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障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2024-10-2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李 猛

  据世界银行统计,自1960年以来,我国的总和生育率经历了显著下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人口出现负增长,相比2021年减少了85万人,而2023年人口负增长进一步扩大至208万。为应对人口之变化,我国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转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在此背景下,国家、社会、个人三方主体应协同发力,以法治保障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落实党中央顶层设计,突出生育权利保障的核心价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保障为主要原则,这一政策性表述在法的规范语境中突出表现为生育权利保障。独生子女时代,公民享有生育权的内容是“有限的”,即只能选择是否生育一胎。从独生子女政策转向全面三孩政策,生育政策的优化在兼顾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体现扩大公民生育自决权的内容,包括生与不生、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生育方式等。生育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利问题。将生育权利保障确立为我国生育支持政策的基本理念或核心原则,不仅可以赋予生育支持政策合法性与正当性,用法治方式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利于生育政策功能性目标的实现,而且建构以生育权利为核心价值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生育支持顶层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
  破除传统生育观念束缚,以法治手段提振婚育意愿。长期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被赋予浓厚的功利主义与生育工具主义色彩。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起破除传统生育观念、提振生育意愿的重任。首先,法律需要构建完整的生育责任体系,以新家庭伦理责任为基石,明确个人、家庭和社会在生育中的责任与义务。这不仅有助于缓解女性单方生育压力和家庭生育压力,还能发挥法律对生育的激励作用,让生育成为个人和家庭自主选择的结果,而非外在强加的负担。其次,育龄群体对生育责任的认识不足,是制约生育意愿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有必要审视自身旧有的生育规定,将婚育责任、家庭生育责任以及关爱家庭女性责任等三个方面作为法律规定固定下来,并通过不同的法律手段加以实现。再次,应当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纳入严重侵犯生育权的行为。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目前已取得较好成果,如北京市铁路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红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这些都为生育权侵权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提供较好的参考。  
  有效降低生育成本,构建生育支持法治激励体系。构建全面的生育支持法治激励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降低生育成本,保障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是提升生育意愿、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关键。首先,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休假制度的严格落实是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的基础。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细化产假、哺乳假等规定,探索父母育儿假的全国性立法框架,明确假期时长、待遇保障及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优化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生育津贴标准,切实减轻家庭生育经济压力。其次,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比如,在住房政策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实施差异化住房保障措施,如优先配租公租房、提供购房优惠贷款等,根据子女数量给予户型选择上的倾斜,降低居住成本。再次,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义务教育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应加大力度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延长在园时间或提供托管服务。同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校际差距,缓解“择校热”,减轻家庭教育负担。最后,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执行力度,保障女性孕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提供因生育中断就业女性的再就业培训,鼓励企业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将生育友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考量。
  加强生育能力保护,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下简称ART)的法律规制。在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中,ART如同一把双刃剑,既为无数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也对传统的生命伦理、社会公序良俗乃至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处于较低的法律位阶,进而决定了其规制范围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应推动更高位阶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的出台,确保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正当的,且对生育权的干预保持在最低限度内。同时,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应予借鉴推广,如“南京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个案衡量下对生育自由和生育权利的法律规制,法院注重考量公权力介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影响,结合个案情况选择对当事人生育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医学伦理要求我们在施用ART时,必须遵循医学指征,确保施用目的与辅助生殖技术应得收益的可附随性,以及施用对象与施用目的之间的医学直接因果关系。相关法律规制必须坚守伦理立场,防止辅助生殖技术的利益化、妊娠工具化和生育力市场化。这不仅是维护个体尊严和人格完整的需要,也是国家规范科技、促进生育支持体系法治保障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助理、硕士生导师】
  □ 李 猛

  据世界银行统计,自1960年以来,我国的总和生育率经历了显著下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人口出现负增长,相比2021年减少了85万人,而2023年人口负增长进一步扩大至208万。为应对人口之变化,我国生育政策发生重大转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在此背景下,国家、社会、个人三方主体应协同发力,以法治保障不断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落实党中央顶层设计,突出生育权利保障的核心价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保障为主要原则,这一政策性表述在法的规范语境中突出表现为生育权利保障。独生子女时代,公民享有生育权的内容是“有限的”,即只能选择是否生育一胎。从独生子女政策转向全面三孩政策,生育政策的优化在兼顾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体现扩大公民生育自决权的内容,包括生与不生、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生育方式等。生育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利问题。将生育权利保障确立为我国生育支持政策的基本理念或核心原则,不仅可以赋予生育支持政策合法性与正当性,用法治方式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利于生育政策功能性目标的实现,而且建构以生育权利为核心价值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生育支持顶层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
  破除传统生育观念束缚,以法治手段提振婚育意愿。长期以来,我国的生育政策被赋予浓厚的功利主义与生育工具主义色彩。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起破除传统生育观念、提振生育意愿的重任。首先,法律需要构建完整的生育责任体系,以新家庭伦理责任为基石,明确个人、家庭和社会在生育中的责任与义务。这不仅有助于缓解女性单方生育压力和家庭生育压力,还能发挥法律对生育的激励作用,让生育成为个人和家庭自主选择的结果,而非外在强加的负担。其次,育龄群体对生育责任的认识不足,是制约生育意愿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有必要审视自身旧有的生育规定,将婚育责任、家庭生育责任以及关爱家庭女性责任等三个方面作为法律规定固定下来,并通过不同的法律手段加以实现。再次,应当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纳入严重侵犯生育权的行为。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目前已取得较好成果,如北京市铁路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红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这些都为生育权侵权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提供较好的参考。  
  有效降低生育成本,构建生育支持法治激励体系。构建全面的生育支持法治激励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降低生育成本,保障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是提升生育意愿、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关键。首先,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休假制度的严格落实是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的基础。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细化产假、哺乳假等规定,探索父母育儿假的全国性立法框架,明确假期时长、待遇保障及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优化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生育津贴标准,切实减轻家庭生育经济压力。其次,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比如,在住房政策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针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实施差异化住房保障措施,如优先配租公租房、提供购房优惠贷款等,根据子女数量给予户型选择上的倾斜,降低居住成本。再次,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义务教育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应加大力度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延长在园时间或提供托管服务。同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校际差距,缓解“择校热”,减轻家庭教育负担。最后,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执行力度,保障女性孕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提供因生育中断就业女性的再就业培训,鼓励企业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将生育友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考量。
  加强生育能力保护,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以下简称ART)的法律规制。在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中,ART如同一把双刃剑,既为无数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也对传统的生命伦理、社会公序良俗乃至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处于较低的法律位阶,进而决定了其规制范围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应推动更高位阶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的出台,确保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正当的,且对生育权的干预保持在最低限度内。同时,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应予借鉴推广,如“南京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个案衡量下对生育自由和生育权利的法律规制,法院注重考量公权力介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影响,结合个案情况选择对当事人生育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医学伦理要求我们在施用ART时,必须遵循医学指征,确保施用目的与辅助生殖技术应得收益的可附随性,以及施用对象与施用目的之间的医学直接因果关系。相关法律规制必须坚守伦理立场,防止辅助生殖技术的利益化、妊娠工具化和生育力市场化。这不仅是维护个体尊严和人格完整的需要,也是国家规范科技、促进生育支持体系法治保障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助理、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