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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不想上了,剩余费用能退吗?

2025-12-11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刘丹
  给孩子报补习班,课没上完不想上了,能退费吗?剩余费用又该如何计算?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张某约定,其子谢某某在张某处补习功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吴某某于2023年9月8日至12月30日期间,向张某转款支付课程费共计76200元,包含160节课。随后张某将一周的课程表微信发给吴某某,并明确每节课475元,谢某某开始上课。2024年2月22日,吴某某告知张某,谢某某因体考需全天训练而无法上课。2024年3月3日,吴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消息,表示谢某某不想上辅导课了,并要求结算剩余费用。后张某向吴某某退费1万元,余款未退。
  双方对于谢某某上课课时及应退还费用的数额产生争议,吴某某将张某诉至长清区法院。吴某某主张谢某某实际上课35节,还应退还49575元。张某则主张谢某某共计上课72节,每节课475元为优惠价格,课程单价优惠前为每节课600元,72节课共计43200元,并提出双方曾电话沟通如未上满一半的课程就申请退课需承担20%的违约金,谢某某没有上满一半的课程,应承担已付全部课时费20%的违约金,同意退还剩余款项。吴某某主张课程表系张某自行制作,无法反映谢某某实际上课课时,同时否认双方就中途退课的违约金进行过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张某约定谢某某在张某处补习功课,双方之间形成口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吴某某为此共向张某支付课程费76200元,共计包含160节课;谢某某中途退课,张某已退还吴某某1万元款项,余款未退。上述事实已经质证且双方均予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某实际上课课时的确定以及张某应退还课程费的数额。
  关于谢某某实际上课课时的确定。根据吴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向吴某某发送的课程表系于双方最终确定全部课程费用及课程数量之前发送;其间确实存在谢某某未按照课程表上课的情形;张某也有与其他授课老师核实课时协调退费的意思表示,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谢某某的实际上课课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关于谢某某实际上课72节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吴某某自认谢某某实际上课35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认定谢某某实际上课35节,产生课程费用16668.75元(76200元÷160节×35节)。张某要求按照每节课600元计算课程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应退还课程费的数额。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某某中途退课系单方解除合同,应自行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吴某某的违约情节及给张某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法院酌定吴某某应承担尚未实际产生的课时费59531.25元(76200元-16668.75元)10%的违约金,数额为5953.13元,该违约金应从剩余未退还课时费中扣除。因此,张某还应向吴某某退还剩余课时费43578.12元(76200元-16668.75元-10000元-5953.13元)。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即使以口头形式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即受法律保护,但签订书面合同更能明确约定课时安排、费用标准及退费规则等重要条款,有效避免后续纠纷。在退费问题上,虽然学员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若因自身原因退课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将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违约金比例,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考勤制度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因举证不能导致实际上课课时无法认定,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刘丹
  给孩子报补习班,课没上完不想上了,能退费吗?剩余费用又该如何计算?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张某约定,其子谢某某在张某处补习功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吴某某于2023年9月8日至12月30日期间,向张某转款支付课程费共计76200元,包含160节课。随后张某将一周的课程表微信发给吴某某,并明确每节课475元,谢某某开始上课。2024年2月22日,吴某某告知张某,谢某某因体考需全天训练而无法上课。2024年3月3日,吴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消息,表示谢某某不想上辅导课了,并要求结算剩余费用。后张某向吴某某退费1万元,余款未退。
  双方对于谢某某上课课时及应退还费用的数额产生争议,吴某某将张某诉至长清区法院。吴某某主张谢某某实际上课35节,还应退还49575元。张某则主张谢某某共计上课72节,每节课475元为优惠价格,课程单价优惠前为每节课600元,72节课共计43200元,并提出双方曾电话沟通如未上满一半的课程就申请退课需承担20%的违约金,谢某某没有上满一半的课程,应承担已付全部课时费20%的违约金,同意退还剩余款项。吴某某主张课程表系张某自行制作,无法反映谢某某实际上课课时,同时否认双方就中途退课的违约金进行过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张某约定谢某某在张某处补习功课,双方之间形成口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吴某某为此共向张某支付课程费76200元,共计包含160节课;谢某某中途退课,张某已退还吴某某1万元款项,余款未退。上述事实已经质证且双方均予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某实际上课课时的确定以及张某应退还课程费的数额。
  关于谢某某实际上课课时的确定。根据吴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向吴某某发送的课程表系于双方最终确定全部课程费用及课程数量之前发送;其间确实存在谢某某未按照课程表上课的情形;张某也有与其他授课老师核实课时协调退费的意思表示,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谢某某的实际上课课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关于谢某某实际上课72节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吴某某自认谢某某实际上课35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认定谢某某实际上课35节,产生课程费用16668.75元(76200元÷160节×35节)。张某要求按照每节课600元计算课程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应退还课程费的数额。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吴某某中途退课系单方解除合同,应自行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吴某某的违约情节及给张某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法院酌定吴某某应承担尚未实际产生的课时费59531.25元(76200元-16668.75元)10%的违约金,数额为5953.13元,该违约金应从剩余未退还课时费中扣除。因此,张某还应向吴某某退还剩余课时费43578.12元(76200元-16668.75元-10000元-5953.13元)。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即使以口头形式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即受法律保护,但签订书面合同更能明确约定课时安排、费用标准及退费规则等重要条款,有效避免后续纠纷。在退费问题上,虽然学员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若因自身原因退课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将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违约金比例,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考勤制度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因举证不能导致实际上课课时无法认定,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