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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只小鸟背后的“考量”

  • 日期:20250506
  • 作者:李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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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相宝

    近日,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了一场公开听证会,对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我年纪大了,不懂法,在集市上卖点小鸟赚个零花钱,没想到这么严重,以后再也不干了。”听证会上,张某懊悔万分。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张某非法购入云雀12只、画眉鸟 1只,在集市进行销售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鸟类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3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云雀和画眉鸟都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具有生态价值。本案中,张某非法贩卖野生鸟类,达到2 万元的刑事追究立案追诉标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张某年龄较大,71岁,法律意识淡薄,平时没有收入,靠卖人工繁育的鹦鹉、鸟食等为生,此次贩卖野生鸟类也属初次。 结合鸟类的数量、价值,及涉案鸟类全部查获并放生自然,未造成死亡的情况,张某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较轻。综合考虑其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等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教育与惩罚的原则,检察机关拟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透明度,同时通过听证给当事人一定思想教育,高新区检察院决定就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人员等参加听证,并邀请张某亲属参与旁听。经过听证,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张某相对不起诉。张某当场表示痛改前非,张某女儿表示以后将监督其母亲坚决不会再有此类行为。

    “不起诉不等于不犯罪。云雀等鸟类虽然现在数量慢慢多了起来,但仍然是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贩卖云雀、画眉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希望你能够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虽然刑事犯罪不再起诉,但仍然要进行行政处罚。本院将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办法规定,依法移送案件至区有关行政部门,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检察官向张某说道。

    “贩卖野生鸟的代价太大了,我愿意接受任何处罚,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坚决改正,你们放心吧。”张某诚恳地向检察官说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