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五对关系构建现代海洋治理体系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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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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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 野
完善的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是建设海洋强省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海洋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海洋治理体制创新、机制优化与制度定型。山东正加快构建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地推出诸多创新举措,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海洋治理新模式,推动我省海洋治理成效再上新台阶。面向“十五五”,山东应多措并举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现代海洋治理体系。
海洋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在海洋领域的延展,遵循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一般原理。海洋治理体系指的是党和政府为管理海洋事务、发展海洋事业而建立的一系列涉及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权益、海洋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制度框架,即国家海洋治理的“四梁八柱”。
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对海洋的重视程度,全球海洋治理步入快速变革的新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海洋治理体系需要主动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加快向现代化的方向转型。相较于以往的海洋管理,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更注重平衡好以下五组重点关系。
一是陆地与海洋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突破了海陆分治、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将陆地与海洋视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强调以陆海统筹的全域视角和系统思维加强污染防控、产业布局和空间规划,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促进海陆资源要素功能互补,实现海陆发展深度融合的良性循环。
二是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调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增长,也不能因片面强调保护而忽视合理开发利用。要通过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严格海域使用管理、强化海上执法监管等措施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齐头并进。
三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倡导治理结构的开放性与包容性,摒弃传统的“大政府”模式,尊重并发挥企业、非政府组织、民众等各方力量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多元参与”的治理格局。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壮大治理合力,共同提升海洋治理效能。
四是国内与国际的关系。今天的中国已成长为全球性海洋大国,快步走向世界海洋舞台的中心。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坚持全球视野,反对封闭孤立,要求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建立起既适应全球海洋治理变革趋势、又能促进对外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形成内部治理与外部合作相互支撑、同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是统一与自主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既强调中央权威和“全国一盘棋”,确保国家意志的集中统一和政策执行的贯通高效,也为地方的灵活自主留有空间,不搞“一刀切”和“上下一般粗”,允许并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差异化的治理路径。统一是方向和前提,自主是活力和补充,二者构成了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近年来,山东锚定海洋强省建设目标,全方位推动现代海洋治理体系迭代升级,既激活了蓝色发展的内生动力,也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参考。
海洋法治体系更加健全。比如,《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海洋治理制度更加丰富。山东在全国率先实施湾长制、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落实全海域生态红线、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自然岸线占补等制度,建立陆海协同的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海洋管理体制更加适切。山东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调整组建省海洋局,并设立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构建“海洋委+海洋办+海洋局”的“三海”工作体制,夯实了海洋强省建设的组织基础。多元共治机制更加有力。山东积极构建政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主体协同参与的海洋科技创新模式,打通创新要素流动壁垒。深化跨主体联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设立民间湾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公益环保、海洋生物养护、海上风险排查等活动,激发社会共建热情。依托“海洋十年”国际合作中心、海洋合作发展论坛等高能级平台,积极拓展全球“蓝色朋友圈”。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省的海洋治理体系还有一些短板弱项,亟待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补齐关键缺口。
一是海洋法治体系仍有提升空间。我省目前在海洋经济、海岛保护、海上搜救、海洋塑料污染等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江苏、福建、广东等省份均已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相比之下我省的立法进度略显滞后。此外,现行的地方性立法无法完全匹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渔业法》等法律,亟须尽快启动修改工作。
二是海洋管理体制仍有薄弱。“海洋委+海洋办+海洋局”的体制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部分基层地区海洋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设置存在缺位,难以支撑复杂繁重的海洋治理任务。在浒苔绿潮灾害、外来物种入侵等跨区域问题上的联防联控体系不够健全,海洋强省建设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河海联动效应仍需增强。
三是若干重要领域的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海洋数据孤岛”现象依旧突出,既造成资源浪费,也制约了信息共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仍有堵点,产学研用融合不够深入,部分科研成果仅停留在实验室层面或流出省外,本地创新资源未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十五五”时期是山东海洋强省建设的战略机遇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省上下应更加坚定依海求新、向海图强的政治自觉,多措并举强化现代海洋治理体系——
坚持法治筑基。紧扣国家层面的最新立法动态及时制定或修订与之衔接的地方性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不断探索海上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新模式,增强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密切追踪国际涉海立法谈判,前瞻性谋划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海洋塑料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养护、海洋碳汇等前沿领域的法治建设。
坚持陆海统筹。健全河长制与湾长制的联动机制,打通流域治理与海域治理在污染物控制指标、数据流通上的梗阻,“一湾一策”建设美丽海湾。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实现一张蓝图管陆海。构建跨区域陆海协同发展机制,统筹港口、产业和生态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建立陆海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促进土地、海域、人才等各类资源在陆海之间自由流动。
坚持改革赋能。深化基层海洋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权责清晰、简约高效的职能体系,充实一线管理力量。用好自贸区政策优势,在海域综合利用、海洋园区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对海洋牧场、海洋碳汇等新业态的管理模式。完善市场激励、信息公开、专家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公众参与等机制,调动各方主体投身海洋治理的热情。
坚持全球视野。在单边主义回潮的大背景下危中寻机,利用传统大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意愿减弱的窗口期,推动我省海洋产业、技术和标准更大范围“走出去”。做强海洋合作发展论坛、“海洋十年”国际合作中心等开放合作平台,吸引全球优质资本、技术和人才集聚山东,形成链接全球的海洋资源要素配置枢纽。对标新加坡、鹿特丹等国际先进港城治理经验,将全球海洋治理前沿理念融入地方制度建设,打造国际海洋合作的山东样板。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完善的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是建设海洋强省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海洋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海洋治理体制创新、机制优化与制度定型。山东正加快构建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地推出诸多创新举措,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海洋治理新模式,推动我省海洋治理成效再上新台阶。面向“十五五”,山东应多措并举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现代海洋治理体系。
海洋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在海洋领域的延展,遵循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一般原理。海洋治理体系指的是党和政府为管理海洋事务、发展海洋事业而建立的一系列涉及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权益、海洋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制度框架,即国家海洋治理的“四梁八柱”。
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对海洋的重视程度,全球海洋治理步入快速变革的新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海洋治理体系需要主动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加快向现代化的方向转型。相较于以往的海洋管理,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更注重平衡好以下五组重点关系。
一是陆地与海洋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突破了海陆分治、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将陆地与海洋视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强调以陆海统筹的全域视角和系统思维加强污染防控、产业布局和空间规划,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促进海陆资源要素功能互补,实现海陆发展深度融合的良性循环。
二是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调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增长,也不能因片面强调保护而忽视合理开发利用。要通过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严格海域使用管理、强化海上执法监管等措施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齐头并进。
三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倡导治理结构的开放性与包容性,摒弃传统的“大政府”模式,尊重并发挥企业、非政府组织、民众等各方力量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多元参与”的治理格局。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壮大治理合力,共同提升海洋治理效能。
四是国内与国际的关系。今天的中国已成长为全球性海洋大国,快步走向世界海洋舞台的中心。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坚持全球视野,反对封闭孤立,要求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建立起既适应全球海洋治理变革趋势、又能促进对外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形成内部治理与外部合作相互支撑、同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五是统一与自主的关系。现代海洋治理体系既强调中央权威和“全国一盘棋”,确保国家意志的集中统一和政策执行的贯通高效,也为地方的灵活自主留有空间,不搞“一刀切”和“上下一般粗”,允许并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差异化的治理路径。统一是方向和前提,自主是活力和补充,二者构成了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近年来,山东锚定海洋强省建设目标,全方位推动现代海洋治理体系迭代升级,既激活了蓝色发展的内生动力,也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参考。
海洋法治体系更加健全。比如,《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第一件关于海上牧场的地方性法规。海洋治理制度更加丰富。山东在全国率先实施湾长制、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落实全海域生态红线、海域立体分层设权、自然岸线占补等制度,建立陆海协同的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海洋管理体制更加适切。山东在2018年机构改革中调整组建省海洋局,并设立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构建“海洋委+海洋办+海洋局”的“三海”工作体制,夯实了海洋强省建设的组织基础。多元共治机制更加有力。山东积极构建政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主体协同参与的海洋科技创新模式,打通创新要素流动壁垒。深化跨主体联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设立民间湾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公益环保、海洋生物养护、海上风险排查等活动,激发社会共建热情。依托“海洋十年”国际合作中心、海洋合作发展论坛等高能级平台,积极拓展全球“蓝色朋友圈”。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省的海洋治理体系还有一些短板弱项,亟待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补齐关键缺口。
一是海洋法治体系仍有提升空间。我省目前在海洋经济、海岛保护、海上搜救、海洋塑料污染等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江苏、福建、广东等省份均已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相比之下我省的立法进度略显滞后。此外,现行的地方性立法无法完全匹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渔业法》等法律,亟须尽快启动修改工作。
二是海洋管理体制仍有薄弱。“海洋委+海洋办+海洋局”的体制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部分基层地区海洋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设置存在缺位,难以支撑复杂繁重的海洋治理任务。在浒苔绿潮灾害、外来物种入侵等跨区域问题上的联防联控体系不够健全,海洋强省建设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河海联动效应仍需增强。
三是若干重要领域的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海洋数据孤岛”现象依旧突出,既造成资源浪费,也制约了信息共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仍有堵点,产学研用融合不够深入,部分科研成果仅停留在实验室层面或流出省外,本地创新资源未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十五五”时期是山东海洋强省建设的战略机遇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省上下应更加坚定依海求新、向海图强的政治自觉,多措并举强化现代海洋治理体系——
坚持法治筑基。紧扣国家层面的最新立法动态及时制定或修订与之衔接的地方性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不断探索海上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新模式,增强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密切追踪国际涉海立法谈判,前瞻性谋划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海洋塑料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养护、海洋碳汇等前沿领域的法治建设。
坚持陆海统筹。健全河长制与湾长制的联动机制,打通流域治理与海域治理在污染物控制指标、数据流通上的梗阻,“一湾一策”建设美丽海湾。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实现一张蓝图管陆海。构建跨区域陆海协同发展机制,统筹港口、产业和生态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建立陆海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促进土地、海域、人才等各类资源在陆海之间自由流动。
坚持改革赋能。深化基层海洋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权责清晰、简约高效的职能体系,充实一线管理力量。用好自贸区政策优势,在海域综合利用、海洋园区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对海洋牧场、海洋碳汇等新业态的管理模式。完善市场激励、信息公开、专家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公众参与等机制,调动各方主体投身海洋治理的热情。
坚持全球视野。在单边主义回潮的大背景下危中寻机,利用传统大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意愿减弱的窗口期,推动我省海洋产业、技术和标准更大范围“走出去”。做强海洋合作发展论坛、“海洋十年”国际合作中心等开放合作平台,吸引全球优质资本、技术和人才集聚山东,形成链接全球的海洋资源要素配置枢纽。对标新加坡、鹿特丹等国际先进港城治理经验,将全球海洋治理前沿理念融入地方制度建设,打造国际海洋合作的山东样板。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