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月
【案情】
2023年11月,许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东风东路某处时,与高某驾驶的网约车相撞,致使高某车辆受损。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车辆被送往汽修厂维修,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由许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负担。 因高某主张其车辆系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开工,故要求许某一并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许某对此不认可并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高某将许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车辆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一直从事“滴滴出行”网约出租运营,其涉案车辆共计维修17天,其间无法从事营运活动。
许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许某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对高某的合理停运损失,许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对于网约出租车这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2、停运损失应由谁赔偿?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并非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对于已投保商业险的,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此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自行赔付。
3、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依据营运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流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盈利情况,扣除相应营运成本予以酌定。
停运天数: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
【案情】
2023年11月,许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东风东路某处时,与高某驾驶的网约车相撞,致使高某车辆受损。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车辆被送往汽修厂维修,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由许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负担。 因高某主张其车辆系营运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开工,故要求许某一并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许某对此不认可并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高某将许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车辆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一直从事“滴滴出行”网约出租运营,其涉案车辆共计维修17天,其间无法从事营运活动。
许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许某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对高某的合理停运损失,许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对于网约出租车这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2、停运损失应由谁赔偿?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并非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对于已投保商业险的,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此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自行赔付。
3、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依据营运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流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盈利情况,扣除相应营运成本予以酌定。
停运天数: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