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出台
构建起精致城市制度建设“四梁八柱”
2026-01-29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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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俊平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31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威海市城市建设管理中需要、且适宜通过立法进行规定的事项进行了规范,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国内首部精致城市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的蓝图和指南。
立法背景
2018年6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威海视察,作出“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城市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威海市全市上下牢记总书记嘱托,把“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作为总目标总方向总遵循。建设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精致城市,是威海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以法治手段引领、推动、保障精致城市建设,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为此,将制定《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推动其出台实施。
制定过程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威海市司法局全程参与,会同起草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了起草思路和总体框架,对标先进城市进行考察学习,到部分区市进行了现场调研,多次组织召开了城市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交通、规划设计、文化旅游等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题座谈会。形成《条例(草案)》后,充分听取了各区市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市行政立法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威海市坚持以人为本和问题导向两条主要原则,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融入制度设计全过程。威海市以好使、管用为出发点,不面面俱到,只对城市建设管理中需要、且适宜通过立法进行规定的事项,通过精准的制度设计来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威海市立法权限,以城市建设管理为基础,将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不追求“大而全”,对威海市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如城市风貌保护、海岸带保护、户外广告设置等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重复规定;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建筑施工方面有明确规定的部分,不重复规定。重点按照立法补缺原则,根据精致城市建设需要,针对现有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细的,进行内容设定,突出简洁明了,提升可操作性。
实施效果
《条例》出台后,威海市持续将精致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努力打造精致城市威海样板,连续五年获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用绿色和温情来打造精致城市”案例,作为全省唯一、全国6个案例之一,入选了联合国人居署世界城市日全球主场活动2022版《上海手册》。
《条例》出台后,威海市持续加强制度建设,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威海市刘公岛保护条例》《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
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产业发展等多种因素,编制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发布了《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2021—2035年)》及涵盖自然岸线保有率、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保护率等14项特色引领指标的《精致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条例》落实情况良好,威海市把人民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发展、社会治理、居民服务的方方面面,全力建设“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实现了高于立法要求的建设效果,基本形成了全域精致城市建设格局。积极推动了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建设水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城市治理日趋细致科学,基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科学化成效显著。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日益提升,人民群众关切稳步落实。威海市将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努力打造更高水平的“精致城市·幸福威海”。
典型意义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城市里生活得更美好、更幸福。《条例》作为一部精致城市建设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促进和保障威海市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构建了威海市精致城市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为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全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城市建设涉及许多方面,仅靠一部统领性法规难以覆盖周全。威海市以《条例》为统领,围绕精致城市建设,以问题为导向,突出特色,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逐步构建起“1+N”精致城市建设法规规章体系,有效地发挥了地方立法对改革、开放、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31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威海市城市建设管理中需要、且适宜通过立法进行规定的事项进行了规范,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国内首部精致城市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的蓝图和指南。
立法背景
2018年6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威海视察,作出“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城市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威海市全市上下牢记总书记嘱托,把“威海要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作为总目标总方向总遵循。建设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精致城市,是威海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以法治手段引领、推动、保障精致城市建设,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为此,将制定《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推动其出台实施。
制定过程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威海市司法局全程参与,会同起草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了起草思路和总体框架,对标先进城市进行考察学习,到部分区市进行了现场调研,多次组织召开了城市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公共交通、规划设计、文化旅游等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题座谈会。形成《条例(草案)》后,充分听取了各区市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市行政立法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威海市坚持以人为本和问题导向两条主要原则,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精当规划、精美设计、精心建设、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融入制度设计全过程。威海市以好使、管用为出发点,不面面俱到,只对城市建设管理中需要、且适宜通过立法进行规定的事项,通过精准的制度设计来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威海市立法权限,以城市建设管理为基础,将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不追求“大而全”,对威海市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如城市风貌保护、海岸带保护、户外广告设置等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重复规定;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建筑施工方面有明确规定的部分,不重复规定。重点按照立法补缺原则,根据精致城市建设需要,针对现有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细的,进行内容设定,突出简洁明了,提升可操作性。
实施效果
《条例》出台后,威海市持续将精致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努力打造精致城市威海样板,连续五年获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用绿色和温情来打造精致城市”案例,作为全省唯一、全国6个案例之一,入选了联合国人居署世界城市日全球主场活动2022版《上海手册》。
《条例》出台后,威海市持续加强制度建设,配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威海市刘公岛保护条例》《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威海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规章。
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产业发展等多种因素,编制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发布了《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2021—2035年)》及涵盖自然岸线保有率、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保护率等14项特色引领指标的《精致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条例》落实情况良好,威海市把人民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发展、社会治理、居民服务的方方面面,全力建设“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实现了高于立法要求的建设效果,基本形成了全域精致城市建设格局。积极推动了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建设水平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城市治理日趋细致科学,基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科学化成效显著。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日益提升,人民群众关切稳步落实。威海市将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努力打造更高水平的“精致城市·幸福威海”。
典型意义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城市里生活得更美好、更幸福。《条例》作为一部精致城市建设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促进和保障威海市向精致城市方向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构建了威海市精致城市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为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全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城市建设涉及许多方面,仅靠一部统领性法规难以覆盖周全。威海市以《条例》为统领,围绕精致城市建设,以问题为导向,突出特色,稳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逐步构建起“1+N”精致城市建设法规规章体系,有效地发挥了地方立法对改革、开放、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