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抗战中的人权保障条例
2025-09-0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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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丽娟
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就是其中之一。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
1937年底,日军大举进攻山东,山东成为抗击日军侵略的重要战场。为更好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武装斗争,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要求建立“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根据中央的指示,山东各地党组织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组建起了县、区、乡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到1940年底,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已有2个行政主任公署、10个专员公署和79个县政府,管辖的范围达6.3万平方公里,人口1200余万。
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过程中,山东省建立省级政权的条件逐渐成熟。1940年7月26日,山东各界代表参加的全省联合大会,在沂蒙山区的沂南县青驼寺召开。大会历时一个月,选举产生了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山东省统一的抗日民主政权的成立,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正式形成。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制定颁行了一系列法规政令,依靠法制进行根据地建设。其中,最著名的当数《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9月2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整饬司法,保障人民一切抗日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武装之完全自由”。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为了避免错杀错捕党员干部的湖西“肃托”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中共山东分局指示,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秘书长李竹如组织起草了《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11日,该条例由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人权保障条例》共12条,简明扼要地列出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逮捕拘禁的法定程序,死刑复核制度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原则等。全文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阐明立法宗旨。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发扬民主,动员全民参战,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真精神。
二是确立人人平等原则。条例第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
三是规定人民享有的四项权利和四大自由。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均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但汉奸及褫夺公权者不在此例。第四条规定:在不违害抗战范围内,人民有身体与抗日武装之自由,居住与迁徙之自由,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之自由,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第五条规定:前条所列之自由,非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战法令不得限制之。
四是对国家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包括关于逮捕、拘禁的规定、关于死刑的规定等。根据条例,逮捕、拘禁人犯应有充分根据,依照法定时限、程序执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人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第七条规定:凡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非持有逮捕状不得逮捕之,县以上之政权机关,团以上之军事机关,有签发逮捕状之权。第八条规定:区乡村政府各群众团体,除对现行犯及涉有重大嫌疑而有逃亡之虞者外,不得径行逮捕或拘禁。为了保护人权,对死刑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凡经判处死刑之罪犯,非经主任公署批准后不得执行,若无主任公署之地区,须得专员公署之批准,县政府不得径行执行。
五是侵犯人民权利或自由将受到法律制裁。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得依法律请求赔偿。
六是关于条例的程序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解释修改之权属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之。
《人权保障条例》虽然内容简短,实施范围也有限,但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它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是巩固了抗日民主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同其他抗日根据地一样,处在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势力的封锁和围剿中。民主政权建设,是抗日根据地建设首要的、根本的任务。《人权保障条例》旗帜鲜明地从法律上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各项权利,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尊重和追求,极大地激励了广大军民的革命积极性,促进了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二是增强了人民的法治观念。《人权保障条例》通过立法保障人权,明确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及措施,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使根据地人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了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是为人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颁布之后,很多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规、条例,如1941年通过的《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一些地区还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如1943年《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这一系列人权保障立法,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的人权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多年历史,是一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奋斗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日渐完备。截至2025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6件,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领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我国将继续坚持以法治保障人权,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作者系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就是其中之一。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
1937年底,日军大举进攻山东,山东成为抗击日军侵略的重要战场。为更好地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武装斗争,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要求建立“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根据中央的指示,山东各地党组织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组建起了县、区、乡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到1940年底,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已有2个行政主任公署、10个专员公署和79个县政府,管辖的范围达6.3万平方公里,人口1200余万。
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过程中,山东省建立省级政权的条件逐渐成熟。1940年7月26日,山东各界代表参加的全省联合大会,在沂蒙山区的沂南县青驼寺召开。大会历时一个月,选举产生了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山东省统一的抗日民主政权的成立,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正式形成。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制定颁行了一系列法规政令,依靠法制进行根据地建设。其中,最著名的当数《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9月2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整饬司法,保障人民一切抗日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武装之完全自由”。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为了避免错杀错捕党员干部的湖西“肃托”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中共山东分局指示,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秘书长李竹如组织起草了《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11日,该条例由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人权保障条例》共12条,简明扼要地列出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逮捕拘禁的法定程序,死刑复核制度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原则等。全文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阐明立法宗旨。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发扬民主,动员全民参战,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真精神。
二是确立人人平等原则。条例第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
三是规定人民享有的四项权利和四大自由。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均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但汉奸及褫夺公权者不在此例。第四条规定:在不违害抗战范围内,人民有身体与抗日武装之自由,居住与迁徙之自由,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之自由,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第五条规定:前条所列之自由,非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及抗战法令不得限制之。
四是对国家公权力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包括关于逮捕、拘禁的规定、关于死刑的规定等。根据条例,逮捕、拘禁人犯应有充分根据,依照法定时限、程序执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人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第七条规定:凡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非持有逮捕状不得逮捕之,县以上之政权机关,团以上之军事机关,有签发逮捕状之权。第八条规定:区乡村政府各群众团体,除对现行犯及涉有重大嫌疑而有逃亡之虞者外,不得径行逮捕或拘禁。为了保护人权,对死刑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凡经判处死刑之罪犯,非经主任公署批准后不得执行,若无主任公署之地区,须得专员公署之批准,县政府不得径行执行。
五是侵犯人民权利或自由将受到法律制裁。条例第十条规定:凡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得依法律请求赔偿。
六是关于条例的程序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解释修改之权属于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之。
《人权保障条例》虽然内容简短,实施范围也有限,但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它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是巩固了抗日民主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同其他抗日根据地一样,处在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势力的封锁和围剿中。民主政权建设,是抗日根据地建设首要的、根本的任务。《人权保障条例》旗帜鲜明地从法律上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各项权利,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尊重和追求,极大地激励了广大军民的革命积极性,促进了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二是增强了人民的法治观念。《人权保障条例》通过立法保障人权,明确了人权保障的内容及措施,公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使根据地人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了人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是为人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颁布之后,很多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规、条例,如1941年通过的《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一些地区还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如1943年《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这一系列人权保障立法,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的人权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中国共产党的一百多年历史,是一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奋斗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日渐完备。截至2025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6件,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领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我国将继续坚持以法治保障人权,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作者系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