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赋能民营经济发展
2025-09-30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粘凌燕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法治思维着眼全局、保护预期、更具理性。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增长潜力。法治保障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公平竞争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内在要求,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需要依托“法治思维”营造。
法治思维能力,首先是一种“规则层面”的思维能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通过产权界定、契约执行、纠纷解决三大核心功能,可以将交易成本压缩至可承受范围,因此成为人类社会迄今最为有效、最为理想的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方式。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但在产权保护、融资法律环境、国际规则衔接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系统性完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回应了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市场准入壁垒、融资难融资贵、产权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第二章“公平竞争”用6个条款构建起立体化的公平竞争体系,直指实践中各种阻碍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隐性壁垒;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针对民企“融资贵、融资慢”的顽疾,构建了多渠道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机制;第七章“权益保护”针对实践中对民企执法乱象和产权侵害,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救济—事后修复”全链条保护体系。
以法治思维发展民营经济,先要树立规则意识,通过“立良法”稳定发展预期,为民营经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方针”,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从制度层面稳定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
法治思维能力,也是“规律层面”的思维能力。发展民营经济应以权利为本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公权力的行使以不侵害私权为边界,如此才能让民营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
市场主体需要的不再是不确定的政策优惠或特殊照顾,而是可以依据明确的规则进行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时,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否则政策不得出台。这一程序性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了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的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一规定从规则层面遏制了随意执法、重复检查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现象。烟台在全国首创的“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建立了“提报匹配、扫码入企、线上检查、结果互认、码上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有关经验做法被国办《电子政务工作简报》刊发。
以法治思维发展民营经济,也应通过“强执行”提高法治水平,通过制度约束、技术赋能、监督问责、能力提升的治理框架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避免“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遏制过度执法,确保民营企业不受不公正对待,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民营企业“让恒产者有恒心,让创新者有信心”的发展目标。
其次,法治思维能力,也是一种“信仰层面”的思维能力。法治并非一个单一维度的概念,它同时兼具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工具属性的法治关注的是形式、程序和效率;价值属性的法治关注的则是实质、道德和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法治思维包含对于法理情的边界的深刻把握,以法治划定底线,以人文关怀凝聚共识,打破权力或资本的单边主导,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生态体系,推动民营经济从“生存型增长”迈向“价值型发展”。
大型企业常常将“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账款的条件,这种约定就是实践中常见的“背靠背”条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法律形式禁止背靠背条款,要求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履约。实践中,保护民营企业免受背靠背条款的侵害,并非是要简单禁止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风险分配工具,而是要通过司法裁判划定红线,防止其被滥用;政府自身和国企要带头按时付款,营造良好市场风气;提供供应链金融等解决方案,帮助民企应对风险;清理拖欠账款、规范市场秩序,打击恶意拖欠行为。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信守约、链条稳定的健康产业生态,这既保护了处于相对弱势的民营企业,也保障了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安全。
以法治思维发展民营经济,最终要通过“尚法治”让民营企业在有温度的法治中感受公平正义,对民营企业给予充分尊重与关怀,提升民营企业对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崇尚。引导企业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家成为法治社会的践行者,既有搏击商海的智慧,又有遵纪守法的自觉,还有回馈社会的担当。
法治思维的本质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核心在于以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民营企业的发展预期。增强法治思维内在的三种思维能力,将助力民营企业从“野蛮生长”到“规则生长”,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共塑者。这正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最好诠释。 (作者系烟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法治思维着眼全局、保护预期、更具理性。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关系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增长潜力。法治保障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公平竞争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内在要求,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需要依托“法治思维”营造。
法治思维能力,首先是一种“规则层面”的思维能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通过产权界定、契约执行、纠纷解决三大核心功能,可以将交易成本压缩至可承受范围,因此成为人类社会迄今最为有效、最为理想的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方式。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但在产权保护、融资法律环境、国际规则衔接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系统性完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回应了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市场准入壁垒、融资难融资贵、产权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第二章“公平竞争”用6个条款构建起立体化的公平竞争体系,直指实践中各种阻碍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隐性壁垒;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针对民企“融资贵、融资慢”的顽疾,构建了多渠道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机制;第七章“权益保护”针对实践中对民企执法乱象和产权侵害,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救济—事后修复”全链条保护体系。
以法治思维发展民营经济,先要树立规则意识,通过“立良法”稳定发展预期,为民营经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方针”,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确立为基本原则,从制度层面稳定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
法治思维能力,也是“规律层面”的思维能力。发展民营经济应以权利为本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公权力的行使以不侵害私权为边界,如此才能让民营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
市场主体需要的不再是不确定的政策优惠或特殊照顾,而是可以依据明确的规则进行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时,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否则政策不得出台。这一程序性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了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的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一规定从规则层面遏制了随意执法、重复检查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现象。烟台在全国首创的“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建立了“提报匹配、扫码入企、线上检查、结果互认、码上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切实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有关经验做法被国办《电子政务工作简报》刊发。
以法治思维发展民营经济,也应通过“强执行”提高法治水平,通过制度约束、技术赋能、监督问责、能力提升的治理框架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避免“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遏制过度执法,确保民营企业不受不公正对待,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民营企业“让恒产者有恒心,让创新者有信心”的发展目标。
其次,法治思维能力,也是一种“信仰层面”的思维能力。法治并非一个单一维度的概念,它同时兼具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工具属性的法治关注的是形式、程序和效率;价值属性的法治关注的则是实质、道德和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法治思维包含对于法理情的边界的深刻把握,以法治划定底线,以人文关怀凝聚共识,打破权力或资本的单边主导,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生态体系,推动民营经济从“生存型增长”迈向“价值型发展”。
大型企业常常将“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账款的条件,这种约定就是实践中常见的“背靠背”条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法律形式禁止背靠背条款,要求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履约。实践中,保护民营企业免受背靠背条款的侵害,并非是要简单禁止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风险分配工具,而是要通过司法裁判划定红线,防止其被滥用;政府自身和国企要带头按时付款,营造良好市场风气;提供供应链金融等解决方案,帮助民企应对风险;清理拖欠账款、规范市场秩序,打击恶意拖欠行为。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诚信守约、链条稳定的健康产业生态,这既保护了处于相对弱势的民营企业,也保障了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安全。
以法治思维发展民营经济,最终要通过“尚法治”让民营企业在有温度的法治中感受公平正义,对民营企业给予充分尊重与关怀,提升民营企业对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崇尚。引导企业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家成为法治社会的践行者,既有搏击商海的智慧,又有遵纪守法的自觉,还有回馈社会的担当。
法治思维的本质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核心在于以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民营企业的发展预期。增强法治思维内在的三种思维能力,将助力民营企业从“野蛮生长”到“规则生长”,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共塑者。这正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最好诠释。 (作者系烟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