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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3-10-05 作者: 张依盟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张依盟

  近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加强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政府债务、地方金融等方面监督的内容体现到决定中来,将我省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上升为决定,同时突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山东特色。”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如奎表示,《决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就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实施经济领域法律法规、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等方面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年度监督工作时,应当围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确定若干重要工作事项开展监督。应当有计划地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决定》就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及执行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和初步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计划草案以及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评估报告等的工作程序。有关报告和审议意见应当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决定》就部分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经济事项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大财经委书面报告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此外,《决定》还就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 本报记者 张依盟

  近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加强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政府债务、地方金融等方面监督的内容体现到决定中来,将我省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上升为决定,同时突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山东特色。”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如奎表示,《决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就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实施经济领域法律法规、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等方面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年度监督工作时,应当围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确定若干重要工作事项开展监督。应当有计划地对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决定》就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初步审查及执行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和初步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计划草案以及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评估报告等的工作程序。有关报告和审议意见应当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决定》就部分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经济事项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大财经委书面报告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供地方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经济运行情况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此外,《决定》还就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作用、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