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法院1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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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杨秀萍 通讯员 曲晓梦 报道
本报烟台讯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烟台法院1案件入选。
入选案件为权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在此案中,李某学向韩国人权某借款2000万韩元,权某多次催要,李某学拒不偿还借款。权某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学向权某支付2000万韩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李某学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权某向烟台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的判决。烟台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和韩国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未包含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本案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本案系一起当事人提出申请、我国法院依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典型案例。在我国与韩国未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亦未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本案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审查,厘清了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为该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报烟台讯 近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烟台法院1案件入选。
入选案件为权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在此案中,李某学向韩国人权某借款2000万韩元,权某多次催要,李某学拒不偿还借款。权某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学向权某支付2000万韩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李某学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权某向烟台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的判决。烟台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和韩国之间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未包含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本案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本案系一起当事人提出申请、我国法院依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典型案例。在我国与韩国未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亦未共同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本案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审查,厘清了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为该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