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纠纷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2025-09-0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案情】
  2024年6月5日,刘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完毕后,刘某起诉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支付了维修费用4.1万元。此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4.1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赔偿的金额为4.1万元,且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鉴于侵权责任的实现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应以自身遭受的损失为限,不得凭借保险制度获取额外收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填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
  在道交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会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损失原则,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损失的情况下,该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岳浩
  【案情】
  2024年6月5日,刘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完毕后,刘某起诉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支付了维修费用4.1万元。此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4.1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赔偿的金额为4.1万元,且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鉴于侵权责任的实现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应以自身遭受的损失为限,不得凭借保险制度获取额外收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损害填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
  在道交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会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损失原则,在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损失的情况下,该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