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为特定就业人员织就“保障网”
2024-07-1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姜斌
通讯员 崔建伟 刘栋 张惠忠 报道
本报滨州讯 7月3日,在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工作人员正在为滨州市良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4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将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
“我们公司有超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日常工作中我们为他们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但由于保障范围有限,这部分职工一旦出现工伤,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将面临巨大压力。现在新政策的实施真正解决了企业的难题。”在办理现场,滨州市良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韩天杰告诉记者。
据悉,4类特定从业人员具体为: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缴费具有强制性,从业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未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目前已实现“网上通办”。
通讯员 崔建伟 刘栋 张惠忠 报道
本报滨州讯 7月3日,在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工作人员正在为滨州市良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4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将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
“我们公司有超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日常工作中我们为他们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但由于保障范围有限,这部分职工一旦出现工伤,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将面临巨大压力。现在新政策的实施真正解决了企业的难题。”在办理现场,滨州市良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韩天杰告诉记者。
据悉,4类特定从业人员具体为: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缴费具有强制性,从业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未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目前已实现“网上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