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切口”改革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
青岛市在省内率先出台市级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2025-07-2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侯鹏
今年以来,省司法厅在省内部分县市区部署开展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改革试点。青岛市先行先试,联合市财政局在全省率先出台《青岛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迈出关键一步,为全省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青岛样板”。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系统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定补、以效定补”补贴体系,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
经费保障制度化。《办法》规定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范围和发放原则,实行“财政保障+多元补充”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经费落实专款专用,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可以从工作经费中对调解组织予以有益补充,鼓励法院、综治中心等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确保资金来源可持续。
案件分类精细化。《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按照难易程度进行了细分,明确了四类案件类型的划分标准和依据。口头调解案件在提供当事人在场等相关佐证后,参照简易案件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特别引入动态调整机制,以青岛市上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参数之一,确保补贴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
激励导向明确化。为最大程度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办法》创新设置“基础补贴+绩效奖励”模式,不仅对调解成功案件给予补贴,对虽未调解成功但完成证据固定、有效引导司法救济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也给予适当补助,充分体现调解工作的“过程价值”。
闭环监管体系化。《办法》着力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对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进行了流程再造。实行“调解员申请—组织初审—司法所复核—区市司法局审定—市级抽查”的五级审核监督制度。建立案件质量回溯机制,对补贴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开展质量评查。设置了七类负面清单,明确不予补助的情形。同时,要求所有书面案件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程动态监管。
今年以来,省司法厅在省内部分县市区部署开展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改革试点。青岛市先行先试,联合市财政局在全省率先出台《青岛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迈出关键一步,为全省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青岛样板”。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系统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定补、以效定补”补贴体系,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
经费保障制度化。《办法》规定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范围和发放原则,实行“财政保障+多元补充”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经费落实专款专用,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可以从工作经费中对调解组织予以有益补充,鼓励法院、综治中心等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经费支持,相关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确保资金来源可持续。
案件分类精细化。《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按照难易程度进行了细分,明确了四类案件类型的划分标准和依据。口头调解案件在提供当事人在场等相关佐证后,参照简易案件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特别引入动态调整机制,以青岛市上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参数之一,确保补贴标准与经济发展同步。
激励导向明确化。为最大程度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办法》创新设置“基础补贴+绩效奖励”模式,不仅对调解成功案件给予补贴,对虽未调解成功但完成证据固定、有效引导司法救济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也给予适当补助,充分体现调解工作的“过程价值”。
闭环监管体系化。《办法》着力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对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进行了流程再造。实行“调解员申请—组织初审—司法所复核—区市司法局审定—市级抽查”的五级审核监督制度。建立案件质量回溯机制,对补贴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开展质量评查。设置了七类负面清单,明确不予补助的情形。同时,要求所有书面案件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程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