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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桃灭虫出现枯叶落果农药经销商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日期:20250515
  • 作者:邹旭 淑玉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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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旭  淑玉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为防治桃树上的蚜虫,莒南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从某农药经营部购买了一批药剂,经销商推荐使用甲维盐、毒死蝉、吡蚜酮、螺虫乙酯、苯醚甲硫、硼锌钙等6种药剂复配喷洒。 5月1 日,因上述药剂中苯醚甲硫数量不足,经销商推荐使用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替换使用。 5月1 日、2日,果蔬合作社按照新配方对剩余桃树进行了喷药防治。 5月4日,桃园基地技术人员对桃园巡视时,发现喷洒药剂的桃树出现落叶现象,随即联系农药经销商现场查看。经销商查看后认为是桃褐斑穿孔病,并推荐使用芸薹素、氨基酸叶面肥、春雷霉素继续防治。

    5月7 日,桃园工作人员在喷药防治时,发现部分幼桃果面发黑,遂联系经销商,经销商拒不到场,工作人员遂求助农业农村局进行鉴定。 5月8日,莒南县农业事故鉴定评估委员会前往受害桃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6月16日,莒南县农业事故鉴定评估委员会出具鉴定结果为:“果蔬合作社桃园打药后黄桃出现的药害,是因为经销商指导失误,混用农药种类太多,超出桃树承受极限引起的。”

    【法院裁判】

    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果蔬专业合作社)在使用被告(农药经营部)所提供的第二批农药灭虫后,桃树出现落叶现象及幼桃果面发黑。在用药过程中,被告虽然安排专人指导用药,但用药后桃树还是出现落叶、落果药害现象,与被告出售的第二批农药混合使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农药经销商未能提供安全合理的用药及指导,引发了药害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在接受被告技术人员指导用药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对桃树致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过错责任比例为2:8。

    因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农药经营部承担黄桃药害减产损失 138240(172800元×8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灭虫造成的黄桃药害损失,法院为何会判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是被告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其作为农药经销商未尽到对黄桃病虫害发生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科学推荐农药的责任,也未尽到正确指导原告农药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和剂量、 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的责任,是造成黄桃发生药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原告作为桃园的所有人、管理者,在接受被告技术人员指导用药的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对桃树致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提醒】

    农民兄弟在购买农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值得信赖的经销商处购买,并全面了解商家是否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是否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是否能科学指导购买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一定要详细地向经销商技术人员讲述病虫害发生的情况,最好能把病虫害的情况拍照片或视频,让技术人员“对症下药”。

    同时,也希望广大农药经销商作为农药经营者,时刻牢记《 农药管理条例》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出售农药时,一定要向购药者询问清楚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一定要到现场实地查看研究病虫害发生情况,制定出科学、合适的灭虫施药措施,以防因用药或指导使用不当,发生给农作物造成药害的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莒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