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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转手卖”到“自己造”,假冒品牌商标获刑

邹平检察对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乳胶案提起公诉

2026-04-02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李秀松 王霞
  为牟取暴利,赵某将自己生产的白乳胶灌装到印有知名品牌商标的桶内,假冒品牌商品销售,最终难逃法网。经邹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8日,法院经审理,对赵某及其上线林某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2024年3月,接举报线索后,邹平市公安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赵某的公司假冒某知名品牌白乳胶,并销往辖区内多家家具配件厂,销售数额巨大。邹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赵某立案侦查。
  据赵某供述,他于2016年注册成立了一家粘合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淀粉胶并代理销售白乳胶。2020年左右,有客户提出想要某知名品牌白乳胶。赵某从事白乳胶行业多年,知道该品牌白乳胶需取得正式授权才能代理销售,但是代理的利润空间并不大,盘算再三,为牟取更多利润,他决定以假乱真。
  经多方打听,赵某了解到外地的林某专门生产假冒的该知名品牌白乳胶,与林某简单沟通后,赵某决定先买一些“试试水”。收到货后,赵某便带着这些“大品牌”白乳胶到家具店推销,不到3天时间就全部售出了。转手卖一下,3000元就到手了!这让赵某尝到了甜头,坚定了他继续以假乱真的“决心”。此后几年,赵某一直从林某处进购假冒的该品牌白乳胶,再加价后卖给家具生产厂。
  后来,赵某购置了自主生产白乳胶的设备,便不再从林某处进购,转为自己生产。他打听到,某地的毛某专门生产该知名品牌白乳胶空桶,外观设计与正规的无异。购入空桶后,赵某把自己厂房生产的低成本白乳胶灌装进去,以每桶130—15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直至案发。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邹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毛某另案处理)。
  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赵某前期“转手卖”和后期“自己造”的行为在行为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是两种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分别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品罪。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满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主观要件。检察官审查发现,交易之初,林某就坦言产品是买来空桶自行灌装的;且赵某曾向朋友发送他因销售假冒的该知名品牌白乳胶而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赵某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而可以认定赵某具有主观故意。
  赵某销售假冒白乳胶的违法所得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检察官调查核实后,明确2023年7月17日是重要分界线。在此之前,赵某一直从林某处购买假冒的该品牌白乳胶后转手卖出,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从2023年7月17日起至案发,赵某自行灌装生产并销售假冒品牌白乳胶,销售金额12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邹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赵某的上线——林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截止到2023年7月17日,林某共向赵某销售假冒品牌白乳胶19.6万元。
  但林某只有赵某这一个下线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逐条梳理证据,发现林某与名叫宋某某(批发白乳胶)的微信好友也曾讨论过该品牌白乳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确定林某多次向宋某某销售假冒的白乳胶,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至此,邹平市检察院审查认定林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乳胶的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
  2025年8月5日,邹平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依法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林某提起公诉。今年2月28日,法院经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某、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办结后,邹平市检察院向有关部门、企业送达检察建议,建议通过建立“重点行业+高频商品”抽检清单、联合商标权利人开展“溯源式”打假、健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强化小微企业商标普法指导等,加强行业监管与商标保护,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打击侵犯商标犯罪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抓手。邹平市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紧盯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既以精准办案严惩侵权者,又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不断完善“打击+预防+治理”的知识产权保护闭环,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 李秀松 王霞
  为牟取暴利,赵某将自己生产的白乳胶灌装到印有知名品牌商标的桶内,假冒品牌商品销售,最终难逃法网。经邹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8日,法院经审理,对赵某及其上线林某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2024年3月,接举报线索后,邹平市公安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赵某的公司假冒某知名品牌白乳胶,并销往辖区内多家家具配件厂,销售数额巨大。邹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赵某立案侦查。
  据赵某供述,他于2016年注册成立了一家粘合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淀粉胶并代理销售白乳胶。2020年左右,有客户提出想要某知名品牌白乳胶。赵某从事白乳胶行业多年,知道该品牌白乳胶需取得正式授权才能代理销售,但是代理的利润空间并不大,盘算再三,为牟取更多利润,他决定以假乱真。
  经多方打听,赵某了解到外地的林某专门生产假冒的该知名品牌白乳胶,与林某简单沟通后,赵某决定先买一些“试试水”。收到货后,赵某便带着这些“大品牌”白乳胶到家具店推销,不到3天时间就全部售出了。转手卖一下,3000元就到手了!这让赵某尝到了甜头,坚定了他继续以假乱真的“决心”。此后几年,赵某一直从林某处进购假冒的该品牌白乳胶,再加价后卖给家具生产厂。
  后来,赵某购置了自主生产白乳胶的设备,便不再从林某处进购,转为自己生产。他打听到,某地的毛某专门生产该知名品牌白乳胶空桶,外观设计与正规的无异。购入空桶后,赵某把自己厂房生产的低成本白乳胶灌装进去,以每桶130—15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直至案发。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邹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毛某另案处理)。
  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赵某前期“转手卖”和后期“自己造”的行为在行为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是两种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分别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品罪。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满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主观要件。检察官审查发现,交易之初,林某就坦言产品是买来空桶自行灌装的;且赵某曾向朋友发送他因销售假冒的该知名品牌白乳胶而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赵某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而可以认定赵某具有主观故意。
  赵某销售假冒白乳胶的违法所得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检察官调查核实后,明确2023年7月17日是重要分界线。在此之前,赵某一直从林某处购买假冒的该品牌白乳胶后转手卖出,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从2023年7月17日起至案发,赵某自行灌装生产并销售假冒品牌白乳胶,销售金额12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邹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赵某的上线——林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截止到2023年7月17日,林某共向赵某销售假冒品牌白乳胶19.6万元。
  但林某只有赵某这一个下线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逐条梳理证据,发现林某与名叫宋某某(批发白乳胶)的微信好友也曾讨论过该品牌白乳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确定林某多次向宋某某销售假冒的白乳胶,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至此,邹平市检察院审查认定林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乳胶的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
  2025年8月5日,邹平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依法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林某提起公诉。今年2月28日,法院经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某、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办结后,邹平市检察院向有关部门、企业送达检察建议,建议通过建立“重点行业+高频商品”抽检清单、联合商标权利人开展“溯源式”打假、健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强化小微企业商标普法指导等,加强行业监管与商标保护,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打击侵犯商标犯罪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重要抓手。邹平市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紧盯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既以精准办案严惩侵权者,又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不断完善“打击+预防+治理”的知识产权保护闭环,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