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认缴出资期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
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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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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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鲁01民终83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蓝创公司支付杨某12.1万元及诉讼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蓝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蓝创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杨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辛某、丛某、徐某、徐某某、刘某、爱本地公司、王某、张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鲁0114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张某、丛某、徐某、徐某某、爱本地公司、王某、辛某为(2022)鲁0114执1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杨某承担责任。刘某、爱本地公司等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
经法院查明,2016年9月23日,丛某与徐某发起设立山东蓝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蓝创公司,认缴出资额丛某为15万元,徐某认缴出资额28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6年9月14日。张某于2018年3月12受让徐某对蓝创公司135万认缴出资,受让丛某对蓝创公司15万元认缴出资,2019年6月12日增加认缴出资额至500万元;王某于2018年3月12日受让徐某对蓝创公司150万元认缴出资,2019年6月12日增加认缴出资额至500万元。爱本地公司,原名济南店数公司,2019年10月12日受让张某、王某对蓝创公司1000万元的认缴出资,2021年更名为爱本地公司。辛某于2021年9月23日受让爱本地公司对蓝创公司500万元认缴出资,徐某某2021年9月23日受让爱本地公司对蓝创公司500万元的认缴出资,刘某于2021年12月27日受让徐某某500万元的认缴出资。截止2022年8月30日,蓝创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尚未缴纳,其中刘某认缴500万元,辛某认缴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49年12月31日。爱本地公司在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9月23日为蓝创公司的一人股东,涉案相应执行债务发生于期间,诉讼中爱本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蓝创公司财产在上述期间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应认定加速到期。蓝创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法院穷尽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蓝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尚有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刘某作为公司现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当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故杨某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徐某、丛某、徐某某为(2022)鲁0114执106号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驳回爱本地公司、刘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丛某、徐某某将其名下股权全部转让他人,系在认缴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转让股权具有恶意逃避债务、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故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杨某要求追加徐某、丛某、徐某某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
本案中,蓝创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蓝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尚有资产用以清偿债务,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刘某作为公司现股东,在此情况下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当适用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法律规定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股东未实际出资会使得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降低,进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刘某应当在未缴纳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蓝创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爱本地公司,其在涉案债务形成期间为蓝创公司的一人股东,对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杨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李菲菲
(2021)鲁01民终83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蓝创公司支付杨某12.1万元及诉讼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蓝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蓝创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杨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辛某、丛某、徐某、徐某某、刘某、爱本地公司、王某、张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鲁0114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张某、丛某、徐某、徐某某、爱本地公司、王某、辛某为(2022)鲁0114执1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杨某承担责任。刘某、爱本地公司等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
经法院查明,2016年9月23日,丛某与徐某发起设立山东蓝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蓝创公司,认缴出资额丛某为15万元,徐某认缴出资额28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6年9月14日。张某于2018年3月12受让徐某对蓝创公司135万认缴出资,受让丛某对蓝创公司15万元认缴出资,2019年6月12日增加认缴出资额至500万元;王某于2018年3月12日受让徐某对蓝创公司150万元认缴出资,2019年6月12日增加认缴出资额至500万元。爱本地公司,原名济南店数公司,2019年10月12日受让张某、王某对蓝创公司1000万元的认缴出资,2021年更名为爱本地公司。辛某于2021年9月23日受让爱本地公司对蓝创公司500万元认缴出资,徐某某2021年9月23日受让爱本地公司对蓝创公司500万元的认缴出资,刘某于2021年12月27日受让徐某某500万元的认缴出资。截止2022年8月30日,蓝创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尚未缴纳,其中刘某认缴500万元,辛某认缴5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49年12月31日。爱本地公司在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9月23日为蓝创公司的一人股东,涉案相应执行债务发生于期间,诉讼中爱本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蓝创公司财产在上述期间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应认定加速到期。蓝创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法院穷尽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蓝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尚有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刘某作为公司现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当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故杨某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不得追加徐某、丛某、徐某某为(2022)鲁0114执106号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驳回爱本地公司、刘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徐某、丛某、徐某某将其名下股权全部转让他人,系在认缴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转让股权具有恶意逃避债务、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故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杨某要求追加徐某、丛某、徐某某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
本案中,蓝创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蓝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尚有资产用以清偿债务,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刘某作为公司现股东,在此情况下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当适用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法律规定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股东未实际出资会使得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降低,进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刘某应当在未缴纳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蓝创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爱本地公司,其在涉案债务形成期间为蓝创公司的一人股东,对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杨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李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