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起纠纷,亲属间翻了脸
滕州市检察院“检察和解+公开听证”巧解多年争端
2025-11-06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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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媛 刘绍洋 李金明
近日,滕州市检察院针对张某某申请监督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检察和解+公开听证”的办案模式,通过公开听证厘清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化解双方分歧,成功促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其表弟)刘某达成检察和解。这场持续多年的亲属间纠纷得以解决,原本紧张的亲属关系逐步缓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办案目标。
时间回到2025年6月,张某某因与表弟刘某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事宜产生争议,在历经一审、再审程序后,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向滕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初步核查发现,双方此前因亲属间的信任关系,于2012年达成口头购房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房屋交付后,虽补签了书面协议,但对协议中约定的32万元房款支付情况产生分歧——张某某以刘某未足额支付房款为由,拒绝协助其办理房屋附属储藏室的过户手续,双方矛盾由此激化。
经全面审查,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清晰地指向两点: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32万元房款是否已实际付清的事实认定问题;二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双方合法权益与亲属关系修复的双重需求。承办检察官分析后认为,单纯通过法律裁决虽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却难以从根源上化解亲属间的积怨,甚至可能导致亲情彻底破裂,与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案理念不符。基于此,该院决定采用“检察和解+公开听证”模式办理此案,力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对立情绪。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分别约谈张某某与刘某,从法、理、情多角度开展耐心疏导工作:一方面向刘某释明,其虽在前期诉讼程序中处于证据优势地位,且书面合同载明32万元房款已付清,但基于亲属间的特殊关系,应体谅张某某对房款支付情况的疑虑与诉求,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向张某某阐明,其主张刘某仍拖欠部分房款的诉求,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若继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将面临风险大、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引导其理性看待争议。
为进一步增强本案办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评议,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充分表达诉求的平台。2025年10月,听证会上,张某某陈述了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与诉求,刘某对其诉求逐一进行答辩;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提问,经评议一致认为,张某某的监督申请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会商研判,认为双方仍存在亲属关系基础,从案件背景来看,张某某当初因顾及亲情,未要求刘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可见双方原本具有较好的信任基础,且当前争议的数额并不大。为帮助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切实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承办检察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深入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刘某自愿向张某某支付补偿款2万元,张某某则无偿协助刘某将储藏室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同时,张某某撤回监督申请,刘某亦撤回此前就储藏室过户纠纷提起的诉讼,案子所有争议一揽子解决。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检察听证“应听尽听”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赢公信,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有效路径,向社会公众传递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平正义与温度温情。
近日,滕州市检察院针对张某某申请监督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检察和解+公开听证”的办案模式,通过公开听证厘清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化解双方分歧,成功促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其表弟)刘某达成检察和解。这场持续多年的亲属间纠纷得以解决,原本紧张的亲属关系逐步缓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办案目标。
时间回到2025年6月,张某某因与表弟刘某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事宜产生争议,在历经一审、再审程序后,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向滕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初步核查发现,双方此前因亲属间的信任关系,于2012年达成口头购房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房屋交付后,虽补签了书面协议,但对协议中约定的32万元房款支付情况产生分歧——张某某以刘某未足额支付房款为由,拒绝协助其办理房屋附属储藏室的过户手续,双方矛盾由此激化。
经全面审查,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清晰地指向两点: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32万元房款是否已实际付清的事实认定问题;二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双方合法权益与亲属关系修复的双重需求。承办检察官分析后认为,单纯通过法律裁决虽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却难以从根源上化解亲属间的积怨,甚至可能导致亲情彻底破裂,与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案理念不符。基于此,该院决定采用“检察和解+公开听证”模式办理此案,力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对立情绪。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分别约谈张某某与刘某,从法、理、情多角度开展耐心疏导工作:一方面向刘某释明,其虽在前期诉讼程序中处于证据优势地位,且书面合同载明32万元房款已付清,但基于亲属间的特殊关系,应体谅张某某对房款支付情况的疑虑与诉求,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向张某某阐明,其主张刘某仍拖欠部分房款的诉求,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若继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将面临风险大、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引导其理性看待争议。
为进一步增强本案办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评议,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充分表达诉求的平台。2025年10月,听证会上,张某某陈述了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与诉求,刘某对其诉求逐一进行答辩;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提问,经评议一致认为,张某某的监督申请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会商研判,认为双方仍存在亲属关系基础,从案件背景来看,张某某当初因顾及亲情,未要求刘某一次性付清房款,可见双方原本具有较好的信任基础,且当前争议的数额并不大。为帮助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切实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承办检察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深入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刘某自愿向张某某支付补偿款2万元,张某某则无偿协助刘某将储藏室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同时,张某某撤回监督申请,刘某亦撤回此前就储藏室过户纠纷提起的诉讼,案子所有争议一揽子解决。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检察听证“应听尽听”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赢公信,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有效路径,向社会公众传递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平正义与温度温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