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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

从业禁止令为知识产权保护筑好司法“隔离墙”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维护好粮食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支撑。化肥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对于保障粮食产量、维护农户收益具有重大意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范畴内从严惩处。

    去年,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肥案件中,被告人吴某、靖某、崔某等人合议,在未取得某品牌化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由吴某租赁场地、购买原料,组织工人生产假冒的某品牌掺混肥千余袋,由靖某销售至烟台、临沭百名农户手中,用于玉米、小麦等农作物种植。

    后经检测,上述掺混肥中的氮、磷、钾含量明显低于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吴某、靖某、崔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吴某并非首次作案。此前,多次因为制售假化肥受到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发现,自2007年起,吴某就从事化肥的销售、生产活动,因生产销售假化肥被山东、新疆、内蒙古、江苏等地司法机关作出多次刑事处罚。为预防其再犯罪,实现治罪与预防齐抓、严惩与治理并重,办案检察官建议对吴某适用从业禁止令,在其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不得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又继续从事原来职业或者相关职业,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构成了一定危险。在本案中,吴某多次‘重操旧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既破坏了农资产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影响了广大农户的增产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我们依法建议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令,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对吴某规定 3 年的‘安全期’,禁止吴某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这也是我们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令,实现对涉农领域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从严打击,维护广大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介绍。

    芝罘区法院一审采纳上述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靖某、崔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法院同时宣告从业禁止令,被告人吴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化肥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有效阻断了违法者再次实施制假、售假行为,在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孙辰颖  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