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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检察中的功能探析

2025-09-24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近年来,随着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专门学校作为关键一环,承载着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重要使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发布的数据,2024年有2万余名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得以转出刑事司法程序。在此背景下,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提升其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效能,成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一、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兼具教育属性和司法属性。从专门学校的有关规定看,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具有如下功能:
  (一)临界预防枢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触刑未成年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确立了由专门学校承担专门矫治教育职能的法律依据。此类未成年人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后,往往缺乏系统、有效且强制的教育矫治与行为干预措施,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容易再次接触不良社会环境,形成“违法犯罪—免罚—再犯”的恶性循环。专门学校的闭环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阻断其与原有不良社会联系的接触机会,并且综合运用法治教育、心理干预、认知行为矫正与社会能力培养等多种手段,构建起多维立体的矫治教育体系。
  (二)司法转处支持。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若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与教育措施,容易出现“不诉了之”的情况,无法实现对其行为矫治与预防再犯的目的。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进入专门学校,由专门学校对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检察机关可依据专门学校提供的信息,对其进行全面评估,从而更加科学地决定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专门学校能够帮助他们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弥补知识技能短板,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风险。
  (三)提供社会化支持平台。专门学校能够为缺乏家庭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缺乏家庭监护条件的情况,严重影响对其教育矫治的效果与后续回归社会的进程和追踪。而专门学校作为中立的场所,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完善的教育设施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弥补因家庭监护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专业化程度来看,专门学校的工作人员技能更加成熟,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检校司法转处衔接的现实障碍
  (一)法律程序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旨在判断其是否适宜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其进入专门学校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该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对其采取观护措施。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两类程序并行,评估权限出现交叉冲突,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程序衔接与沟通协调上。
  (二)矫治模式错位。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实践中,16-18岁涉罪未成年人的需求与专门学校现有供给之间存在严重失衡。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追求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对于未来职业发展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或是在犯罪前已参加劳动。然而,目前专门学校的全日制文化课程设置仍然侧重于基础知识的传授,与16-18周岁未成年人的职业发展需求严重脱节。
  (三)监督机制缺位。目前,检察机关在对专门学校矫治过程的监督中,缺乏有效的动态跟踪手段。涉罪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期间,检察机关难以实时、全面地了解其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果专门学校不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矫治效果,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参考表现情况报告作出错误的司法决策。
  三、检察视野下专门学校的功能实现路径
  (一)完善分级分类矫治体系。专门学校应该考量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发展需要,根据学生行为风险等级、年龄、问题类型等实施分区管理、分类教学,避免高危与低危学生混合编班,对具有较强负面影响力的学生,采取“小班化”“一对一”管理;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兼顾文化教育与行为干预,可以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与劳动教育;而对于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关注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教育。
  (二)创新检校衔接程序。一是健全入口分流机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无需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这是因为司法转处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作出的司法决策,已经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动态转处设计。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及时沟通,对接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内表现情况,并据此对其矫治模式和阶段进行灵活调整,开展矫治措施的动态转处和转出程序。
  (三)完善监督评估机制。一是嵌入日常监督。通过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建立动态反馈平台的方式,将检察监督嵌入专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确保教育矫治工作规范、有效进行。二是检察机关主导评估机制。基于“谁启动、谁负责”的一般逻辑,同样需要检察机关主导专门学校对司法转处群体的离校评估机制。结业评估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专门学校、司法社工等多方力量共同出具综合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撤销的核心依据。
  
  本文系2025年度日照市社会科学立项课题(ZX2025111)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单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姜倩、吴媚、郑慧婕
  近年来,随着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专门学校作为关键一环,承载着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重要使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发布的数据,2024年有2万余名未成年人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得以转出刑事司法程序。在此背景下,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提升其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效能,成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一、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功能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兼具教育属性和司法属性。从专门学校的有关规定看,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具有如下功能:
  (一)临界预防枢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触刑未成年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确立了由专门学校承担专门矫治教育职能的法律依据。此类未成年人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后,往往缺乏系统、有效且强制的教育矫治与行为干预措施,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容易再次接触不良社会环境,形成“违法犯罪—免罚—再犯”的恶性循环。专门学校的闭环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阻断其与原有不良社会联系的接触机会,并且综合运用法治教育、心理干预、认知行为矫正与社会能力培养等多种手段,构建起多维立体的矫治教育体系。
  (二)司法转处支持。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若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与教育措施,容易出现“不诉了之”的情况,无法实现对其行为矫治与预防再犯的目的。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进入专门学校,由专门学校对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检察机关可依据专门学校提供的信息,对其进行全面评估,从而更加科学地决定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专门学校能够帮助他们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弥补知识技能短板,更好地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风险。
  (三)提供社会化支持平台。专门学校能够为缺乏家庭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缺乏家庭监护条件的情况,严重影响对其教育矫治的效果与后续回归社会的进程和追踪。而专门学校作为中立的场所,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完善的教育设施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弥补因家庭监护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专业化程度来看,专门学校的工作人员技能更加成熟,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检校司法转处衔接的现实障碍
  (一)法律程序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旨在判断其是否适宜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其进入专门学校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该条规定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对其采取观护措施。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两类程序并行,评估权限出现交叉冲突,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程序衔接与沟通协调上。
  (二)矫治模式错位。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实践中,16-18岁涉罪未成年人的需求与专门学校现有供给之间存在严重失衡。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追求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对于未来职业发展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或是在犯罪前已参加劳动。然而,目前专门学校的全日制文化课程设置仍然侧重于基础知识的传授,与16-18周岁未成年人的职业发展需求严重脱节。
  (三)监督机制缺位。目前,检察机关在对专门学校矫治过程的监督中,缺乏有效的动态跟踪手段。涉罪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期间,检察机关难以实时、全面地了解其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果专门学校不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矫治效果,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参考表现情况报告作出错误的司法决策。
  三、检察视野下专门学校的功能实现路径
  (一)完善分级分类矫治体系。专门学校应该考量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发展需要,根据学生行为风险等级、年龄、问题类型等实施分区管理、分类教学,避免高危与低危学生混合编班,对具有较强负面影响力的学生,采取“小班化”“一对一”管理;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兼顾文化教育与行为干预,可以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与劳动教育;而对于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重点关注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教育。
  (二)创新检校衔接程序。一是健全入口分流机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无需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这是因为司法转处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作出的司法决策,已经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动态转处设计。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及时沟通,对接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内表现情况,并据此对其矫治模式和阶段进行灵活调整,开展矫治措施的动态转处和转出程序。
  (三)完善监督评估机制。一是嵌入日常监督。通过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建立动态反馈平台的方式,将检察监督嵌入专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确保教育矫治工作规范、有效进行。二是检察机关主导评估机制。基于“谁启动、谁负责”的一般逻辑,同样需要检察机关主导专门学校对司法转处群体的离校评估机制。结业评估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专门学校、司法社工等多方力量共同出具综合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撤销的核心依据。
  
  本文系2025年度日照市社会科学立项课题(ZX2025111)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单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姜倩、吴媚、郑慧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