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借款从未主张权利应如何判定

2025-12-0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案情】
  2016年3月20日,被告田某和张某共同向原告程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7年1月1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偿还。原告程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将被告田某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予以冻结,被告田某知晓自己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原告程某并承诺年底前付清,原告程某未同意并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被告田某、张某庭审中辩称,借款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某、张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程某借款6万元,有双方出具的借条为证,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告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涉案借款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人民法院对被告田某名下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田某主动联系原告程某承诺还款,有原告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为证,即此时被告田某的承诺还款行为视为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被告田某应当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在本案中,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非诉讼时效中断,被告田某和张某虽系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但是被告田某承诺还款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效果并不及于共同借款人被告张某,即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前提下,被告张某在答辩中进行时效抗辩于法有据,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田某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程某、被告田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的效力指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不同的立法模式及其理论,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我国《民法典》采纳的即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一般认为,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保持力、处分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在抗辩权发生主义下,如果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权利人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减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债权的保持力不受影响;如果义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债权具有完整的效力。在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债权的处分效力削弱。以债的抵销为例,此时债权仅能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当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作为被动抵销的债权时,可认定为主动债权人(义务人)自愿放弃了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虽取得时效抗辩权,但诉讼时效利益作为私权,义务人可以选择放弃。关于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形式,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主张时效利益。人民法院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须满足以下要件:1、放弃时效利益是法律行为,应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义务人、义务人的法定代理人、义务人的代表人及其他义务人授权的人作出意思表示。2、同意履行义务是诺成行为,不以实际履行为必要。具体表现形式上,义务人同意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达成还款协议。三是请求延期履行。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是以同意履行为前提的,只是请求宽限履行时间。四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是义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能够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五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为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六是用未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没有主动抵销的处分效力,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主动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
  二、义务人已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受到削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能再请求债权人返还。
  综上,关于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的,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田某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并未明确放弃时效利益,也未自愿实际履行,因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王延国
  【案情】
  2016年3月20日,被告田某和张某共同向原告程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7年1月1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偿还。原告程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将被告田某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予以冻结,被告田某知晓自己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原告程某并承诺年底前付清,原告程某未同意并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被告田某、张某庭审中辩称,借款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某、张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程某借款6万元,有双方出具的借条为证,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告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涉案借款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人民法院对被告田某名下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告田某主动联系原告程某承诺还款,有原告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为证,即此时被告田某的承诺还款行为视为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被告田某应当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在本案中,涉案借款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非诉讼时效中断,被告田某和张某虽系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但是被告田某承诺还款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效果并不及于共同借款人被告张某,即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前提下,被告张某在答辩中进行时效抗辩于法有据,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田某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程某、被告田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的效力指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不同的立法模式及其理论,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我国《民法典》采纳的即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一般认为,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保持力、处分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在抗辩权发生主义下,如果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权利人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减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债权的保持力不受影响;如果义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债权具有完整的效力。在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债权的处分效力削弱。以债的抵销为例,此时债权仅能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当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作为被动抵销的债权时,可认定为主动债权人(义务人)自愿放弃了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虽取得时效抗辩权,但诉讼时效利益作为私权,义务人可以选择放弃。关于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形式,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主张时效利益。人民法院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须满足以下要件:1、放弃时效利益是法律行为,应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义务人、义务人的法定代理人、义务人的代表人及其他义务人授权的人作出意思表示。2、同意履行义务是诺成行为,不以实际履行为必要。具体表现形式上,义务人同意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达成还款协议。三是请求延期履行。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是以同意履行为前提的,只是请求宽限履行时间。四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是义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能够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五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为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六是用未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没有主动抵销的处分效力,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主动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
  二、义务人已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受到削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能再请求债权人返还。
  综上,关于诉讼时效利益放弃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的,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田某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并未明确放弃时效利益,也未自愿实际履行,因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王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