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离职后双倍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
2025-10-17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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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22年7月1日入职某建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全面主持公司各项工作。公司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事宜,均需经王某签字审批后,再交由具体部门执行。王某在任期间,2022年月薪为5万元,工资实行次月发放制度。公司每月分别以2.2万元、2.8万元的金额,将王某的工资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3年8月21日,王某从该建材有限公司离职。直至2024年6月3日,王某通过中国邮政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原因包括:公司拖欠工资、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签收了快件。此后,王某就确认劳动关系、追讨欠付工资、索要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王某对该裁决部分内容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王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从总经理的岗位职责来看,按常理应涵盖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公司全面工作。且根据案情可知,公司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涉及人事和财务的关键事项,均需经王某签字审批后,才由具体部门执行。这足以表明,王某作为公司高管,具备对人事关系进行管理的权利,其职责范围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关于王某是否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其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其有过相关请求。另外,王某在社保缴纳方面拥有管理权限,其本可以通过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来维护自身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合法权益,但王某并未就此采取相应行动。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其职责范围包含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且无法证明自己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遭拒绝。故其主张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书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在处理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其身份特殊性。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劳动者范畴,肩负着公司决策与管理职责,其岗位职责涵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订立等内容。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应当清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自身应当履行的必要义务,也应当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若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高管的职责范围包含上述内容,高管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不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若高管能证明自己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高管的二倍工资主张应得到支持。而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由高管承担。
这一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务必规范用工流程,清晰界定岗位职责,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增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在履职过程中关注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鸿根
王某于2022年7月1日入职某建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全面主持公司各项工作。公司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事宜,均需经王某签字审批后,再交由具体部门执行。王某在任期间,2022年月薪为5万元,工资实行次月发放制度。公司每月分别以2.2万元、2.8万元的金额,将王某的工资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3年8月21日,王某从该建材有限公司离职。直至2024年6月3日,王某通过中国邮政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原因包括:公司拖欠工资、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签收了快件。此后,王某就确认劳动关系、追讨欠付工资、索要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王某对该裁决部分内容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王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从总经理的岗位职责来看,按常理应涵盖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公司全面工作。且根据案情可知,公司的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涉及人事和财务的关键事项,均需经王某签字审批后,才由具体部门执行。这足以表明,王某作为公司高管,具备对人事关系进行管理的权利,其职责范围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关于王某是否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其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无法认定其有过相关请求。另外,王某在社保缴纳方面拥有管理权限,其本可以通过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来维护自身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合法权益,但王某并未就此采取相应行动。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其职责范围包含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且无法证明自己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遭拒绝。故其主张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要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书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在处理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其身份特殊性。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劳动者范畴,肩负着公司决策与管理职责,其岗位职责涵盖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订立等内容。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应当清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自身应当履行的必要义务,也应当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若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高管的职责范围包含上述内容,高管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不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若高管能证明自己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高管的二倍工资主张应得到支持。而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由高管承担。
这一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务必规范用工流程,清晰界定岗位职责,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增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在履职过程中关注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鸿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