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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审理彩礼纠纷 营造文明婚嫁新风

2025-10-27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 赵燕瑞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已久,在现代社会仍然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彩礼习俗并未消亡,它以不同方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影响。近年来,由彩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返还条件”“金额认定”“举证责任”等问题引发争议。
  一、该类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高额彩礼现象普遍,远超本地区家庭收入水平,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后矛盾激化。另外,“跨户籍婚姻”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彩礼。相对男女双方均为城镇户籍或均为农村户籍来说,婚娶城镇户籍或城郊户籍的农村男性,需要支付更高的彩礼。
  二、涉彩礼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一是诉讼主体不明确。虽然缔结婚姻关系的是男女双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婚姻关系的缔结往往牵涉两个家庭,给付或收取彩礼很可能涉及双方父母,因此,涉彩礼纠纷的当事人往往不仅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方。二是彩礼的范畴不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往往不单单仅是一笔定义为“彩礼”的金钱的给付,现实中还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银首饰、车辆、房产等高额财务的给付,以及其他基于风俗习惯的“改口费”“见面礼”等的给付,这些财物的给付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立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裁判也不统一。三是“共同生活”“生活困难”的评判标准不明确。“共同生活”属于比较隐私的活动,当事人在证明共同生活上通常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生活困难”也难以界定,需要立法明确当事人达到何种证明标准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四是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审判过程中,除了判决全额返还彩礼和判决不返还彩礼的情形,存在大量由法官根据双方过错,酌定返还一定比例数额彩礼的情形,但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酌情返还的具体情形或者评判标准。
  三、涉彩礼案件审判工作举措。一是统一裁判尺度。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多重因素,严格按照规定对彩礼的返还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确定等予以规范。二是积极探索涉彩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府院联动机制为依托,与区妇联、教育、公安、民政等建立家事领域府院联动合作机制,与村委、社区基层组织对接,通过提前介入调解、邀请参与调解等方式,不断巩固家事审判“劝、批、谈、教”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争取“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业务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等基层调解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组织调解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普法和舆论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明确“法律不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场,扭转“天价彩礼”陋习。对恶性事件从严惩处,如故意伤害、杀人案件等,警示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因彩礼矛盾激化演变为刑事犯罪。
  抵制高额彩礼,树立文明婚恋观,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法院应以典型案例为依托,把法治宣传融入纠纷化解全过程,用司法力量推动形成“不以彩礼论轻重,唯以感情定深浅”的婚恋新风,让婚姻真正扎根于理解与尊重的土壤。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赵燕瑞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已久,在现代社会仍然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彩礼习俗并未消亡,它以不同方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影响。近年来,由彩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返还条件”“金额认定”“举证责任”等问题引发争议。
  一、该类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高额彩礼现象普遍,远超本地区家庭收入水平,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后矛盾激化。另外,“跨户籍婚姻”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彩礼。相对男女双方均为城镇户籍或均为农村户籍来说,婚娶城镇户籍或城郊户籍的农村男性,需要支付更高的彩礼。
  二、涉彩礼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一是诉讼主体不明确。虽然缔结婚姻关系的是男女双方,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婚姻关系的缔结往往牵涉两个家庭,给付或收取彩礼很可能涉及双方父母,因此,涉彩礼纠纷的当事人往往不仅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方。二是彩礼的范畴不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往往不单单仅是一笔定义为“彩礼”的金钱的给付,现实中还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银首饰、车辆、房产等高额财务的给付,以及其他基于风俗习惯的“改口费”“见面礼”等的给付,这些财物的给付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不属于彩礼,立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裁判也不统一。三是“共同生活”“生活困难”的评判标准不明确。“共同生活”属于比较隐私的活动,当事人在证明共同生活上通常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生活困难”也难以界定,需要立法明确当事人达到何种证明标准即视为完成举证责任。四是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审判过程中,除了判决全额返还彩礼和判决不返还彩礼的情形,存在大量由法官根据双方过错,酌定返还一定比例数额彩礼的情形,但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的酌情返还的具体情形或者评判标准。
  三、涉彩礼案件审判工作举措。一是统一裁判尺度。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多重因素,严格按照规定对彩礼的返还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确定等予以规范。二是积极探索涉彩礼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府院联动机制为依托,与区妇联、教育、公安、民政等建立家事领域府院联动合作机制,与村委、社区基层组织对接,通过提前介入调解、邀请参与调解等方式,不断巩固家事审判“劝、批、谈、教”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争取“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业务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等基层调解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组织调解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普法和舆论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明确“法律不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立场,扭转“天价彩礼”陋习。对恶性事件从严惩处,如故意伤害、杀人案件等,警示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因彩礼矛盾激化演变为刑事犯罪。
  抵制高额彩礼,树立文明婚恋观,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法院应以典型案例为依托,把法治宣传融入纠纷化解全过程,用司法力量推动形成“不以彩礼论轻重,唯以感情定深浅”的婚恋新风,让婚姻真正扎根于理解与尊重的土壤。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