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化之“优”,促稳预期之“进”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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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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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棣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产生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应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鲜活场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民营经济人士信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增强民营经济安全感的“稳定器”“压舱石”。有好的法治环境,企业才有安全感,才敢放下顾虑大胆投资、创新、发展。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民营经济预期不稳,扩大生产意愿不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作用,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民营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需要,针对其面临的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问题和薄弱环节,更加精准有效地提供法律保障,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优”,促民营经济稳预期之“进”。
聚焦权益保护,着力加大法规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首先需要在产权保障、交易规则、市场准入、政府权力规范等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平等保护合法权益提升经营主体的投资信心。一是完善营商环境立法配套。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快速响应机制,从山东实际出发,抓紧研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修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专利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时修订完善涉企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措施、避免笼统表述,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增强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通过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直接审理力度、完善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制度等,依法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产生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应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鲜活场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民营经济人士信心。
聚焦依法规范,着力严格行政执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政府具有表率作用。目前,涉企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仍存在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一张网”,打造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模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等事项,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建立行政检查计划“条抓+块统”机制,完善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管理清单,优化“鲁执法”监管服务平台,推广执法监督码“扫码入企”,探索“执法+服务”模式,全面推行“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及部门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的前置程序,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完善违约失信行为认定处置、共享公示等机制,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开展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专项行动,下大力气解决承诺兑现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聚焦提升质效,着力强化公正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正司法是关键。当前,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纠纷处理相对困难,诉讼耗时费力、成本较高,司法机关涉企案件办理效率亟待提高。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坚持刑事处罚必要适当合理公正,严格公正司法,切实提高质效。首先,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推进府院联动和部门间数据联通,加强法院体系内跨部门、跨地域联动协作,常态化开展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行动,推动立案、审判、执行顺畅衔接、高效运行,下大力气解决执行“失能”问题。审慎采取保全措施,清理整治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财产问题,妥善运用“活封”“活扣”措施,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推广运用失信预警、纳入失信宽限期等机制,畅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通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认定难、办结时间长等问题。其次,完善涉企解纷机制。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体系有利于提升市场机制的效率和公正性。要健全中小企业矛盾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开展涉企积案清理,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再次,强化破产审判工作。坚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更好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积极引导债务企业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改善经营管理。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产生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应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鲜活场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民营经济人士信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增强民营经济安全感的“稳定器”“压舱石”。有好的法治环境,企业才有安全感,才敢放下顾虑大胆投资、创新、发展。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民营经济预期不稳,扩大生产意愿不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作用,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民营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需要,针对其面临的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等问题和薄弱环节,更加精准有效地提供法律保障,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优”,促民营经济稳预期之“进”。
聚焦权益保护,着力加大法规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首先需要在产权保障、交易规则、市场准入、政府权力规范等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平等保护合法权益提升经营主体的投资信心。一是完善营商环境立法配套。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快速响应机制,从山东实际出发,抓紧研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修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专利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时修订完善涉企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措施、避免笼统表述,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增强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通过加大上级法院提审和直接审理力度、完善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制度等,依法纠正涉企刑事冤错案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产生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应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鲜活场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民营经济人士信心。
聚焦依法规范,着力严格行政执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政府具有表率作用。目前,涉企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仍存在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一张网”,打造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模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等事项,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建立行政检查计划“条抓+块统”机制,完善跨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管理清单,优化“鲁执法”监管服务平台,推广执法监督码“扫码入企”,探索“执法+服务”模式,全面推行“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及部门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政企合作协议的前置程序,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完善违约失信行为认定处置、共享公示等机制,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开展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专项行动,下大力气解决承诺兑现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聚焦提升质效,着力强化公正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正司法是关键。当前,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纠纷处理相对困难,诉讼耗时费力、成本较高,司法机关涉企案件办理效率亟待提高。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坚持刑事处罚必要适当合理公正,严格公正司法,切实提高质效。首先,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推进府院联动和部门间数据联通,加强法院体系内跨部门、跨地域联动协作,常态化开展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行动,推动立案、审判、执行顺畅衔接、高效运行,下大力气解决执行“失能”问题。审慎采取保全措施,清理整治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财产问题,妥善运用“活封”“活扣”措施,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推广运用失信预警、纳入失信宽限期等机制,畅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通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认定难、办结时间长等问题。其次,完善涉企解纷机制。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体系有利于提升市场机制的效率和公正性。要健全中小企业矛盾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开展涉企积案清理,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再次,强化破产审判工作。坚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更好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积极引导债务企业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改善经营管理。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