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平台垄断 打通市场堵点

2026-02-0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袁 嘉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流通和畅通循环的重要支撑力量。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是扩内需、畅循环的关键举措。今年1月,国家多次出手“反垄断”。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外卖平台服务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开展调查、评估。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对携程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一系列举措将平台经济反垄断议题推至焦点。
  近年来,平台垄断行为有三大典型类型:一是强制“二选一”,平台借优势地位,用不正当手段强制商家或消费者单选交易主体;二是强制低价相关行为,包括非理性低价补贴抢占份额,排挤对手,以及推行“全网最低价”条款限制商家定价权;三是数据与算法垄断,平台滥用地位控制数据与流量,设技术壁垒,提高进入门槛,使潜在竞争者难立足。
  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效应与马太效应,强化了“非垄断即淘汰”的生存法则。相较于传统行业,平台对垄断地位的需求更迫切、向垄断迈进的步伐更迅猛。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主体所实施的不正当垄断行为。平台在抢占“赢者通吃”地位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不合规操作,这正是垄断行为在此领域高发、反垄断执法常聚焦于此类企业的核心原因。
  反垄断法并非否定市场主体合法竞争形成的支配地位,而是约束其滥用支配权、扰乱秩序的不当行为。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公平竞争,间接维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遏制企业不正当获利。基于此逻辑,平台经济反垄断有多重意义。
  一是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视角来看,平台垄断是阻碍市场畅通的核心“堵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在于构建商品、服务、资本、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市场格局,而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恰恰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一运行逻辑。一方面,平台借助算法与数据优势,形成信息壁垒与定价壁垒,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阻碍了数据要素在不同市场主体间的自由流通与价值转化;另一方面,“全网最低价”“二选一”等排他性合作要求,强制捆绑商家与平台的合作关系,逼迫中小商家在“失去客源”与“依附平台”间妥协。这种行为催生“平台割据”的封闭生态,背离市场竞争的核心逻辑。
  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角度看,头部平台为垄断动用不正当手段,是加剧“内卷式”竞争的关键。平台凭借资金、流量优势,以非市场化手段挤压中小竞争者,表现为低价值内耗:其一,非理性补贴导致全域资源空耗;其二,流量内卷与模式抄袭恶性循环,催生产品同质化,制约产业升级和创新。
  二是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权益。
  从消费者角度分析,若缺乏有效的反垄断约束,“大数据杀熟”“强制捆绑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势必肆意蔓延。尽管短期内消费者确实能享受到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抛出的补贴红利,获得一时的“捡漏”快感,但这种低价福利注定难以持久。从长远来看,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会消解商家与平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动力,为了转嫁前期补贴的成本风险、攫取垄断利润,商家往往会通过偷工减料、缩减服务内容等方式压缩成本,最终让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低质低价”的商品与服务;同时,消费者还会被动承受隐性的垄断溢价,陷入“前期享补贴、后期付高价”的消费陷阱。
  从平台内商家角度分析,垄断格局下,商家的经营困境尤为突出。以携程推行的“全网最低价”条款为例,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要求,直接剥夺了商家的自主定价权,使其无法根据自身经营成本、产品品质灵活调整定价策略,只能被动迎合平台规则;同时,平台看似吸引流量的低价补贴,本质上多是通过强制降佣分成、转嫁运营成本等方式,将成本间接转嫁给合作商家,导致商家“卖得越多、亏得越多”。这种模式长期来看会破坏行业生态。
  三是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参与国际治理规则制定。
  从国家经济发展与战略安全角度考量,资本无序扩张是平台垄断的重要推手,部分平台沉迷于“流量抽税”“存量榨取”,而非技术研发和模式创新。反垄断能有效引导资本流向价值创造领域,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投向高端制造、绿色科技等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领域。在中美贸易摩擦与供应链脱钩风险加剧的背景下,若平台企业依托垄断地位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将削弱产业链整体创新动力,而反垄断可维护中小供应商生存空间,促进供应链协同创新,增强产业链韧性。
  除了上述优势之外,规范平台经济发展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数据主权;通过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环境,培育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补强产业链短板。当前,美欧已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力度,中国主动监管可为全球规则制定提供“中国方案”,抢占数字经济规则话语权。
  对平台企业而言,反垄断执法本质上是“以短期阵痛换长期健康发展”的良性引导。短期内,平台需针对性整改现有商业模式,合规运营的成本会相应上升,部分企业还可能面临罚款与业务调整的现实压力;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这正是平台实现高质量转型的重要契机。以往依赖垄断路径攫取短期超额收益的模式将被打破,倒逼平台回归合规运营的核心轨道,将发展重心从“筑壁垒、赚快钱”转向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同时,这也将推动平台剥离“生态管理者+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回归市场服务的本位,专注于搭建公平有序的交易生态,切实保障生态内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平台需加速盈利模式迭代,摆脱对流量变现、高额佣金的依赖,转向以增值服务、技术赋能、生态共建为核心的价值创造模式,向全球化、高技术、赋能型方向转型,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在宏观与产业层面,针对平台的反垄断执法,能有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核心要素向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集中,避免因垄断导致的资源错配与浪费;同时,旅游、餐饮、外卖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将彻底摆脱垄断束缚,打破“赢者通吃”的固化格局,在公平竞争中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进而推动相关产业结构向高质量、多元化方向升级,更好地契合民生需求与经济发展规律。在战略层面,经过规范治理的平台经济将褪去资本无序扩张的泡沫,形成更具稳定性与韧性的发展态势。既能有效防范因垄断积累的系统性风险,又能激活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内生动力,推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向实体经济渗透,避免技术力量被垄断扭曲;同时促进创新活力从“模式创新”转向“硬科技创新”,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强化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持续且强劲的发展动能,提升中国在中美长期博弈中的韧性与主动权。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 袁 嘉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流通和畅通循环的重要支撑力量。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是扩内需、畅循环的关键举措。今年1月,国家多次出手“反垄断”。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外卖平台服务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开展调查、评估。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对携程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一系列举措将平台经济反垄断议题推至焦点。
  近年来,平台垄断行为有三大典型类型:一是强制“二选一”,平台借优势地位,用不正当手段强制商家或消费者单选交易主体;二是强制低价相关行为,包括非理性低价补贴抢占份额,排挤对手,以及推行“全网最低价”条款限制商家定价权;三是数据与算法垄断,平台滥用地位控制数据与流量,设技术壁垒,提高进入门槛,使潜在竞争者难立足。
  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效应与马太效应,强化了“非垄断即淘汰”的生存法则。相较于传统行业,平台对垄断地位的需求更迫切、向垄断迈进的步伐更迅猛。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主体所实施的不正当垄断行为。平台在抢占“赢者通吃”地位的过程中,极易出现不合规操作,这正是垄断行为在此领域高发、反垄断执法常聚焦于此类企业的核心原因。
  反垄断法并非否定市场主体合法竞争形成的支配地位,而是约束其滥用支配权、扰乱秩序的不当行为。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公平竞争,间接维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遏制企业不正当获利。基于此逻辑,平台经济反垄断有多重意义。
  一是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视角来看,平台垄断是阻碍市场畅通的核心“堵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在于构建商品、服务、资本、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市场格局,而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恰恰从根本上破坏了这一运行逻辑。一方面,平台借助算法与数据优势,形成信息壁垒与定价壁垒,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阻碍了数据要素在不同市场主体间的自由流通与价值转化;另一方面,“全网最低价”“二选一”等排他性合作要求,强制捆绑商家与平台的合作关系,逼迫中小商家在“失去客源”与“依附平台”间妥协。这种行为催生“平台割据”的封闭生态,背离市场竞争的核心逻辑。
  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角度看,头部平台为垄断动用不正当手段,是加剧“内卷式”竞争的关键。平台凭借资金、流量优势,以非市场化手段挤压中小竞争者,表现为低价值内耗:其一,非理性补贴导致全域资源空耗;其二,流量内卷与模式抄袭恶性循环,催生产品同质化,制约产业升级和创新。
  二是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和平台内商家权益。
  从消费者角度分析,若缺乏有效的反垄断约束,“大数据杀熟”“强制捆绑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势必肆意蔓延。尽管短期内消费者确实能享受到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抛出的补贴红利,获得一时的“捡漏”快感,但这种低价福利注定难以持久。从长远来看,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会消解商家与平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动力,为了转嫁前期补贴的成本风险、攫取垄断利润,商家往往会通过偷工减料、缩减服务内容等方式压缩成本,最终让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低质低价”的商品与服务;同时,消费者还会被动承受隐性的垄断溢价,陷入“前期享补贴、后期付高价”的消费陷阱。
  从平台内商家角度分析,垄断格局下,商家的经营困境尤为突出。以携程推行的“全网最低价”条款为例,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要求,直接剥夺了商家的自主定价权,使其无法根据自身经营成本、产品品质灵活调整定价策略,只能被动迎合平台规则;同时,平台看似吸引流量的低价补贴,本质上多是通过强制降佣分成、转嫁运营成本等方式,将成本间接转嫁给合作商家,导致商家“卖得越多、亏得越多”。这种模式长期来看会破坏行业生态。
  三是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参与国际治理规则制定。
  从国家经济发展与战略安全角度考量,资本无序扩张是平台垄断的重要推手,部分平台沉迷于“流量抽税”“存量榨取”,而非技术研发和模式创新。反垄断能有效引导资本流向价值创造领域,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投向高端制造、绿色科技等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领域。在中美贸易摩擦与供应链脱钩风险加剧的背景下,若平台企业依托垄断地位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将削弱产业链整体创新动力,而反垄断可维护中小供应商生存空间,促进供应链协同创新,增强产业链韧性。
  除了上述优势之外,规范平台经济发展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数据主权;通过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环境,培育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补强产业链短板。当前,美欧已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力度,中国主动监管可为全球规则制定提供“中国方案”,抢占数字经济规则话语权。
  对平台企业而言,反垄断执法本质上是“以短期阵痛换长期健康发展”的良性引导。短期内,平台需针对性整改现有商业模式,合规运营的成本会相应上升,部分企业还可能面临罚款与业务调整的现实压力;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这正是平台实现高质量转型的重要契机。以往依赖垄断路径攫取短期超额收益的模式将被打破,倒逼平台回归合规运营的核心轨道,将发展重心从“筑壁垒、赚快钱”转向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同时,这也将推动平台剥离“生态管理者+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回归市场服务的本位,专注于搭建公平有序的交易生态,切实保障生态内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平台需加速盈利模式迭代,摆脱对流量变现、高额佣金的依赖,转向以增值服务、技术赋能、生态共建为核心的价值创造模式,向全球化、高技术、赋能型方向转型,最终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在宏观与产业层面,针对平台的反垄断执法,能有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核心要素向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集中,避免因垄断导致的资源错配与浪费;同时,旅游、餐饮、外卖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将彻底摆脱垄断束缚,打破“赢者通吃”的固化格局,在公平竞争中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进而推动相关产业结构向高质量、多元化方向升级,更好地契合民生需求与经济发展规律。在战略层面,经过规范治理的平台经济将褪去资本无序扩张的泡沫,形成更具稳定性与韧性的发展态势。既能有效防范因垄断积累的系统性风险,又能激活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内生动力,推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向实体经济渗透,避免技术力量被垄断扭曲;同时促进创新活力从“模式创新”转向“硬科技创新”,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强化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持续且强劲的发展动能,提升中国在中美长期博弈中的韧性与主动权。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