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中 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兼得
2025-08-08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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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5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钢管,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逾期支付属乙公司违约,乙公司除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外,还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部欠付租赁费的20%计算。后乙公司未按约支付,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租赁费14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8万元。乙公司辩称,欠付租赁费属实,但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利息与违约金属重复主张,请驳回利息诉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乙公司逾期未付租赁费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根据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乙公司过错程度等,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以140万元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按同期LPR4倍计算。对于甲公司的利息主张,因双方已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违约金已覆盖损失,甲公司再主张利息属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赁费1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违约金核心功能是填补损失,而非重复获利。《民法典》第585条确立的违约金原则为“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本案约定以欠付租赁费的20%作违约金,本质是对逾期付款致资金占用损失的预估赔偿,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实质是资金被占用的对价。若同时支持二者,相当于让债权人就同一损失获双重赔偿,既违反“填平原则”,也违背公平诚信的商事交易精神。
陶志美
2022年5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钢管,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逾期支付属乙公司违约,乙公司除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外,还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部欠付租赁费的20%计算。后乙公司未按约支付,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租赁费14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8万元。乙公司辩称,欠付租赁费属实,但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利息与违约金属重复主张,请驳回利息诉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乙公司逾期未付租赁费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根据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乙公司过错程度等,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以140万元为基数,自违约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按同期LPR4倍计算。对于甲公司的利息主张,因双方已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违约金已覆盖损失,甲公司再主张利息属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赁费1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违约金核心功能是填补损失,而非重复获利。《民法典》第585条确立的违约金原则为“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本案约定以欠付租赁费的20%作违约金,本质是对逾期付款致资金占用损失的预估赔偿,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实质是资金被占用的对价。若同时支持二者,相当于让债权人就同一损失获双重赔偿,既违反“填平原则”,也违背公平诚信的商事交易精神。
陶志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