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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集中审议法律草案

多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2-12-2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增值税法草案——
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增值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刘昆说。
  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制定增值税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强化税收中性原则,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金融稳定法草案——
可对有关部门、地方采取问责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金融稳定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着跨领域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短板、相关主体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足等问题。同时,近年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机制。
  此次提请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该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此外,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
慈善法修订草案——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

  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为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提供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原则不明、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此进行回应。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严格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慈善”。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责任,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活动予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充实慈善信托有关制度。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
  当前,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了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7日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问题仍然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尚不稳固,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灾害多发,致灾生物种类增加、区域扩散。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与此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海洋污染防治力度不足、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对滞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加强全局性谋划,注重综合治理,完善关键制度机制,如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近岸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坚持生态优先,强化重要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如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草案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增值税法草案——
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增值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刘昆说。
  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制定增值税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强化税收中性原则,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金融稳定法草案——
可对有关部门、地方采取问责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金融稳定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着跨领域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短板、相关主体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足等问题。同时,近年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机制。
  此次提请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该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此外,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
慈善法修订草案——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

  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为更好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提供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原则不明、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此进行回应。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严格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慈善”。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责任,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活动予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充实慈善信托有关制度。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
  当前,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了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7日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问题仍然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尚不稳固,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灾害多发,致灾生物种类增加、区域扩散。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与此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海洋污染防治力度不足、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对滞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加强全局性谋划,注重综合治理,完善关键制度机制,如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近岸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坚持生态优先,强化重要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如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草案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