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内受损后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5-08-08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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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曹某于2024年1月22日凌晨4时左右前往医院就诊,将驾驶的轿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内。6时53分,就诊结束后,曹某支付了3元停车费,随后驾车驶离停车场。停车期间,案外人袁某将曹某的轿车划伤,曹某为修车花费了4500元。后来,袁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但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曹某的车辆损失。另外,该停车场由医院委托的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安保人员由某物业公司聘请。日常巡逻方式为每小时1次,每次安排3人对全院停车场进行巡逻,每次巡逻时间约为1小时。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和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4500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曹某到医院就医,将其车辆停放于由某物业公司管理、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并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了3元停车费。由此,原告曹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因某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车辆毁损,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曹某是在到医院就医的过程中车辆被第三人损毁,但本案中,医院已将涉案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委托给管理正规的某物业公司负责。曹某所支付的停车费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收取,而非医院,即医院与曹某之间并未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曹某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曹某修车费4500元。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该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且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交付”,即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唯有当寄存人将寄存的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方能成立。
保管合同成立后,寄存人应当依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若寄存人的车辆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行为实施人袁某进行追偿。
另外,保管分为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二者的区别在于:在有偿保管的情形下,无论保管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仅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轻微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刘庆玮
曹某于2024年1月22日凌晨4时左右前往医院就诊,将驾驶的轿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内。6时53分,就诊结束后,曹某支付了3元停车费,随后驾车驶离停车场。停车期间,案外人袁某将曹某的轿车划伤,曹某为修车花费了4500元。后来,袁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但判决书中并未涉及曹某的车辆损失。另外,该停车场由医院委托的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安保人员由某物业公司聘请。日常巡逻方式为每小时1次,每次安排3人对全院停车场进行巡逻,每次巡逻时间约为1小时。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和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4500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曹某到医院就医,将其车辆停放于由某物业公司管理、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并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了3元停车费。由此,原告曹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因某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车辆毁损,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曹某是在到医院就医的过程中车辆被第三人损毁,但本案中,医院已将涉案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委托给管理正规的某物业公司负责。曹某所支付的停车费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收取,而非医院,即医院与曹某之间并未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曹某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曹某修车费4500元。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该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且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交付”,即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唯有当寄存人将寄存的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方能成立。
保管合同成立后,寄存人应当依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若寄存人的车辆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行为实施人袁某进行追偿。
另外,保管分为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二者的区别在于:在有偿保管的情形下,无论保管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仅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一般轻微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刘庆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