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制销售人员能否主张加班费
2026-02-27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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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于2022年8月15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补贴,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刘某以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资采用提成制的销售人员工作时间不固定,其不定时的工作内容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为由驳回该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时间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取决于采用何种工时制度和加班事由。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刘某工资主要为销售提成,销售提成属于计薪形式,不构成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理由。结合刘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考勤情况,某房地产公司安排刘某加班属实。一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1条之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某加班费。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不定时工时制即不固定时间的工时制度;此外,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践中,销售人员工资通常采用的提成制仅为薪酬的计算方式,不属于用人单位免除支付加班费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而加班费的认定取决于采用的工时制度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加班事实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采用标准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内容来看,不定时工时制不用支付加班费,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在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应支付加班费;二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不仅要对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要对加班工作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赵涛 王婷婷
刘某于2022年8月15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提成+补贴,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刘某以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资采用提成制的销售人员工作时间不固定,其不定时的工作内容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为由驳回该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形成本案诉讼。
【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时间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取决于采用何种工时制度和加班事由。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刘某工资主要为销售提成,销售提成属于计薪形式,不构成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理由。结合刘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考勤情况,某房地产公司安排刘某加班属实。一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1条之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某加班费。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不定时工时制即不固定时间的工时制度;此外,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践中,销售人员工资通常采用的提成制仅为薪酬的计算方式,不属于用人单位免除支付加班费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而加班费的认定取决于采用的工时制度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加班事实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采用标准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内容来看,不定时工时制不用支付加班费,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在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下应支付加班费;二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不仅要对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要对加班工作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赵涛 王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