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俗“顶支”中的房屋应该由谁继承

2025-09-0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案情】
  徐某堂的妻子早年离世,自女儿徐某芹外嫁后,他便一直独自在老家居住。每当念及离世多年的老伴和远嫁的女儿,徐某堂总会为自己的身后事暗自叹息。2010年,71岁的徐某堂找来四名邻居作为见证人,与侄子徐某亮签订了《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侄子徐某亮为叔父徐某堂“顶支”;徐某堂的两间老屋及屋内物资归徐某亮所有,且此约定已征得女儿同意;徐某亮需一次性付给徐某堂5000元,并将徐某堂安置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徐某亮要把徐某堂当作亲生父亲看待,负责其日常起居、就医治疗等事宜,且每年给徐某堂2000元零花钱。协议签订后,徐某堂便搬到了徐某亮的房屋居住,徐某亮也时常照料徐某堂,并定期给付生活费。
  2018年,徐某堂所在的村居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徐某堂原有的两间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该房屋可置换一处120平方米的楼房,并获得补偿款6.68万元。
  此后两年间,女儿徐某芹时常回娘家探望老人,偶尔还会接他到济南家中,让他享受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2020年,徐某堂在女儿家中因呼吸道异物堵塞不幸离世。徐某亮与家人驾车前往济南,将骨灰盒接回老家,随后由徐某芹主持,在老家为徐某堂办理了葬礼。
  葬礼办完后,堂兄妹二人却因房屋拆迁补偿待遇产生了嫌隙。考虑到毕竟血脉相连,这份亲情弥足珍贵,徐某亮主动将拆迁补偿款以及徐某堂平时的积蓄共计9.8万元补偿给徐某芹。徐某芹也表示,安置的楼房归徐某亮所有。
  然而,后来徐某芹改变了主意,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父亲房屋拆迁安置的楼房归自己继承所有。徐某芹认为,当时父亲只是与堂哥换房居住;近几年,父亲经常到她家中居住,父亲病重时也是由她送医治疗,而徐某亮在此期间并未给予照顾。并且,徐某堂的丧事是由徐某芹按照农村风俗操办的,徐某亮没有履行“顶支”送终的义务。因此,《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不能成立,父亲的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徐某亮则认为,十年来,他为叔父安置了住处,给付扶养费,还时常送食品、帮忙洗衣,悉心照顾叔父的生活,完全履行了《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故而有权继承案涉安置楼房。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中约定,徐某堂自愿将其财产、房屋及屋内物资全部赠与侄子徐某亮,徐某亮则负责照顾徐某堂的日常生活、为其看病抓药。结合见证人的证言,案涉《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应被认定为系被继承人徐某堂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徐某堂的意愿以及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故案涉房屋应由徐某亮继承。遂判决驳回徐某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徐某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双方之间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虽然一般情况下遗赠人的子女、配偶可能不具备赡养、扶养的能力或条件,但其子女、配偶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养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之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
  (二)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有偿、双务,且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与信任度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需要扶养人和遗赠人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扶养人不履行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此时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且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在本案中,徐某堂与徐某亮多年来均未曾提出解除案涉《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对扶养人是否履行遗赠扶养义务应进行实质审查,遗赠扶养人已经诚信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继承遗产
  扶养的特定属性决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在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常因遗赠人子女不配合、扶养人未能尽到扶养义务等原因,导致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并引发纷争。通常而言,法定扶养人对遗赠人进行生活照料等,并不能当然地说明遗赠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在判定扶养人是否已经履行扶养义务时,应从协议约定、日常照顾、精神抚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于扶养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应根据遗赠扶养人未进行扶养的原因、前期扶养情况以及扶养期限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若遗赠扶养人已经诚信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则可以继承遗产。
  本案《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涉及的“顶支”,是当地旧时农村有关养老丧葬的特殊乡俗。一般而言,它指老人膝下无子,经族中议定,由某成年子侄承继,即这位成年子侄负责为老人养老送终,并承继其资产。因此,该习俗又被称作“顶志”“顶门”。一方面,这是旧时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的体现;另一方面,在过去经济贫困、社会保障欠缺的乡土社会中,这一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部分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无论是传统习俗中规定的养老送终,还是民法典中约定的生养死葬,均以人的生存权为先,即首先考虑的是老人的养老问题,这也与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胡科刚 刘娜
  【案情】
  徐某堂的妻子早年离世,自女儿徐某芹外嫁后,他便一直独自在老家居住。每当念及离世多年的老伴和远嫁的女儿,徐某堂总会为自己的身后事暗自叹息。2010年,71岁的徐某堂找来四名邻居作为见证人,与侄子徐某亮签订了《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侄子徐某亮为叔父徐某堂“顶支”;徐某堂的两间老屋及屋内物资归徐某亮所有,且此约定已征得女儿同意;徐某亮需一次性付给徐某堂5000元,并将徐某堂安置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徐某亮要把徐某堂当作亲生父亲看待,负责其日常起居、就医治疗等事宜,且每年给徐某堂2000元零花钱。协议签订后,徐某堂便搬到了徐某亮的房屋居住,徐某亮也时常照料徐某堂,并定期给付生活费。
  2018年,徐某堂所在的村居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徐某堂原有的两间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该房屋可置换一处120平方米的楼房,并获得补偿款6.68万元。
  此后两年间,女儿徐某芹时常回娘家探望老人,偶尔还会接他到济南家中,让他享受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2020年,徐某堂在女儿家中因呼吸道异物堵塞不幸离世。徐某亮与家人驾车前往济南,将骨灰盒接回老家,随后由徐某芹主持,在老家为徐某堂办理了葬礼。
  葬礼办完后,堂兄妹二人却因房屋拆迁补偿待遇产生了嫌隙。考虑到毕竟血脉相连,这份亲情弥足珍贵,徐某亮主动将拆迁补偿款以及徐某堂平时的积蓄共计9.8万元补偿给徐某芹。徐某芹也表示,安置的楼房归徐某亮所有。
  然而,后来徐某芹改变了主意,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父亲房屋拆迁安置的楼房归自己继承所有。徐某芹认为,当时父亲只是与堂哥换房居住;近几年,父亲经常到她家中居住,父亲病重时也是由她送医治疗,而徐某亮在此期间并未给予照顾。并且,徐某堂的丧事是由徐某芹按照农村风俗操办的,徐某亮没有履行“顶支”送终的义务。因此,《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不能成立,父亲的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徐某亮则认为,十年来,他为叔父安置了住处,给付扶养费,还时常送食品、帮忙洗衣,悉心照顾叔父的生活,完全履行了《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约定的全部义务,故而有权继承案涉安置楼房。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中约定,徐某堂自愿将其财产、房屋及屋内物资全部赠与侄子徐某亮,徐某亮则负责照顾徐某堂的日常生活、为其看病抓药。结合见证人的证言,案涉《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应被认定为系被继承人徐某堂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徐某堂的意愿以及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故案涉房屋应由徐某亮继承。遂判决驳回徐某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徐某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双方之间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虽然一般情况下遗赠人的子女、配偶可能不具备赡养、扶养的能力或条件,但其子女、配偶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养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之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
  (二)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有偿、双务,且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与信任度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需要扶养人和遗赠人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扶养人不履行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此时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且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遗赠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在本案中,徐某堂与徐某亮多年来均未曾提出解除案涉《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对扶养人是否履行遗赠扶养义务应进行实质审查,遗赠扶养人已经诚信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继承遗产
  扶养的特定属性决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在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常因遗赠人子女不配合、扶养人未能尽到扶养义务等原因,导致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并引发纷争。通常而言,法定扶养人对遗赠人进行生活照料等,并不能当然地说明遗赠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在判定扶养人是否已经履行扶养义务时,应从协议约定、日常照顾、精神抚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于扶养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应根据遗赠扶养人未进行扶养的原因、前期扶养情况以及扶养期限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若遗赠扶养人已经诚信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则可以继承遗产。
  本案《叔侄家业继承协议书》涉及的“顶支”,是当地旧时农村有关养老丧葬的特殊乡俗。一般而言,它指老人膝下无子,经族中议定,由某成年子侄承继,即这位成年子侄负责为老人养老送终,并承继其资产。因此,该习俗又被称作“顶志”“顶门”。一方面,这是旧时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的体现;另一方面,在过去经济贫困、社会保障欠缺的乡土社会中,这一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部分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无论是传统习俗中规定的养老送终,还是民法典中约定的生养死葬,均以人的生存权为先,即首先考虑的是老人的养老问题,这也与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胡科刚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