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贷未结清且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应如何评判
2025-08-1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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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高某与朱某于2011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7年3月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20.6872万元,并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银行贷款22万元。截至今年2月21日,尚有贷款6.392931万元未偿清。2024年4月,高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高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时,朱某同意离婚,但高某与朱某均不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均要求对方折价补偿,或将房屋按市场价售卖后进行分割。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仍然存在抵押登记,而高某与朱某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且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亦未就房屋现价值、分割方式以及贷款偿还事宜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双方受积累的矛盾、冲突等因素影响,无法对房屋的处分作出冷静、全面、准确的判断。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高某与朱某离婚;高某、朱某应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自行协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高某、朱某各享有50%;若出售未果,高某、朱某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各享有5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考虑到房屋拍卖流程繁琐、成本较高,变卖房屋亦需较长时间寻找买方、洽谈价格、办理手续等,且当前二手房买卖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故而,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原告和被告对房屋价值所享有的比例后,判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协商出售房屋;若自行出售不成功,任意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如此一来,一方面,当事人能够更好地选择出售房屋的时间和交易对象,充分保障其实体权益;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将更加高效。
李腾 彭艺
高某与朱某于2011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7年3月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支付首付款20.6872万元,并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向银行贷款22万元。截至今年2月21日,尚有贷款6.392931万元未偿清。2024年4月,高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高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时,朱某同意离婚,但高某与朱某均不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均要求对方折价补偿,或将房屋按市场价售卖后进行分割。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仍然存在抵押登记,而高某与朱某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且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亦未就房屋现价值、分割方式以及贷款偿还事宜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诉讼过程中,双方受积累的矛盾、冲突等因素影响,无法对房屋的处分作出冷静、全面、准确的判断。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高某与朱某离婚;高某、朱某应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自行协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高某、朱某各享有50%;若出售未果,高某、朱某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各享有5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考虑到房屋拍卖流程繁琐、成本较高,变卖房屋亦需较长时间寻找买方、洽谈价格、办理手续等,且当前二手房买卖市场处于低迷状态。故而,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原告和被告对房屋价值所享有的比例后,判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协商出售房屋;若自行出售不成功,任意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如此一来,一方面,当事人能够更好地选择出售房屋的时间和交易对象,充分保障其实体权益;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将更加高效。
李腾 彭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