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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区法院

巧解设备纠纷 助力企业再续合作

2026-02-06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近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双杨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在实质化解矛盾的同时,推动双方当事人恢复商业合作,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3年3月,原告某经贸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一台激光切割机。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贸公司发现设备切割范围未达到约定标准,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退货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则否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尾款。考虑到启动鉴定程序将产生高额费用、延长审理周期,并可能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承办法官确立了“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工作思路,主动前往双方企业走访,深入了解经营状况与核心诉求,耐心进行法律释明与情绪疏导。
  在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的基础上,双杨法庭创新引入政协民主监督力量,邀请辖区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调解。通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合作价值。历经近四小时细致工作,最终促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免除剩余货款54000元并负责对设备进行维修,原告则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并配合维修工作。
  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进协议履行情况,确保调解成果落到实处。法官按约定时间前往设备所在地工厂,现场见证维修调试全过程。经试运行,设备达到约定标准,原告当场签署验收文件,并主动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纠纷圆满化解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并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现在企业经营都不容易,如果再僵持下去,对双方都是损失。感谢法院耐心协调,帮我们解决了实际问题。”
  本案是淄川区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涉企司法服务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淄川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自觉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护航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李永鑫 王付娟
  近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双杨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在实质化解矛盾的同时,推动双方当事人恢复商业合作,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3年3月,原告某经贸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一台激光切割机。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贸公司发现设备切割范围未达到约定标准,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退货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则否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尾款。考虑到启动鉴定程序将产生高额费用、延长审理周期,并可能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承办法官确立了“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工作思路,主动前往双方企业走访,深入了解经营状况与核心诉求,耐心进行法律释明与情绪疏导。
  在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的基础上,双杨法庭创新引入政协民主监督力量,邀请辖区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调解。通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合作价值。历经近四小时细致工作,最终促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免除剩余货款54000元并负责对设备进行维修,原告则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并配合维修工作。
  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进协议履行情况,确保调解成果落到实处。法官按约定时间前往设备所在地工厂,现场见证维修调试全过程。经试运行,设备达到约定标准,原告当场签署验收文件,并主动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纠纷圆满化解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并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现在企业经营都不容易,如果再僵持下去,对双方都是损失。感谢法院耐心协调,帮我们解决了实际问题。”
  本案是淄川区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涉企司法服务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淄川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自觉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护航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李永鑫 王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