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履职促和解 “三联工作法”显实效
淄川区检察院成功调解交通肇事案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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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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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均生 通讯员 王永
2025年9月29日,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淄川区湖南路与S231、S510北路交叉口。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该路口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不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随后被移送至淄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如何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成为化解矛盾的关键。然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始终未达成一致,矛盾一度难以调和。若简单一诉了之,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精神与物质双重创伤,也可能让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处罚后缺乏有效救济被害方的意愿与能力,矛盾可能进一步沉淀、激化。
面对这一情况,淄川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向前一步,积极融入区域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派驻区综治中心“齐解忧”检察工作室的一线平台和桥梁纽带作用,迅速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检察官主动对接综治中心,牵头组建了由检察人员、值班律师、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力量共同参与的专项调解小组。
调解过程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其家属深入释法说理,阐明积极赔偿、争取谅解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意义,引导其认清责任、真诚悔过;另一方面,耐心倾听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与悲痛,给予情感抚慰,并从法律、情理等多角度进行疏导,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值班律师和人民调解员则从专业角度和情感疏导出发,协助厘清赔偿标准,搭建沟通对话的桥梁。
经过专项调解小组多次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细致工作,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和第三方代表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在获得经济赔偿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对方的悔意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自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6年1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并综合考虑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让案件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案的圆满化解,不仅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更是淄川区检察院深入实践派驻区综治中心“齐解忧”办公室创新推出的“三联工作法”的一次成功检验。该工作法通过“联动协作、联网共享、联线处置”三大机制,将检察职能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案结事了人和。新时代检察工作不能止于法庭之上的指控,更应向前延伸至矛盾激化之前,向后覆盖至社会关系修复之后。通过联动协作,检察机关变“单打独斗”为“多元共治”;通过联网共享,变“被动受理”为“主动预警”;通过联线处置,变“线下跑腿”为“线上联动”。
“三联工作法”不仅是一套工作机制,更是一种履职理念的革新。它推动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者转向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履职方式的“小切口”,实现了服务区域发展、保障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作为”。未来,淄川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齐解忧”检察工作室职能作用,继续完善“三联工作法”,让检察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2025年9月29日,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淄川区湖南路与S231、S510北路交叉口。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该路口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不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随后被移送至淄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如何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成为化解矛盾的关键。然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始终未达成一致,矛盾一度难以调和。若简单一诉了之,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精神与物质双重创伤,也可能让犯罪嫌疑人面临刑事处罚后缺乏有效救济被害方的意愿与能力,矛盾可能进一步沉淀、激化。
面对这一情况,淄川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向前一步,积极融入区域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派驻区综治中心“齐解忧”检察工作室的一线平台和桥梁纽带作用,迅速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检察官主动对接综治中心,牵头组建了由检察人员、值班律师、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力量共同参与的专项调解小组。
调解过程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其家属深入释法说理,阐明积极赔偿、争取谅解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意义,引导其认清责任、真诚悔过;另一方面,耐心倾听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与悲痛,给予情感抚慰,并从法律、情理等多角度进行疏导,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值班律师和人民调解员则从专业角度和情感疏导出发,协助厘清赔偿标准,搭建沟通对话的桥梁。
经过专项调解小组多次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细致工作,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和第三方代表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在获得经济赔偿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对方的悔意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自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6年1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并综合考虑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决定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让案件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案的圆满化解,不仅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更是淄川区检察院深入实践派驻区综治中心“齐解忧”办公室创新推出的“三联工作法”的一次成功检验。该工作法通过“联动协作、联网共享、联线处置”三大机制,将检察职能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案结事了人和。新时代检察工作不能止于法庭之上的指控,更应向前延伸至矛盾激化之前,向后覆盖至社会关系修复之后。通过联动协作,检察机关变“单打独斗”为“多元共治”;通过联网共享,变“被动受理”为“主动预警”;通过联线处置,变“线下跑腿”为“线上联动”。
“三联工作法”不仅是一套工作机制,更是一种履职理念的革新。它推动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者转向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履职方式的“小切口”,实现了服务区域发展、保障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作为”。未来,淄川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齐解忧”检察工作室职能作用,继续完善“三联工作法”,让检察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