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培训课程到期却未学完课时能否退款
2025-07-2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案情】
小张去外地进修学习半年,其间遇到某瑜伽公司推销瑜伽课程。小张一直有学习瑜伽、塑造体形的打算,但又顾虑时间有限,不一定能上完课程。瑜伽公司客服承诺半年内一定能上完。于是,小张报名参加了瑜伽课程,共付费7800 元。合同约定了每节课程的课时费,同时首页载有“不退不换”等内容。学习期间因小张自身情况以及瑜伽公司教练更换等原因,他多次约课未能成功。半年后,课程有效期满,小张也因回老家无法继续上课。小张遂与瑜伽公司协商剩余课程的退款问题,瑜伽公司以课程有效期满为由不予退款,小张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小张自身情况以及瑜伽公司更换教练、无法提供课程等多种原因,导致约课未能成功完成,双方对未完成课程的后果均负有一定责任。瑜伽公司在合同中手写添加的“不退不换”内容,未得到小张认可,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对于未上完的剩余课程,瑜伽公司理应退还相应费用。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瑜伽公司退还小张60%的课时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为更好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其中,该解释提出要规制“霸王条款”,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本案是关于限制消费者退款、换卡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诚信经营,若出现“无理由拒绝退款”甚至“卷款跑路”等情况,一旦被认定为构成欺诈,不仅要面临惩罚性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吴开龙 杜冬
小张去外地进修学习半年,其间遇到某瑜伽公司推销瑜伽课程。小张一直有学习瑜伽、塑造体形的打算,但又顾虑时间有限,不一定能上完课程。瑜伽公司客服承诺半年内一定能上完。于是,小张报名参加了瑜伽课程,共付费7800 元。合同约定了每节课程的课时费,同时首页载有“不退不换”等内容。学习期间因小张自身情况以及瑜伽公司教练更换等原因,他多次约课未能成功。半年后,课程有效期满,小张也因回老家无法继续上课。小张遂与瑜伽公司协商剩余课程的退款问题,瑜伽公司以课程有效期满为由不予退款,小张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小张自身情况以及瑜伽公司更换教练、无法提供课程等多种原因,导致约课未能成功完成,双方对未完成课程的后果均负有一定责任。瑜伽公司在合同中手写添加的“不退不换”内容,未得到小张认可,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对于未上完的剩余课程,瑜伽公司理应退还相应费用。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瑜伽公司退还小张60%的课时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为更好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其中,该解释提出要规制“霸王条款”,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本案是关于限制消费者退款、换卡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诚信经营,若出现“无理由拒绝退款”甚至“卷款跑路”等情况,一旦被认定为构成欺诈,不仅要面临惩罚性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吴开龙 杜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