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构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
为爱发令,依法带娃
2022-12-06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杨淑栋 通讯员 赵昕渝 报道
本报淄博讯 “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但教育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拳脚相加……”日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法官张丽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宣布《家庭教育令》。
据了解,该案件是一起因管教孩子学习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该案中的父母出于管教孩子的目的,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方法,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为了纠正被害人父母的行为,从源头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张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宣判后当场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据此责令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关爱孩子身心健康,科学合理地教育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坚决杜绝采用暴力手段,用陪伴和沟通帮助被害人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营造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关心爱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张丽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资料。监护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承担起认真照顾孩子的职责,帮助孩子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案件审结后,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持续开展跟踪帮教,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断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家庭教育令》具有强制效力,若义务履行人不按规定依法履行教育监管职责,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丽介绍,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除了明确父母的主体责任,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依法带娃”时代全面开启。《家庭教育令》是由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该院针对这起涉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发出了淄博市首份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及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救助和跟踪帮教帮扶工作,努力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与家庭氛围。
本报淄博讯 “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天职,‘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但教育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拳脚相加……”日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法官张丽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宣布《家庭教育令》。
据了解,该案件是一起因管教孩子学习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身心遭受巨大伤害。该案中的父母出于管教孩子的目的,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方法,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为了纠正被害人父母的行为,从源头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张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宣判后当场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据此责令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关爱孩子身心健康,科学合理地教育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坚决杜绝采用暴力手段,用陪伴和沟通帮助被害人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营造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关心爱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张丽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资料。监护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承担起认真照顾孩子的职责,帮助孩子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案件审结后,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持续开展跟踪帮教,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断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家庭教育令》具有强制效力,若义务履行人不按规定依法履行教育监管职责,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丽介绍,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除了明确父母的主体责任,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依法带娃”时代全面开启。《家庭教育令》是由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该院针对这起涉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发出了淄博市首份刑事案件《家庭教育令》。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及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救助和跟踪帮教帮扶工作,努力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与家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