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引发纠纷的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5-06-20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信用卡消费在日常生活中愈发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以为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便高枕无忧。然而,现实中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此类借贷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相应的透支消费又应由谁来承担?
【案情】
  钱某本是翟某的好朋友。2020年8月,翟某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便向钱某借用一张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至2021年8月,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向银行偿还49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曾多次代翟某向银行偿还欠款,后经钱某多次追要,翟某归还了钱某上述信用卡。
  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前期债务纠纷,翟某仍欠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8万元,按月息2分,分5个月还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条中的还款承诺,至今分文未付。为避免信用污点,2021年12月12日,钱某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钱某多次要求翟某偿还未果,遂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偿还欠款11万元。翟某辩称,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但是根据出具的《借条》,应当偿还8万元,其他部分不应偿还。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与翟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如何认定。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钱某与翟某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翟某使用,实际上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其本质上归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因此,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钱某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翟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因此钱某与翟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以翟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翟某尚欠钱某11万元透支款未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约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管理,这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较大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债务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当持卡人寻求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该借贷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可能仅支持偿还本金,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无疑会损害持卡人的自身财产权益。此外,若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相关信息,依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切勿出借信用卡,也不要进行信用卡套现后转贷的行为,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丁哲 何江浩
  信用卡消费在日常生活中愈发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以为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便高枕无忧。然而,现实中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此类借贷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相应的透支消费又应由谁来承担?
【案情】
  钱某本是翟某的好朋友。2020年8月,翟某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便向钱某借用一张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至2021年8月,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向银行偿还49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曾多次代翟某向银行偿还欠款,后经钱某多次追要,翟某归还了钱某上述信用卡。
  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前期债务纠纷,翟某仍欠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8万元,按月息2分,分5个月还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条中的还款承诺,至今分文未付。为避免信用污点,2021年12月12日,钱某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钱某多次要求翟某偿还未果,遂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偿还欠款11万元。翟某辩称,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但是根据出具的《借条》,应当偿还8万元,其他部分不应偿还。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与翟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如何认定。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钱某与翟某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翟某使用,实际上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其本质上归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因此,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钱某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翟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因此钱某与翟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以翟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翟某尚欠钱某11万元透支款未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约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管理,这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于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较大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债务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当持卡人寻求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该借贷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可能仅支持偿还本金,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这无疑会损害持卡人的自身财产权益。此外,若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相关信息,依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切勿出借信用卡,也不要进行信用卡套现后转贷的行为,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丁哲 何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