.75元,于某海对此签字确认。
2018年6月,于某雄向文登某电子厂经营者之父毕某影发送短信称“找您是想跟您沟通我爸欠您钱的事儿,我爸当时出去也是被逼无奈想出去挣钱回来还您,这么多年东躲西藏也没挣到钱,不管怎样都是我爸有错在先,我代他给您道歉,我爸欠的钱,您放心我一定想办法还您,您方便的时候知会我一声,我想跟您沟通商讨下还钱的相关事宜”。此后上述款项一直未能偿还,文登某电子厂以于某雄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视为自愿加入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于某雄与威海某保温公司、于某玲、于某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签署对账单等情形可见,威海某保温公司的欠款情况属实,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某玲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某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案涉债务,亦可予以照准。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于某雄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债务加入的审查认定应从严把握,除非第三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如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明确的单方承诺等,否则不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本案中,虽然于某雄向毕某影发送手机短信作出“我爸欠的钱,您放心我一定想办法还您”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作出时于某雄并不了解于某玲、于某海的具体欠款情况,短信中也并未提到债务的具体情况。且在文登某电子厂与毕某影对于某玲、于某海均享有债权的情况下,于某雄所作出的该意思表示也并未明确系针对哪笔债权。虽然民间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该说法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于某雄所作出的该意思表示不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而仅系其作为子女在面对父母的债务问题时展现出的孝道和担当精神,属于道德性承诺,并不产生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据此,法院认定于某雄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威海某保温公司、于某玲、于某海连带支付文登某电子厂213873.75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解释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如何准确区分债务加入与道义承诺从而认定还款责任承担主体,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对此,可从以下承诺动因、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三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从承诺动因来看,因第三人作出道义承诺系出于情感、道德动因,故其与债务人通常具备情感链接,且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口头或短信、微信等非正式书面形式,在内容上也侧重于表达关心、鼓励、安慰或歉意等情感内涵;债务加入则并无以上特征。本案中,于某雄系债务人于某玲、于某海之子,与债务人存在较深的情感链接,其沟通方式为发送短信而非更加正式的出具承诺书承诺函件,其所作承诺也主要陈述父亲未能如期还款的理由以及表达歉意,而非明确债务加入,可见其所作承诺系出于情感、道义考量。
其次,从构成要件来看,因债务加入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其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具体;道义承诺则停留于道德关怀层面,不具备合同成立所需的法律要件。因此,债务加入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基本要素如还款人、还款对象、债务金额、还款时间等,从而使其承诺存在履行可能。本案中,于某雄仅承诺其将会偿还父亲欠款,但其对欠款的由来、具体金额、实际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具体欠款情况其均不了解,对还款方式、还款计划、还款时间等在承诺中也均未提及,此后也并未有还款行为,或进一步沟通、明确还款计划,可见,其实际并不具备债务加入的真实意图。
最后,从法律效果来看,因债务加入将导致第三人承担较重还款责任,因此对其意思要件采取严格审查标准,需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或“共同还款”等意思表示。于某雄虽然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该表示语义并不清晰明确,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体系解释、习惯解释。考虑其承诺时具体情形、“父债子还”的道德约束等实际情况,无法确认该笼统承诺具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
综上,债务加入的成立需同时具备真实的内在意图与明确的外在表示,与社会性、非强制性的道义承诺存在本质区别。故第三人未通过书面、言辞或行为明确表达债务加入的意思的,其模糊承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案件审理中,需借助第三人是否与债务人存在情感链接、是否了解债务情况、是否做出准确的表示内容、是否实际履行还款责任等外在表现来考察第三人的还款承诺是出于鼓励、安慰、礼仪等考量的道义承诺,还是具备法律效果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作者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