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诉讼主张能否获支持?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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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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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兆利
通常情况下的抚养费纠纷,涉及的大多是未成年子女,而在子女已经成年但学业尚未结束的情形下,对于能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还存在不少模糊认知。以下通过区分三种情形,厘清离异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在“管”与“不管”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成年女孩读中专,主张合法获支持
案例:小霞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4年9月小霞考入某康复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同年底,王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中断给付抚养费。小霞诉至法院,要求其父履行对自己“抚养费给付至大学毕业止”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故判令被告继续给付小霞抚养费至其中专毕业时止。
说法: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常以成年为限,但现实中迈过18周岁的大门,并不意味着孩子必然能够独立生活。此时,父母对于成年子女仍然应当承担“有条件”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霞虽已成年,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故被告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有约定,大学学费应承担
案例:郭某与田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娜娜。2018年郭某夫妇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娜娜随母亲生活,郭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如果娜娜考上大学,则其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由郭某负担,学费以就读高校要求支付数额为准,在校生活费用参照学费数额。2024年8月,娜娜顺利考上大学,要求父亲兑现抚养承诺时被拒绝。娜娜遂起诉要求父亲兑现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据协议要求被告郭某承担该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娜娜的诉讼请求。
说法: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约定,不应将其中的某一项单独拿出来判定是否应当履行,而是应该整体看待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郭某与田女士在离婚时对原告娜娜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相关费用达成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母亲不同意解除离婚协议有关约定的前提下,原告有权依据既定条款要求其父承担该费用。
大三男生要学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案例:20岁的小周是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8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周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温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去年10月开始,温女士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小周起诉要求判令其母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父母离婚后,原告平时与母亲联系较少,同时温女士仅靠打工收入微薄,加之其父母年迈需要她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现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了小周的诉讼请求。
说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本案中原告小周现已成年,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且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亦非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完成剩余的学业,小周可以通过争取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大学期间费用。同时,虽然被告不再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亦应从母子亲情角度考虑并结合自身经济条件,给予孩子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
(作者单位:昌乐县司法局)
通常情况下的抚养费纠纷,涉及的大多是未成年子女,而在子女已经成年但学业尚未结束的情形下,对于能否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还存在不少模糊认知。以下通过区分三种情形,厘清离异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在“管”与“不管”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成年女孩读中专,主张合法获支持
案例:小霞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4年9月小霞考入某康复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同年底,王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中断给付抚养费。小霞诉至法院,要求其父履行对自己“抚养费给付至大学毕业止”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故判令被告继续给付小霞抚养费至其中专毕业时止。
说法: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常以成年为限,但现实中迈过18周岁的大门,并不意味着孩子必然能够独立生活。此时,父母对于成年子女仍然应当承担“有条件”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霞虽已成年,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故被告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有约定,大学学费应承担
案例:郭某与田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娜娜。2018年郭某夫妇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娜娜随母亲生活,郭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如果娜娜考上大学,则其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由郭某负担,学费以就读高校要求支付数额为准,在校生活费用参照学费数额。2024年8月,娜娜顺利考上大学,要求父亲兑现抚养承诺时被拒绝。娜娜遂起诉要求父亲兑现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据协议要求被告郭某承担该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娜娜的诉讼请求。
说法: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约定,不应将其中的某一项单独拿出来判定是否应当履行,而是应该整体看待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郭某与田女士在离婚时对原告娜娜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相关费用达成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母亲不同意解除离婚协议有关约定的前提下,原告有权依据既定条款要求其父承担该费用。
大三男生要学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案例:20岁的小周是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8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周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温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去年10月开始,温女士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小周起诉要求判令其母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父母离婚后,原告平时与母亲联系较少,同时温女士仅靠打工收入微薄,加之其父母年迈需要她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现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了小周的诉讼请求。
说法:《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本案中原告小周现已成年,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且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亦非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完成剩余的学业,小周可以通过争取奖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大学期间费用。同时,虽然被告不再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亦应从母子亲情角度考虑并结合自身经济条件,给予孩子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
(作者单位:昌乐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