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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2026-04-16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泰山科技学院 赵云
  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时代背景与实践需求
  (一)泰山文化遗产保护的复合属性与治理要求
  泰山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精神象征是典型的复合型文化遗产空间,其保护对象涵盖广泛,既有碑刻、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有形文化载体,又包含山体格局、历史风貌、古道系统以及依附其上的文化记忆、精神象征与历史价值。《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对景区分级保护、资源保护责任及统一管理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进一步将山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纳入法治轨道。由此可见,泰山保护已从单一景点看护迈向覆盖文物、生态、景观、文脉的整体性、协同性治理新阶段。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次将检察公益诉讼明确纳入法律体系,标志着文物保护领域正式成为公益诉讼法定范畴。从法理层面剖析,公共信托理论为“为何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泰山所承载的文明象征意义、文化认同价值、代际共享属性,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只是单纯的管理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受托者,有积极维护、防止减损、保障传承的法定义务。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明确了“由谁保护”的责任归属。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损害不可逆性,一旦遭受破坏往往难以通过单纯财产赔偿恢复原状。与一般财产利益不同,文化遗产法治保护不能局限于损害发生后的追责补偿,而应坚持风险预防优先、损害修复并重,将法律干预前置至危险状态出现之时,通过风险识别、行为制止、监督整改等方式,将损害消灭于萌芽阶段。
  (二)公益诉讼介入泰山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2025年发生的泰山碑刻涂画案中,法院在判处刑事责任之际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呈现出公益诉讼在处理整体性损害、公共利益受损这类问题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泰山文化遗产承受损害常常不是单纯的文物本体被破坏,而是文化价值、景观价值、生态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出现复合受损。结合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性案例可知,检察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领域不仅仅是补充性制度,而成为了具备预防性监督、恢复性修复、整体性治理功能的重要法治机制。
  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其并非仅具备“起诉”功能,而是通过线索发现、诉前建议、督促整改、支持修复、提起诉讼等一系列举措,对行政保护责任进行监督与补强,构建更为完整的公共利益保护链条。
新时代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一)构建“文物本体—环境要素—文化价值”三位一体保护体系
  提升泰山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首要任务是在规范层面确立整体性保护思维,拓展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应局限于有形文物本体,而应延伸至与文物价值实现紧密相关的环境要素及文化价值领域,搭建“文物本体—环境要素—文化价值”三位一体保护框架。实践中,既要保护碑刻、古建筑、摩崖石刻等直接载体,也要保护山体格局、古道景观、古树名木、历史风貌等外部支撑条件,更要重视泰山作为中华文明象征所承载的精神价值、历史记忆和文化秩序。将公益诉讼保护对象从“点状文物”拓展至“整体遗产利益”,方能契合泰山保护的复合属性。
  (二)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与检察监督前移机制
  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预防优先原则。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及自然文化复合遗产,因其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损害后果的高度不可逆性,法律保护重心应适当前移,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控与过程监管并重。检察机关参与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可强化预防性公益诉讼功能,将监督重心前移,针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节假日人流高峰时段、非开放区域及封闭轮休区域,构建“风险监测—行政处置—检察介入”的前移式监督链条。对于部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明确危险的行为,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等方式,在风险演化为现实损害前进行有效干预,既有助于降低文化遗产受损概率,也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从事后追责向事前治理机制转型。
  (三)健全专业化损害评估与修复治理制度
  推动建立更高专业水平的评估修复机制。借鉴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模拟修缮”“持续监督整改”等规则思路,建立由文物、历史、生态、地质、园林等各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辅助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侵害制定相应分类标准。碑刻涂画把文物表面损坏、历史信息损失当作评估核心,古建筑损伤围绕结构安全、历史真实性来进行评估,古树毁损注重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的评定,山体扰动要同时考虑地质稳定和景观完整两个维度。对于部分不能恢复原状的损害,可以探寻替代性修复、生态补偿、公开赔礼道歉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此提高公益诉讼请求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新时代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是文物保护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统性保护的地方实践样本。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法治工具推动形成整体保护、预防优先、修复导向、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持续提高泰山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让这一中华文明的重要地标在新时代得到更为坚实有力的制度守护。
  □ 泰山科技学院 赵云
  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时代背景与实践需求
  (一)泰山文化遗产保护的复合属性与治理要求
  泰山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精神象征是典型的复合型文化遗产空间,其保护对象涵盖广泛,既有碑刻、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有形文化载体,又包含山体格局、历史风貌、古道系统以及依附其上的文化记忆、精神象征与历史价值。《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对景区分级保护、资源保护责任及统一管理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进一步将山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纳入法治轨道。由此可见,泰山保护已从单一景点看护迈向覆盖文物、生态、景观、文脉的整体性、协同性治理新阶段。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次将检察公益诉讼明确纳入法律体系,标志着文物保护领域正式成为公益诉讼法定范畴。从法理层面剖析,公共信托理论为“为何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泰山所承载的文明象征意义、文化认同价值、代际共享属性,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只是单纯的管理者,更是公共利益的受托者,有积极维护、防止减损、保障传承的法定义务。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明确了“由谁保护”的责任归属。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损害不可逆性,一旦遭受破坏往往难以通过单纯财产赔偿恢复原状。与一般财产利益不同,文化遗产法治保护不能局限于损害发生后的追责补偿,而应坚持风险预防优先、损害修复并重,将法律干预前置至危险状态出现之时,通过风险识别、行为制止、监督整改等方式,将损害消灭于萌芽阶段。
  (二)公益诉讼介入泰山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2025年发生的泰山碑刻涂画案中,法院在判处刑事责任之际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呈现出公益诉讼在处理整体性损害、公共利益受损这类问题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泰山文化遗产承受损害常常不是单纯的文物本体被破坏,而是文化价值、景观价值、生态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出现复合受损。结合最高检2025年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性案例可知,检察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领域不仅仅是补充性制度,而成为了具备预防性监督、恢复性修复、整体性治理功能的重要法治机制。
  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其并非仅具备“起诉”功能,而是通过线索发现、诉前建议、督促整改、支持修复、提起诉讼等一系列举措,对行政保护责任进行监督与补强,构建更为完整的公共利益保护链条。
新时代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一)构建“文物本体—环境要素—文化价值”三位一体保护体系
  提升泰山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首要任务是在规范层面确立整体性保护思维,拓展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应局限于有形文物本体,而应延伸至与文物价值实现紧密相关的环境要素及文化价值领域,搭建“文物本体—环境要素—文化价值”三位一体保护框架。实践中,既要保护碑刻、古建筑、摩崖石刻等直接载体,也要保护山体格局、古道景观、古树名木、历史风貌等外部支撑条件,更要重视泰山作为中华文明象征所承载的精神价值、历史记忆和文化秩序。将公益诉讼保护对象从“点状文物”拓展至“整体遗产利益”,方能契合泰山保护的复合属性。
  (二)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与检察监督前移机制
  文化遗产保护应坚持预防优先原则。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及自然文化复合遗产,因其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损害后果的高度不可逆性,法律保护重心应适当前移,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控与过程监管并重。检察机关参与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可强化预防性公益诉讼功能,将监督重心前移,针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节假日人流高峰时段、非开放区域及封闭轮休区域,构建“风险监测—行政处置—检察介入”的前移式监督链条。对于部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存在明确危险的行为,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等方式,在风险演化为现实损害前进行有效干预,既有助于降低文化遗产受损概率,也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从事后追责向事前治理机制转型。
  (三)健全专业化损害评估与修复治理制度
  推动建立更高专业水平的评估修复机制。借鉴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模拟修缮”“持续监督整改”等规则思路,建立由文物、历史、生态、地质、园林等各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辅助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侵害制定相应分类标准。碑刻涂画把文物表面损坏、历史信息损失当作评估核心,古建筑损伤围绕结构安全、历史真实性来进行评估,古树毁损注重生态功能与景观价值的评定,山体扰动要同时考虑地质稳定和景观完整两个维度。对于部分不能恢复原状的损害,可以探寻替代性修复、生态补偿、公开赔礼道歉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此提高公益诉讼请求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新时代泰山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是文物保护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统性保护的地方实践样本。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法治工具推动形成整体保护、预防优先、修复导向、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持续提高泰山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让这一中华文明的重要地标在新时代得到更为坚实有力的制度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