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劳动时间超过法定工时,是否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2025-08-21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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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潇 杜伊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能否视为已经包含全部加班费?
基本案情: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基本工资,还约定某公司安排王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王某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王某与某公司均认可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王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标准工时制度为每周工作40小时。王某与某公司约定王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王某实际每周工作时长达42小时,每周超过标准工时制度2小时。故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向王某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延时工资。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但未明确王某的具体工资构成。对于此种约定,仅能证明某公司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支付了工资,但不能视为某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向王某支付了延时工资,故判决某公司还应再向王某支付百分之五十的延时工资。
法官说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载明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那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应视为劳动者履行了举证责任,法院应予采信。
此时,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未在超法定工作时间的期间提供劳动,否则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超过法定时间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延时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能否视为已经包含全部加班费?
基本案情: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基本工资,还约定某公司安排王某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王某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王某与某公司均认可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王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标准工时制度为每周工作40小时。王某与某公司约定王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王某实际每周工作时长达42小时,每周超过标准工时制度2小时。故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向王某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延时工资。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但未明确王某的具体工资构成。对于此种约定,仅能证明某公司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支付了工资,但不能视为某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向王某支付了延时工资,故判决某公司还应再向王某支付百分之五十的延时工资。
法官说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载明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那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应视为劳动者履行了举证责任,法院应予采信。
此时,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未在超法定工作时间的期间提供劳动,否则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超过法定时间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延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