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等
加强国防教育 完善学位授予条件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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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共6章39条,维持了现行法的结构体例、章节设置,新增、修改了部分内容。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修订草案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
此外,修订草案还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国防素养和能力。同时,对媒体网络和文化传播、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场所等作出规范。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现行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18年进行过一次打包修改。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包括: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完善学位授予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等。
对于完善答辩程序,草案二审稿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会计法修正草案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
会计法修正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修正草案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共17条,着力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完善会计制度和强化会计监督方面,修正草案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并要求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在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方面,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等。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据了解,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强反洗钱监管效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抓紧完善反洗钱法。
修订草案共7章62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钱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反洗钱监管。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修订草案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共6章39条,维持了现行法的结构体例、章节设置,新增、修改了部分内容。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修订草案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
此外,修订草案还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国防素养和能力。同时,对媒体网络和文化传播、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场所等作出规范。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现行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18年进行过一次打包修改。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包括: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完善学位授予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等。
对于完善答辩程序,草案二审稿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会计法修正草案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
会计法修正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修正草案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共17条,着力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完善会计制度和强化会计监督方面,修正草案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并要求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在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方面,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等。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据了解,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增强反洗钱监管效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抓紧完善反洗钱法。
修订草案共7章62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钱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反洗钱监管。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修订草案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