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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出资定性与产权归属探析

2025-06-16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朱颖 金殿伟
  在当今社会,受传统观念影响,住房成为年轻人结婚的重要条件。面对高昂房价,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现象愈发普遍。然而,当子女婚姻出现变故,因房产价值较大,房产处理成为财产分割的重要争点和难点。
  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利他性和团体性,它不仅是经济行为,更是重塑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关于出资的性质,碍于情面,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往往不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难以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是出资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应在出资时确定,出资后表意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认定混乱,需要通过多方证据来考量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未明确约定时,要从婚姻整体价值维度出发,综合结婚期限、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防止利益失衡和“虚假诉讼”风险。三是从法律性质上辨析,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可能是民间借贷或赠与行为。民间借贷发生在亲子之间,多无营利目的和利息,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证明借贷合意真实有效且完成交付。现实情况下,绝大多数无书面合同,仅有转账记录,证据效力不足,举证困难;补签借条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且可能存在伪造借条等恶意行为的可能。赠与行为则是父母无偿给予子女财产,子女同意接受即完成赠与。赠与合同要求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明确、行为合法合规,亲友证人证言可作为意思表示的证据。
  在产权归属方面,资金来源是重要因素。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通常仍为个人财产,若购房资金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合,此类情况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提供个人财产的一方适当多分。同时,个人财产所有者的意思表示也会影响产权归属,虽然产权登记不能完全体现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房产归属和份额的特殊约定,具有推定效力,但可被其他证据推翻。
  为高效处理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完善。一是增加房产产权归属认定的考量因素,充分保障父母对出资财产的债权,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且能证明出资为借款时,认定为借款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纳入衡量标准,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及双方父母的付出、是否存在婚姻不忠行为等因素进行判定。二是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守公序良俗作为重要评判标准,慎重认定出资性质为赠与,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居住权制度保障非产权方居住权益,考虑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和妇女在抚育后代中的责任,可明确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将其作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化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形式,以“绝对困难”为设立条件,且不局限于婚姻一方,出资方父母也可包含在内。三是建构“有约从约”下的风险预防机制。在《民法典》引领的契约化时代,融合习俗引导民众提前约定出资购房问题,有效预防或减少纠纷。同时,公证的证据效力更高,可借助公证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 朱颖 金殿伟
  在当今社会,受传统观念影响,住房成为年轻人结婚的重要条件。面对高昂房价,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现象愈发普遍。然而,当子女婚姻出现变故,因房产价值较大,房产处理成为财产分割的重要争点和难点。
  父母出资购房行为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利他性和团体性,它不仅是经济行为,更是重塑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关于出资的性质,碍于情面,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往往不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难以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一是出资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应在出资时确定,出资后表意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认定混乱,需要通过多方证据来考量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未明确约定时,要从婚姻整体价值维度出发,综合结婚期限、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防止利益失衡和“虚假诉讼”风险。三是从法律性质上辨析,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可能是民间借贷或赠与行为。民间借贷发生在亲子之间,多无营利目的和利息,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证明借贷合意真实有效且完成交付。现实情况下,绝大多数无书面合同,仅有转账记录,证据效力不足,举证困难;补签借条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且可能存在伪造借条等恶意行为的可能。赠与行为则是父母无偿给予子女财产,子女同意接受即完成赠与。赠与合同要求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明确、行为合法合规,亲友证人证言可作为意思表示的证据。
  在产权归属方面,资金来源是重要因素。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通常仍为个人财产,若购房资金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合,此类情况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提供个人财产的一方适当多分。同时,个人财产所有者的意思表示也会影响产权归属,虽然产权登记不能完全体现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房产归属和份额的特殊约定,具有推定效力,但可被其他证据推翻。
  为高效处理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完善。一是增加房产产权归属认定的考量因素,充分保障父母对出资财产的债权,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且能证明出资为借款时,认定为借款并纳入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纳入衡量标准,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及双方父母的付出、是否存在婚姻不忠行为等因素进行判定。二是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守公序良俗作为重要评判标准,慎重认定出资性质为赠与,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居住权制度保障非产权方居住权益,考虑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和妇女在抚育后代中的责任,可明确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将其作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化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形式,以“绝对困难”为设立条件,且不局限于婚姻一方,出资方父母也可包含在内。三是建构“有约从约”下的风险预防机制。在《民法典》引领的契约化时代,融合习俗引导民众提前约定出资购房问题,有效预防或减少纠纷。同时,公证的证据效力更高,可借助公证减少潜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